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劳动共同体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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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劳动共同体院

南斯拉夫·劳动共同体院

1963年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生效期间,在南斯拉夫所有的议会当中存在的劳动共同体的代表院。劳动共同体院的起源是生产者院。由于生产者自治的发展,自治扩展到联合劳动的其他部门,使得这些部门生产者的自治以及教育、科学、卫生等部门的自治逐渐一致,从而建立了统一的社会自治制度,导致了社会政治共同体议会结构的改变和劳动共同体院的建立。劳动共同体院的存在,使得各劳动部门的劳动共同体的工作人员能够选派代表参加议会,这就保证了劳动者更直接地参加通过法律和其他文件以及决定一般问题的过程。此外,劳动共同体院的存在,也有助于议会具有社会自治机关的性质。在1963年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生效的最初几年里,联邦议会、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中成立了4个劳动共同体院:经济院,文化教育院,社会卫生院,政治组织院。后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和马其顿、黑山、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斯洛文尼亚等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议会,以及伏伊伏丁那社会主义自治省的议会取消了政治组织院。在区议会中,可以设一个或几个劳动共同体院。劳动共同体院作为各联合劳动部门劳动共同体的工作人员的最高代表机构,劳动是取得选举这些院的代表的选举权的基础。因此,劳动组织和其他联合劳动形式的劳动共同体的成员,劳动组织和其他联合劳动形式的业务领导机构的成员,有关劳动部门的劳动组织共同业务领导机构的成员,以及在有关劳动部门之间从事活动的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均有被选举权。区议会中这些劳动共同体院的成员,由劳动者直接选举,对于那些范围更广泛的社会政治共同体议会、尤其是联邦议会中劳动共同体院的成员的选举,则采用一种间接的选举制度。劳动共同体院作为联合劳动部门劳动共同体的工作人员的最高代表机构,同其他一般政治代表机构平等地在议会范围内参加研究问题和通过有关部门的法律与其他文件,以及处理议会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宜。此外,劳动共同体院的各院还有自己独立的工作范围,主要是以实行奖惩等方式来处理社会自治的最高机构的事务。在各院联席会议上,参加履行由《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宪法或章程规定的议会权限。并专门参加同级议会通过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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