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社会政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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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社会政治共同体

南斯拉夫·社会政治共同体

根据《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社会政治共同体既是社会共同体,又是政权单位,而自治的原则对它的这两个方面都是适用的。劳动者在社会政治共同体中,一方面实现自治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实现属于作为政治组织单位的社会政治共同体这种政权形式的自治权利。在目前发展阶段中,劳动者在社会政治共同体中实现的这两种权利的因素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今后,随着国家和法以及整个政权的消亡,这种政权形式的自治权利将日益消失下去,社会政治共同体将仅仅是社会共同体,是从社会主义意义上理解的联合会。社会政治共同体作为自由的、非国家的、社会的共同体,它不是行使自治的职能,而是行使社会的职能。劳动者和公民通过社会政治共同体来行使自己由《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本共和国或本自治省的宪法规定的权利,行使权利和管理包括指导和协调社会发展在内的其他具有共同利益或普遍利益的社会职务的职能。社会政治共同体是社会学意义上的整体,是在社会上生活的劳动者和公民或各民族的民主自治共同体。按照《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区、地区、自治省、共和国和联邦,都是社会政治共同体。宪法可以规定若干个区必须联合为城市共同体或地区共同体,作为特殊的社会政治共同体,把共和国或自治省和区的权限内的某些事务移交给这些共同体。因此,地区共同体或城市共同体也具有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地位。议会在社会政治共同体内,是社会自治的机构,也是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最高的权力机关。《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仅确定了社会政治共同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建立、组织和管辖范围的原则,而由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宪法、章程和法律作出具体的规定。联邦宪法强调指出,区是基本的社会政治共同体,它以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权力和自治为基础。除了按照联邦宪法由更广泛的社会政治共同体实现的职能以外,由区行使权力和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区的权利和义务由宪法和区的章程确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和各共和国、各自治省的宪法都有专门条款,确定区的权利和义务。《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部分的第一节规定: 劳动者和各民族根据他们由宪法规定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共和国和社会主义自治省内行使自己的主权,而为了共同的利益,由本宪法规定时,也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内行使自己的主权。对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它的组织,《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设有专门条款详细地加以确定。在南斯拉夫,人们习惯把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简称为联邦,联邦一词也反映出一切社会政治共同体所共有的特征。因此,联邦是自愿联合的各民族和这些民族的社会主义共和国以及作为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组成部分的伏伊伏丁那社会主义自省和科索沃社会主义自治省,在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力和自治的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共同体,是劳动者和公民以及各平等的民族与少数民族的社会主义自治民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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