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社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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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社会契约

南斯拉夫·社会契约

调整自治的联合劳动中的相互关系的新方法。它符合和表现一般的自治制度的实质。劳动者及其自治组织从共同的和个别的利益出发,以这种新方法自由地调整相互关系。《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在建立社会政治制度基础的原则范围内,对社会契约的问题专门作了规定: 工人和其他劳动者通过社会契约,在自治的基础上调整相互的关系,协调利益和调整具有广泛社会意义的关系。《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宪法》关于社会契约问题还规定,联合劳动组织、经济协会和其他同业 (产业) 总会、自治利益共同体、其他自治组织和共同体、社会政治共同体机关、工会组织、其他社会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通过社会契约保证和协调以自治的方式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以及调整社会契约的缔约者广泛共同关心或社会普遍关心的其他关系。社会契约和自治协议具有某些重要的共同特征,但也有一定的区别。社会契约是执行有关一定问题的政策,如价格政策、干部政策等的原则的协定。先调整某些具有共同意义的问题,并采取契约参加者提出的具体措施。社会契约是由协会、工会、社会政治共同体机关、社会政治组织等参加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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