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社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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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社会法人
南斯拉夫·社会法人
利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实现一定目的的法人。社会法人和公民法人不同。公民法人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实现自己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目的。社会法人是在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日趋社会所有化的形势,决定社会法人在南斯拉夫法律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南斯拉夫有各种各样的法人,根据《联合劳动法》的规定,在联合劳动自治组织方面的社会法人应当包括: 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和其他联合劳动组织,业务共同体,劳动共同体,银行、财产和人身保险共同体等各种共同体,以及其他财经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社、各种协会和其他一般的联合会、自治利益共同体、其他自治组织和共同体。这些社会法人的法律地位,由一般的规章决定。它们是根据宪法、法律和联合自治协议以及关于开业的文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法人。社会法人对自身支配的社会的生产资料负责,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的合法流通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社会法人有权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的合法流通中,签订自治协议与合同,并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在实现支配权方面,社会法人可以把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转让给其他社会法人,以所有权代表者的名义增加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暂时利用、更换和按其他原则支配这些生产资料。除联合劳动自治组织方面的社会法人以外,在南斯拉夫还有地方共同体、社会政治共同体 (区、市和地区共同体、各共和国和各自治省共同体)、社会政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各种独立的基金会等。按照《联合劳动法》的规定,自治利益共同体、地方共同体、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共同体和其他社会法人,有权在自治协议、章程或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支配本社会法人的工人和其他劳动者管理的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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