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联合劳动院
Posted 议会
篇首语: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联合劳动院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联合劳动院
南斯拉夫·联合劳动院
按代表制原则建立的联合劳动组织和其他自治组织与劳动共同体的劳动者代表的院。它是按1974年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进行的议会制度改革后设立的。联合劳动院是南斯拉夫社会政治共同体议会中的议会院之一。设立统一的联合劳动院,以代替过去的劳动共同体院,这是一切领域的联合劳动或者说是整个社会劳动的关系的相互依赖和存在共同利益的表现与证明,在区议会中,联合劳动院的代表人数由区独立规定。在共和国或自治省的议会中,联合劳动院的代表人数根据各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各社会主义自治省的宪法确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和塞尔维亚各160名,斯洛文尼亚150名,马其顿120名,黑山65名,伏伊伏丁那120名,科索沃90名。在人数最多的社会政治共同体议会中,联合劳动院的代表人数几乎是社会政治院或地方共同体院的代表人数的两倍,这种现象表明联合劳动院代表基础的广泛性,同时也反映了联合劳动在议会中所起的决定性的重要作用。在联合劳动院中,代表联合劳动各部门的代表人数,通常和在本部门工作的劳动者的人数成比例。但同时有所调整,以便保证社会活动部门在不能按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人数派出代表时,应该有最低数目的代表。联合劳动院在同社会政治院或地方共同体院平等的工作范围内,或在各院联席会议上,就议会管辖范围内的问题独立地作出决定。按照《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联合劳动院的工作目标,应当是在保证本院参加决定有关联合劳动的工人和其他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上。劳动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为了使收入不至于离开劳动者,为了保证劳动者也可以决定共同需要和普遍需要的那部分收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和各社会主义共和国、各社会主义自治省的宪法都规定,未经联合劳动院的同意,不得通过关于拨出部分收入供给共同的和普遍的社会需要以及关于这些需要的资金的用途和范围的决议。
相关参考
1971年南斯拉夫实行“联合劳动”南斯拉夫劳动者根据自治原则组织劳动的一种形式。1971年5月召开的南斯拉夫第二次自治者代表大会提出,要把企业改造成为劳动者的自由联合体,实行联合劳动,组织联合劳动组织
南斯拉夫·生产者院由在工业、运输业、商业、采矿业、建筑业和其他经济部门就业的劳动者,以及参加合作社的农业劳动者和手工业者的代表组成。它是所有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代表机构中专门设立的一个院,存在于1952至
南斯拉夫·联合劳动法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于1976年11月25日通过,1976年12月11日生效的一部仅次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是1950年的《工人委
南斯拉夫·联合劳动组织仲裁委员会为自治法院之一,它是按照自治协议设立的,宗旨是为了消除意见上的不一致现象,在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自治关系产生的纠纷中进行调解,并处理法律没有确定的某些纠纷。南斯拉夫社会主
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关于劳动集体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
南斯拉夫·《关于劳动集体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通称《工厂交给工人管理法》,它是南斯拉夫把工厂交给工人管理,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第一个自治法令。南斯拉夫实践自治理论的第一步是“把
南斯拉夫·自治协议用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自治关系的一般自治文件。它是按照《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帮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的。按照自治协议,基层组织的工人有下列权利:实行联合劳动;把劳动和资金联合到
南斯拉夫·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自治的基层社会政治共同体”。一个区包括若干地方共同体以及在其所辖地区的若干联合劳动组织、自治利益共同体。这些自治组织,是统一的自治制度的基础和工人阶级、全体劳动
南斯拉夫·社会契约调整自治的联合劳动中的相互关系的新方法。它符合和表现一般的自治制度的实质。劳动者及其自治组织从共同的和个别的利益出发,以这种新方法自由地调整相互关系。《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南斯拉夫劳动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法律部门包括关于下列各方面的法律规范:关于劳动组织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
1974年2月1974年宪法颁布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第五部宪法。这部宪法即保持了同1963年联邦宪法及其后的修正案的连续性,又充实了新的内容。宪法规定经济部门按联合劳动的原则进行改组,在政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