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联合劳动组织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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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联合劳动组织仲裁委员会
南斯拉夫·联合劳动组织仲裁委员会
为自治法院之一,它是按照自治协议设立的,宗旨是为了消除意见上的不一致现象,在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自治关系产生的纠纷中进行调解,并处理法律没有确定的某些纠纷。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合劳动法》规定,联合劳动组织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原则处理或解决与自治协议有关的下列问题。(1) 解决协议的参加单位由于执行协议而产生的纠纷; (2)处理各参加单位在没有以书面的形式表示同意自治协议是否已经停止生效的问题; (3) 解决由于环境变化,执行有关协议的单位在物质上的义务出现严重困难,而协议的其他参加单位并不坚持自己的意见时,如何根据协议有关参加单位的建议,撤销自治协议的问题。除此之外,联合劳动组织仲裁委员会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按仲裁原则解决问题。在关于建立仲裁委员会的自治协议上,应当确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仲裁的程序,以及确定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的还是临时性的问题。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除了按照自治协议成立的联合劳动组织仲裁委员会以外,还可以按照社会契约组成仲裁机构。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社会政治共同体和联合劳动组织的机构、协会、工会、其他联合会和共同体等,都必须参加签订社会契约。在签订自治协议时,如果社会政治共同体及其机构把所掌握的资金相互联合或同联合劳动组织联合这些共同体及其机构都可以参加自治协议。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有关劳动关系的一般自治文件作出规定。在这方面,对工人权利的保护措施以及实行这种保护的机构,则由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相互关系中,尤其是在一个或若干个劳动组织所属的许多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之间的关系中所产生的一切问题,都可以由自治协议规定,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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