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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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自治
南斯拉夫·自治
南斯拉夫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自治的内容是指公民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自治的基础是解放了的劳动者在社会生产和分配过程中的自治。劳动者不仅通过自己的代表机构,而且也在工人委员会和其他自治机构中,直接通过选举、罢免、全体投票、选民大会、公民联合会、公民参加管理、司法以及其他直接管理的形式,来行使权力和进行管理。按照1963年宪法规定,自治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基本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劳动组织中的劳动者为了本身的利益和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利益管理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自治的这种形式也扩展到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联合组织中工作的劳动者。第二种形式是区。这种自治形式中,公民能够直接地或通过自己的机构来行使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职能,但这里不包括宪法规定的联邦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第三种形式是议会。它作为自治的基本形式是以社会政治共同体的代表机构出现的,其中不仅包括代表区、自治省、共和国和联邦的政治院,还包括参加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劳动者组成的劳动共同体院。按照1974年宪法规定的精神,自治的基本形式今后仍然是劳动者在联合劳动组织中的自治。在联合劳动组织中,劳动者通过工人大会作出决定、全体投票或个人发表意见等方式,通过由各个组织的工人对工人委员会中的代表的共同选举或罢免,通过对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对这些组织的机构和部门的工作的监督,按照平等的、互相负责的原则实行自治。自治除有以上三种基本表现形式外,还有一种表现形式就是自治利益共同体。其成员签订关于建立共同体的自治协议之后,通过共同体的章程来实现自治。共同体章程的调整对象,是共同体成员具有共同利益的事务。此外,章程还规定对这些事务作出决定的方式,规定共同体机构的工作范围、权限和责任等问题。这一自治的基本形式,通过按代表制原则组成的议会来实现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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