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1950年南斯拉夫工人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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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1950年南斯拉夫工人自治

1950年南斯拉夫工人自治

也称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1949年底南联邦政府和工会联合会发出关于在全国工业企业中组织工人委员会的指示,首先在一些大企业中建立了第一批工人委员会,这为实行自治作了直接准备。1950年6月,联邦议会通过《劳动集体管理国营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基本法》,在全国的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和商业部门中全面实行工人自治。

自治制度从建立到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一、“工人自治”时期(1950-1963年)。此时自治仅限于工矿企业,主要是建立工人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这种管理机构,下放国家机关权限,以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代替国家所有制,以社会计划代替集中统一的国家计划,扩大企业权限。在分配上,企业获得了分配纯收入的自主权,并取消统一的固定工资制。二、“社会自治”时期(1963-1970年)。自治越出了工矿企业的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事业单位也实行自治。1965年南实行“新经济措施”,在经济领域进行重大改革,对财政、税收、价格、外汇、外贸等制度都作了新的调整。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实行集体化经营,稳定市场,更广泛地加入国际分工。三、“联合劳动”逐步形成和发展时期(1970年以后)。1974年的南联邦新宪法和1976年的《联合劳动法》确定了自治发展的新方向。其特点是:摒弃把企业看作是经济部门和非经济部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主体的概念,建立了联合劳动组织或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把“联合劳动”确立为新的社会经济组织原则。从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制度。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实行,提高了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但是,随着经济形势日益复杂化,自治制度的某些消极因素也不断暴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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