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关于劳动集体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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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关于劳动集体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
南斯拉夫·《关于劳动集体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
通称《工厂交给工人管理法》,它是南斯拉夫把工厂交给工人管理,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第一个自治法令。南斯拉夫实践自治理论的第一步是“把工厂交给工人管理”,实行工人自治。解放初期,由于国际政治环境和本国社会主义实践,致使南共领导人重新思考社会发展的道路,力求找到适宜的机构,以便通过这些机构使劳动者自己来管理企业。1949年12月23日,南斯拉夫政府和工会颁布了关于在国家企业中建立工人委员会的指示,从此开始了工人自治的试验阶段。1950年6月26日,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人民议会通过了《关于劳动集体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它标志着工人自治的真正开始,也标志着南斯拉夫战后建立的高度中央集权的经济体制开始从根本上为新的社会主义自治经济体制所取代。这项法律的通过,是 “具有最重要意义的历史性行为” (《铁托自述》,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334页。)根据这项法令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都必须进行根本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改变企业经营管理的主体,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适当分开。解放后的最初几年里,南斯拉夫的国营企业是由国家委派经理代表国家统一管理的,而工人则无权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积极性受到了压抑。通过几年的实践,对这个弊端有了根本认识,故此项法律规定: 劳动集体以社会共同体的名义,在国家经济计划范围内,并在法律和其他法律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对作为全民财产的企业进行管理。(2) 改变企业管理的组织形式。解放后的最初几年里,南斯拉夫的国有企业是由经理直接领导的,企业的重大事务都由经理决定。实践证明,这种组织管理形式弊多利少,所以这项法律规定,实行工人自治以后,成立工人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企业不再由单个人管理,而是通过工人的集体领导机构来管理企业。工人委员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它的主要职权是:批准企业的基本计划和决算; 通过管理企业和实施经济计划的决定; 通过由企业独立支配的那部分积累的分配决定等等。管理委员会是工人委员会下设的执行机构,它的主要职权是: 提出企业计划建议,讨论和通过年度计划,拟定月度执行计划的指标; 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财产,监督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合法; 草拟企业的有关条例; 决定企业行政人员的任免事项;处理有关职工雇佣和解雇事务;采取措施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改进产品质量、减少浪费; 决定企业工作定额、奖励完成任务优秀的职工,并就此作出决议; 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合理分配职工的工作; 处理劳工关系、个人收入、提级、劳动保险、社会保护等事务。(3) 改变企业经理的地位和作用。企业经理是这项法律规定的企业管理结构中的第三个重要因素。以前经理作为国家的代表,有广泛的决策权。实行工人自治以后,企业的生产仍由经理领导,但是经理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重大变化: 经理由企业公开招聘而产生代替了过去由国家委派或任命; 经理执行企业工人委员会的决议代替了过去经理决定一切; 经理由过去只对国家主管机关负责,现在还向工人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工人委员会的监督; 经理由过去是企业的主要领导者和决策者,现改为只列席工人委员会会议,既无选举权,也无被选举权; 还规定经理只是企业管理委员会的一般成员,不得担任主席。(4) 改变企业干部任免制度。在这项法律通过之后,废除了原来企业干部由国家任免的制度,企业干部从此开始实行了民主选举制和定期轮换制。工人委员会由劳动集体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一年; 管理委员会由工人委员会选举和罢免,任期一年,任何成员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次,并且前届委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的人数进入新的管理委员会,以保证管理委员会干部的更新程度。对企业管理体制所作的这些改革,体现了社会主义的 “工厂归工人”的直接民主形式。总之,《工厂交给工人管理法》,为南斯拉夫改革高度中央集权的经济体制,建立新的社会主义自治经济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发展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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