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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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

以铁托为首的南共联盟把马克思主义与南斯拉夫具体实际相结合,在50年代初期以后确立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模式。它的内容和特点是: 一、在经济领域实行工人自治制度。工人自治即工人自己管理工厂、企业。它是按照“联合劳动”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联合劳动既包括劳动者的联合,又包括劳动者同生产资料和资金的联合。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直接管理生产资料,根据全社会的利益分配劳动成果。联合劳动的组织分为基层联合劳动组织、联合劳动组织、复合联合劳动组织三级,而基层联合劳动组织是基本的经济组织,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工人大会。工人大会选举工人委员会,作为常设的代表机构。由它讨论并决定生产、分配、计划、人事、财务等重大问题,然后提交工人大会通过,方可执行。工人委员会对所在单位全体工人负责,其成员若不称职,可依法随时罢免。经理或厂长等业务领导人,由相应的劳动组织公开招聘。个人可以应聘,南共联盟区委会也可推荐,但无权决定。经理、厂长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如不称职,工委会可解除其职务。经理、厂长对工人委员会负责,列席工人委员会,有建议权,但无表决权; 只能根据工人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业务方针和执行措施,领导业务,组织协调生产。联合劳动组织和复合劳动组织也设有工人委员会,由下级基层组织选派的代表组成,其工人委员会和经理、厂长的职权、任免办法,与基层联合劳动组织相同。南斯拉夫同志认为:实行工人自治制度,体现了工人是工厂的主人; 由工人当家作主,有利于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在政治生活领域实行以代表团为核心的政治制度。1. 各级议会的代表都必须是基层代表团的成员。基层组织的代表团及其成员由基层自治组织的公民以直接的、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然后由一个代表团或若干个代表团联合从其中选出议会代表候选人,再经全体选民投票,选出议会代表。2. 代表团成员一般不脱产,他们生活、劳动在基层群众之中。如议会代表被取消基层代表团成员资格,同时也就丧失作为议会代表资格。3. 代表团是常设的,议会代表要接受本代表团和基层选民的双重监督和指导,其工作既要对代表团负责,又要对选民负责。代表必须经常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劳动群众,向他们汇报工作。如不称职,基层组织有权撤换,甚至撤换整个代表团。这样做的目的是 “使决策权和管理权掌握在人民手里,而不是转让给他们的代表” 。4. 各级议会代表,任期4年,不能兼职,也不能兼任两级议会代表。代表团成员也是任期4年。铁托指出,代表团制是 “社会主义民主制的基础”,是 “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三、对社会生活管理是通过 “社会自治利益共同体”来实现的,它是由生产部门和社会部门以 “自由劳动交换”的方式组成的。生产部门提供资金,社会部门提供人员和技术,相互订立协议,由生产、劳务、居民三个部门选出代表共同民主管理。这样,文教、卫生等社会生活领域,便由过去国家管理转交给社会管理,实现了南斯拉夫同志所说的社会部门职能的 “社会化”,从而扩大了自治制度的范围,有利于社会部门与生产部门的结合,有利于社会部门更好地了解和满足于社会需要。总之,南斯拉夫实行的社会主义自治制度,是对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的可贵探索。它有利于劳动群众直接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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