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法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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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法制监督

南斯拉夫·法制监督

南斯拉夫实行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随着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发展,全国普遍设立了各种不同的法制监督机构,这些机构有:(1) 工人监督委员会。南斯拉夫各区都设有工人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工人直接选举产生。工人监督委员会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是独立于工人委员会和工会的。它有权对联合劳动组织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以向工人委员会提出; 有权向有关机关报告和控告所发现的违背自治的行为。同时也有义务就产生的现象和自己的意见,向揭发这些现象的工人、机构和组织部门,向在组织上有权利和义务排除这些现象的机构进行通报,并和社会监督机构实行合作。在南斯拉夫,工人监督委员会和社会自治辩护人同被称为自治制度的“耳目”。(2) 检查员制度。南斯拉夫为使民主政治制度和社会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各级执行委员会 (政府) 均设有各种检查员。这些检查员主要有:工业产品标准检查员、食品卫生检查员、价格检查员、外汇使用检查员、文化教育检查员 (这种检查员的职责类似督学) 。(3)财政监督机构,即 “社会簿记局”。它是负责处理具有社会普遍利益的事务并享有《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和《关于社会簿记局的法令》确定的权限的独立组织。这个机构比较新颖独特,联邦社会簿记局亦称 “社会簿记总局”。除此之外,它在共和国和自治省及一些大城市设有簿记分局,并在各地设有424个分支机构。联邦社会簿记局的任务是: 对全国社会所有制的工厂、企业、银行以及事业单位,从联邦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其他社会自治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统计和监督。监督有关财务和经营情况的一般文件的实施情况,建立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用户单位的簿记,检查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对这些单位的需要进行分析和提供情报等。在办理监督业务方面,社会簿记局也执行法律授权的检查工作。它可以通过决定,建议采取行动来消除不合法的情况,并有权利和义务向宪法法院提出建议,要求肯定社会簿记局在办理业务方面采用的法规的合法性。除以上三种法制监督机构外,各级国家机关都设有处理人民上诉的委员会,这对维护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法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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