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以法克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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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以法克服危机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以法克服危机
近年来南斯拉夫处在一个“非常复杂的时期”,西方报刊称南斯拉夫“正坐在火药桶上”。这种说法虽然是言过其实,但南斯拉夫的局势确实有些严峻。其主要表现,一方面是社会经济生活不断恶化,另一方面在政治上也出现了某些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南斯拉夫党和各族人民并没有惊慌失措,而是继续坚持以法治国的方针,举国上下共同努力,以法克服危机。1985年11月,南斯拉夫联邦社会制度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对社会主义自治政治体制运转的批判性分析》这一重要文件。文件指出,南斯拉夫联邦宪法中阐明了社会主义自治政治体制的基础以及它的转运原则,从而为解放生产力、在社会所有制基础上建立自由生产者联合体制创造了前提; 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社会主义自治深入发展的方向,是党和人民进一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开展活动的指南。在这一文件精神的指引下,由南斯拉夫劳动人民社会主义联盟出面组织,展开了一场全民性的大讨论。在这场讨论中,例举了社会主义自治政治体制运转中出现的大量问题:社会政治共同体在履行宪法职能的过程中,由于政权作用占主导地位而损害了自治关系的发展,从而导致了 “多中心国家主义”倾向的加强,使南斯拉夫市场由统一转为分散; 各共和国决定着社会资金的集中和使用,在不顾及联合劳动利益的情况下确定优先投资的项目,这在实际上助长了复辟国家所有制的倾向; 某些共和国、自治省不惜一切代价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从而分解了南斯拉夫作为各民族团结友爱的联邦共同体,破坏了以社会主义自治为基础的社会一体化; 在决策方面存在着形式主义,对许多重大问题的决定,大多都是根据执行机关和管理机构的建议做出的,而没有进行应有的科学分析,更没有同基层自治组织和代表团进行必要的协商; 在实践中克服国家主义倾向的斗争,往往表现为否定整个国家的作用,低估联邦机关对保护和发展自治生产关系的职能,反而助长了地方分散主义的倾向;对贯彻各项决议负责的有效机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没有正确地处理政治体制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过分地强调了独立性,忽视了议会和执行机构之间应当相互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各个社会政治团体仍然作为政治体制之外的力量开展活动,致使它们不能在应有的程度上成为社会主义自治发展的担当者,不能成为工人阶级争取建立自由生产者联合体的积极力量; 一些地方出现了滥用法规的现象,在官僚主义者的操纵下制定出大量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为地方主义的利益服务,从而影响了整个社会主义自治政治体制的法律效力。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克服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出现的危机,南斯拉夫在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大以来采取了一系列的法治措施。第一,改进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自治决策工作,实现宪法关于社会主体力量在政治体制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这里,首先要改进劳动者对扩大再生产的自治决策,保证他们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管理整个收入和积累的权利,建立有效的资金管理形式,以加快联合劳动的进程,加强社会主义主体力量的自治地位和责任。在这个基础上,要特别注意发挥南共联盟的领导作用。为此,必须大力提高党对各族人民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保证全党和全国人民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的统一。南共联盟力争在理论上先行一步,以便能够对解决社会重大问题直接给予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指导,开辟社会主义自治进一步发展的前景。第二、进一步改革选举制度,巩固和发展代表团制。在代表团制的选举中,要彻底实行民主的选举原则: 平等地推荐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实行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简化罢免代表团成员和议会代表的程序,使之符合现实的社会生活需要; 领导者的工作必须接受群众的监督,一经发现问题,就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改革来加强代表团制的建设,以求达到这样的目标: 从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出发来制定各项政策,让公民尽可能广泛地参加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坚决克服在代表制之外进行决策的现象,以进一步增强代表团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第三、推行民主化的干部政策,加强干部履行社会职能的责任感。目前,南斯拉夫制定了社会活动的共同计划,确立了选举和任用干部的共同标准,使广大劳动者对整个干部选拔工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各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后,要立即返回原来的单位去,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终身制。为了使干部政策民主化,党和国家正在进一步创造条件,保证所有的社会主义主体力量都能直接参与制定干部政策,防止少数人对干部问题起决定作用。第四、克服共和国集权主义的倾向,加强联邦政治共同体的建设。近年来,南共联盟反复强调,各共和国、自治省既要对自己的发展负责,也要对整个联邦共同体的发展负责。为了从经济危机的漩涡中解脱出来,南斯拉夫正在大力推动全国范围内的劳动、资金和收入的自治一体化进程,消灭地区之间互相封闭的现象,使多元利益能够按照真正的自治方式加以协调;而在联邦实现共同利益的活动中,要保证广大公民根据各共和国、自治省之间互助互利、协商平等的原则进行决策。为此,党和政府要求在联邦范围内实现共同利益,进一步发展共和国、自治省之间的直接合作,并且在进行这种合作之前就要订立契约,保证合作得到成功。第五、更加有效地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贯彻以法治国的方针。南共联盟认为,社会主义主体力量全面地、创造性地参与制定法规的活动,能够大大地促进法治方针的彻底实施。为此,他们更加明确地确定了加强法制建设的基本方向,并且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其具体做法是: 1. 根据已经通过的法律文件,在联邦议会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的法制建设,并强调社会政治团体要为健全社会主义自治方面的法规创造条件。2. 进一步对宪法中规定的社会所有制、社会主义自治、联合劳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使它们更加臻于完善,使所有的社会主义主体力量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持平衡,并且得到实现。3. 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社会所有制,维护联合劳动的原则,进一步巩固广大劳动者在社会主义自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优越性。4. 决定把社会政治共同体机关的立法活动限制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不允许它们触犯、取代社会自治组织在这方面的权利。5. 要求把共和国、自治省宪法中的某些条款,同联邦宪法中的有关内容一致起来,以便使南斯拉夫的法制更合理、更适用和更有效。可以预见,如果这样不懈地坚持下去,一定能使南斯拉夫克服各种危机,渡过难关,在社会主义自治的道路上取得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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