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公共律师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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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南斯拉夫公共律师保护体系:

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基础之上,依法维护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和保护自治组织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劳动者自治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社会机构。南斯拉夫公共律师体系内部包括具有相互联系彼此协调的社会自治辩护人,公共律师协会和公共法律保护处。(1) 社会自治辩护人。在南斯拉夫的社会政治共同体内都建立这种具有律师职能机构。社会自治辩护人不属于司法系统,其职能与公设律师不同。他们不是依据律师的权限进行活动,并不代表任何社会政治共同体。他们构成的整体不作为国家机关而存在,而是作为社会的一个机构,代表整个社会履行职责。根据1974年颁布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社会自治辩护人的职责是: 依照法律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法律手段,保护自治组织和劳动人民的自治权利以及社会财产。社会自治辩护人即使在不是他们提出的诉讼中,只要提出申请,也可以充当诉讼参加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联合劳动法院有责任把任何诉讼的情况通知社会自治辩护人,并按照社会自治辩护人的建议在诉讼开始以前采取某些审判措施。联合劳动法院还有责任在批准诉讼参加人关于终止诉讼的协议时,将情况通知社会自治辩护人,社会自治辩护人有权根据通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南斯拉夫联邦、各共和国和各自治省、各区均设有社会自治辩护人机构,其成员均由相应的各级议会任免。(2)公共律师协会。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各级社会政治共同体内均设有相应的公共律师协会,负责人由相应的社会政治共同体议会任免。公共律师协会的职责是:监督各级常规法院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接受原告或被告人的委托,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3) 公职律师处,亦译“公共律师保护处”。1952年始在联邦、各共和国和各自治省、地区、区,以及军队内分别设立。1965年正式颁布了《联邦公共法律保护处法》,随后各共和国和各自治省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公共律师保护处的主重任务是: 代表相应的社会政治共同体及其各机构和基金会同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处理财产关系方面的问题; 在联邦国家其他机关采用适当措施并通过法律补救的途径保护社会政治共同体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委托书独立履行职责; 联邦公共律师保护处代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及国内某个组织或机构处理涉外的经济纠纷; 应联合劳动组织的请求,在联合劳动组织同外国鉴订合同前提下供法律咨询意见。各级公共律师及其助理,由相应的各级政治共同体议会任命,联邦的任期为4年,地方的任期为8年。南斯拉夫的公民,凡是法律专业毕业的经过司法考试及格,并且符合录用要求的,均可被任命。军事律师处则在特定的军事单位和军事机构中进行工作,其最高负责人为南斯拉夫人民军首席军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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