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自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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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自治法院

南斯拉夫·自治法院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自治制度中的一种审判机构,它是国家职能逐步社会化的一种体现。自治法院在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掌权和实行自治的统一制度中执行司法职能。自治法院的性质是由它们的管辖范围以及它们所裁定的纠纷的性质决定的。自治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裁定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自治关系方面的纠纷,包括法律规定由它处理的。自治法院是根据宪法、法律、自治文件或协议建立的。在联合劳动组织、经济协会、地方自治利益共同体或其他自治利益共同体、社会政治共同体及其他自治组织与共同体中,都可以建立自治法院。自治法院的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四类: (1) 联合劳动法院。它负责解决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在建立和进行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联合劳动过程中的纠纷; 联合劳动组织之间的矛盾和争议; 保护劳动者在联合劳动组织中的权利; 保证联合劳动法的贯彻执行。联合劳动法院分设基层联合劳动法院和共和国联合劳动法院。(2) 仲裁法庭。即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由经济联合会设立。它负责处理对外贸易中的经济纠纷。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具有执行的效力。(3) 调解委员会。它负责调停公民之间、公民和劳动组织之间的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地方共同体的范围内建立,由公民全体大会选举产生。(4) 公裁处。它负责处理和调解劳动组织之间、联合劳动复合组织之间、农业组织和其他合作社等类似组织之间财产关系等纠纷。自治法院的管辖范围人员和组织的原则以及进行诉讼程序的原则,由法律规定。这方面更详细的条款,由关于成立自治法院的文件确定。此外,在成立自治法院的文件上,还规定违背自治法院的裁定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的条款,自治法院的裁定也可以提交普通法院的条款,以及执行自治法院裁定的方式等。《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关于执行司法职能的独立性、合议制、司法合法的原则、工作的公开性、法院的裁定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和国全境有效和必须执行等原则,均适用于自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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