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国家和人民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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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国家和人民监督法》
保加利亚·《国家和人民监督法》
规定保加利亚国家和社会监督机构的地位、作用、职权范围、活动原则及其组织形式的重要法规。1974年通过。它规定: 保加利亚国家和人民监督机关的任务包括: 1.对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及地方机构执行法律和法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对技术进步、环境保护以及居民服务、干部责任心、维护国家财产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监督;2. 协助这些单位掌握生产和管理的科学组织方法,吸引劳动人民参加国家和社会管理工作; 3.对违犯国家法纪以及官僚主义、本位主义、经营不善、铺张浪费或滥用职权的现象进行斗争。它还规定:监督机关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破坏,揭露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寻求解决的办法。监督检查活动的结果一般均向本单位和上级监督机关报告,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征得党政领导同意在职工大会上进行讨论。对于监督机关在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行政领导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或答复。监督机关发现违法或是造成经济损失时,有权追回损失,或交审计机关核查并将违法行为的材料提交检察机关起诉。盗督机关有权根据检查结果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警告,或作降职降薪处理,或调任原单位的低工薪工作,直至开除。被开除者一年内不得领取高于原工资的工资。监督机关还有权在保守国家机密的情况下,将结果在报刑、广播和电视上公布于众。该法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政权建立后即已形成的监督系统,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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