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国民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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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国民议会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国民议会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最高代表机关和权力机关,国家唯一立法机关。根据1947年宪法,保加利亚第一届国民议会于1949年12月18日由全国人民选举产生。当时每3万选民选出1名人民代表。国民议会组成后,应立即选举资格审查委员会,并最迟在3个月内就每位代表当选资格是否批准作出报告。国民议会任期4年,届满时应自行解散,也可决定提前解散。在发生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时,还可自行延长任期,直到此种情况消失为止。国民议会解散后,至迟应在3个月内进行新的国民议会选举。国民议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国民议会主席团以命令召集。如主席团未如期召集会议,国民议会可自行集会,也可根据主席团决议或1/3以上代表的要求,召集临时会议。在国民议会最年长的代表1人任主席主持开幕式后,即由选举产生的主席1人,副主席3人组成常务局。国民议会设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包括国民议会以半数代表之票数选举产生的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1人、委员15人。其职责是负责召集国民议会会议,在国民议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其活动对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律,均须由国民议会主席团主席及秘书签署,并在 “政府公报”上发表。如法律未规定生效日期,则公布之后立即生效; 裁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权力属于国民议会; 国民议会在有过半数代表出席时方可开会;通过决定除宪法另有规定外,均以与会者的普通多数票通过。国民议会除有关国家重大利益并经大会决议秘密举行外,其余均公开进行。1947年宪法规定国民议会的职权是: 选举国民议会主席团; 组织人民共和国政府;修改法宪;决定有关建立新部,取消、合并现有各部或更改其名称的问题;决定有关人民共和国领土之让与、交换或扩大的问题; 通过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通过国家预算及其施行法,决定税收及征税办法;决定有关经济企业收归国有及实施国家垄断的问题;决定宣战与媾和问题;决定举行全民公决的问题;颁布大赦。1953年12月、1957年12月、1962年2月和1966年2月,保加利亚先后产生出第二、三、四、五届国民议会。1971年5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国民议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全民投票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保加利亚国民议会是对社会发展进行有计划指导的最高组织者,它把国家的立法和执行职能结合起来并实行最高监督。国民议会由人数相等的各选区选举产生的400名人民代表组成,每5年改选一次,每年至少召开3次会议。国民议会不再设主席团,只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并设经常行使权力的最高机关国务委员会以及若干个常设的和临时性的委员会。国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国民议会,其全部活动向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的职权是: 实现对国家的内政外交政策的最高领导; 通过和修改宪法和法律; 作出有关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统一计划、预算、捐税、全民投票、大赦、宣战与媾和以及领土方面问题的决定; 设立、撤销或合并部级机关; 选举国务委员会及其主席、部长会议及其主席,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1971年6月、1976年5月、1981年6月和1986年6月,保加利亚选举产生了第六、七、八、九届国民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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