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部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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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部长会议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部长会议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管理机关。由部长会议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各部部长和部级主管机关领导人组成。部长会议成员领导相应的部或主管机关。根据国民议会的决定,它的个别成员也可不直接领导部或主管机关。国民议会选举部长会议主席,并按他的提名选出部长会议副主席和其他成员。非人民代表也可成为部长会议成员。部长会议在国民议会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国民议会闭会期间则在国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其全部活动向国民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民议会闭会期间则向国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1947年宪法规定,部长会议的职权包括: 贯彻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 保障社会秩序; 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 对外交政策和国防进行总的领导; 监督法律和法令的执行等。该宪法同时规定:部长会议成员应向国民议会宣读誓词如下: “我以人民及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宣誓,誓以忠诚与忘我的精神为人民及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服务,在进行政府委员的活动中,仅以公共的与国家的利益为准绳,严格遵守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之宪法与法律,并竭尽全力保护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之自由与独立。此誓”。还规定: 部长会议及其成员必须在国民议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人民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质问。部长会议成员对于违犯宪法及法律的行为及在执行职务时所犯各种罪行,应依刑事程序负责其责任。如因违法行为使国家及公民遭受损失,应依民事程序负其责任。部长会议的公务人员须宣誓效忠于人民共和国,其职务上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惩戒的、刑事的及民事的程序负其责任。1971年宪法修改后,部长会议的职权包括: 组织实施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行使立法动议权,起草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统一计划和国家预算,将其提交国民议会并组织、指导和监督它们的实施; 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对武装力量进行总的领导; 缔结国际条约; 直接领导、协调和监督各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活动; 领导和监督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的活动; 组织执行国民议会、国务委员会和部长会议自己发布的指令; 撤销部长和其他主管部门领导人以及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的违法的或不正确的指令和命令,并将撤销这些指令和命令的问题报国务委员会。各部和部级主管机关的数目和名称由国民议会确定。并可设立非部一级的各种委员会、理事会、管理局等机构。部长会议的规范性文件在《国家报》上公布。部长会议成员在国民议会、国务委员会和部长会议的法令的基础上领导相应的部和其他主管部门。部长和部一级主管部门领导人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指示,撤销人民会议相应的专门机构违法的或不正确的指令和命令,有权停止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的指令和命令。如果不被执行,其争执由部长会议解决。部长和其他主管部门领导人发布条例、规定、指示和命令,也在《国家报》上公布。现届部长会议于1986年6月18日由第九届国民议会第一次会议选出,包括主席1人,副主席8人 (其中2人为第一副主席) 和12名部长,总共21人。1987年8月,国民议会对现届部长会议作了重大调整 (详见《保加利亚政府机构改革》条) 。自1946年保加利亚宣布成立人民共和国以来,先后担任部长会议主席的是: 格·季米特洛夫(1946—1949年) 、瓦·科拉罗夫 (1949—1950年) 、伏·契尔文科夫 (1950—1956年) 、安 ·于哥夫 (1956—1962年) 、托·日夫科夫 (1962—1971年) 、斯 ·托多罗夫 (1971—1981年) 、格·菲利波夫 (1981—1986年) 、格· 阿塔纳索夫 (1986年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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