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地方人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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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地方人民会议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地方人民会议

保加利亚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自治机关。有些出版物中也译成人民委员会。1947年保加利亚宪法规定: 各州、县人民会议任期3年。它们“根据国家法律领导实行具有地方意义之一切经济的、社会的与文化的设施,在国家的人民经济计划及国家预算的范围内,制定本州、县之经济计划及预算,并领导其实行,监督本境内国家财产及经济企业之正确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监督遵守法律及保护公民权利,领导其所属执行与号令机关之工作”; 有权依据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命令通过决议并予以颁布; 州、县人民政府是州、县人民会议的执行与号令机关,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1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州、县人民会议要依靠群众和各种政治的、群众的组织; 每年至少向选民报告工作一次; 州人民会议每月举行例会一次,州、县人民会议可依1/3代表要求或上级国家机关命令召集临时会议。州、县人民会议按各种管理部门分设各处,各处在工作中既服从所属人民会议主席团,也服从上级人民会议各主管处和共和国主管部。1949年5月,保加利亚普选产生了县、乡人民会议。不久设立州级建制,形成州. 县、乡三级人民会议。1959年县的建制撤销,人民会议为州、乡两级 (大城市中为市、区两级) 。目前保加利亚的地方人民会议任期已改为两年半。 按照1978年修改后的地方人民会议法规定,乡以下设村公所作为乡人民会议的派出机关,同时也是人民自治机关。村长、副村长和秘书均由选举产生。各级地方人民会议现有的职权是: 组织和领导本地区经济发展、社会卫生保健、生活公用事业和文化教育活动; 通过把全国利益和地区利益、部门计划和地区计划的正确结合,使本地区得到综合发展; 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经济组织和机关的活动; 组织、领导和负责本地区下级人民会议的区域划分和村镇设置; 遵守社会秩序和法制,维护公民的权利,保护社会主义财产,总结和推广有益的经验;讨论全国性问题并向上级提出有关建议等等,并在自己的职能活动中实现决策工作与执行工作的结合。各级人民会议选举并有权罢免对它负责并向它报告工作的执行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执行委员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本地区的行政、经济、社会保障和教育、文化工作进行领导,保证有关法规的贯彻执行; 领导人民会议所属的机关和组织; 指导、协助和监督下级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接受公民申诉; 保证行政和公共生活服务事务; 帮助满足居民的社会和教育、文化需要。各级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均有权根据法律、政府法规作出决议和发布指示。州级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一般不超过13人,乡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一般为9—11人。除主席、几名副主席和秘书外,其余的均不脱产。各级人民会议设立常设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和专业性小组协助日常工作。常设委员会的数目和组成人员由人民会议确定,每个常设委员会至少为3人,其成员中有1/3的人属于不是人民代表的先进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常设委员会是地方人民会议的执行和监督机关,其职权是: 协助贯彻上级决议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讨论和制定地方计划和预算; 检查人民会议领导的机关和组织的工作情况; 建议人民会议撤销执行委员会违法的和不正确的决定和指令,并就此向上级机关提出报告,会同执行委员会、社会团体等筹备召开地方人民会议。州 (市) 人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乡 (区)人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6次会议。各级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及其机关在自己的活动中广泛采用社会原则。地方人民会议可同社会和经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和解决有关事宜并做出决议。国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人民会议及其执行委员会的违法的和不正确的指令和命令。上级人民会议有权撤销下级人民会议及其执行委员会的违法的指令和命令。属于人民会议职权范围内的比较重要的问题,各级人民会议可以作出举行全民讨论或全民投票的决定。1986年4月召开的保共十三大在总结近年来各级人民会议的活动时指出,各级人民会议在报告所总结的时期是卓有成效的,但仍然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今后,人民会议活动的主要内容应当是: 从社会经济方面全面确立村镇系统的职能,以便更充分地满足人们的物质、社会和精神需要; 应当坚决改进自己的工作,尽快实行教育改革,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合理使用劳动力资源;在同经济组织进行的积极对话中,保证经济组织参加地区社会基层结构的建设工作。会议认为,把村镇系统确立为国家在地方的社会经济基础,把乡人民会议确立为村镇系统的主管单位,确立为全权的地方国家政权机构和人民自治机关是一项具有首要意义的任务。大会还指出,实现这项任务的重要条件是取消凌驾于它们之上的监管机构,向它们提供维持费和发展资金,并有必要通过新的人民会议法,这样可以赋予人民会议以更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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