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的监督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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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的监督系统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的监督系统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47年宪法通过前后所设立的国家监督委员会,构成为新保加利亚全国监督工作的基础与核心。1962年改设保共中央和部长会议共同领导的党和国家监督委员会。1971年保共新党纲把国家和社会监督机关的职能确定为维护法制、完善国家机关工作和吸收劳动人民参加国务活动三个方面。随后将已经改组并由刚刚设立的国务委员会领导的国家监督委员会重新改为部长会议所属的国家和人民监督委员会,成为具有国家一社会机关性质的负责全国监督工作的部级机构,其主席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1974年的《国家和人民监督法》以及1977年《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监督制度的决定》颁布实施后,国家和人民监督系统日趋完善和健全。按照目前的法律,在保加利亚全国进行总的社会主义监督的最高机关是国家和人民监督委员会。它负责执行党和国家的监督政策并对国家整个监督系统实行领导,向部长会议负责并有权向它提出改进管理工作和修改法律的建议,以民主与集中、国家原则与社会原则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和方法监督中央各部、各主管机关以及地方人民会议执行委员会和它们的专门机关的工作,监督国营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组织的活动,但不涉及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的内部事务,不涉及司法、仲裁、检察机关的工作以及内务部、国防部、外交部的专门活动。从7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和人民监督委员会曾经在国务委员会和部长会议之间几易归属,目前属于部长会议。保加利亚各部、各综合体和各主管部门设立监督区,负责对党和政府所下达的任务的执行情况实行经常性的防范监督,检查计划和法令的完成情况,停止违法决策的施行和劣质产品的生产,并就追究责任事故者提出建议。如果未能及时发现违法情况或未采取措施防止或未向上级和主管方面报告,监督区的领导和专家要承担党内的、行政的物质上的责任。地方各级国家和人民监督委员会按照州(市) 、乡 (区) 设立,其职责是负责本地区所有单位和部门完成国家任务及遵守法纪情况的监督工作。各级国家和人民监督委员会主席由国家和人民监督委员会任命,其活动由上一级国家和人民监督委员会领导并向它报告工作,在工作中执行同级人民会议执委会主席的委托并向人民会议通报工作。由群众选举产生并可随时罢免的人民监督员以及按地区和生产原则而设立的各基层单位的人民监督小组,是国家和人民监督系统的基础。人民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小组的任期一般为2年,在本单位的党的机关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同社会团体和行政领导密切配合解决问题,同生产者和专家相互合作。人民监督小组一般不超过15人,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在会上根据党和国家政策的实际要求拟定工作计划、组织检查、训练监督人员,讨论通过向党组织和行政领导所提出的建议和报告材料。监督小组每半年向本劳动集体或居民区报告一次工作,有关领导一个月内不作答复和改正,可向上级监督机构反映并追究责任。目前保加利亚约有2万个人民监督小组和大约8万名人民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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