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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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保加利亚·《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体现保加利亚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和保障人民充分行使选举代表管理国家这一宪法原则的基本文件。现行的《选举法》于1973年7月10日由保加利亚国民议会所通过,用以替代原来所施行的1953年《国民议会法》》和1951《地方人民会议选举法》,后经多次修订和补充。共含10章109条。它规定: 年满18岁的保加利亚公民,不分种族、性别、民族、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教育程度和信仰,均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自由地和个别地通过秘密投票表达自己的意志。在代议制机关的选举中实行组成人员更新与连续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代表按人数相等的选区进行选举。每个选区只选一名全国人民代表和一名地方人民代表和一定数目的法院审判员。全国选举日作为一个假日由国务委员会在选举日之前至少两个月确定和公布。全国人民代表由全国划分的400个选区选出;州人民会议代表由各州划分的70—150个选区选出; 乡人民会议的代表由各乡划分的50—150个选区选出。选举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分为5级: 中央、州、乡、区和分区。各级选举委员会既选举全国人民代表,也选举地方人民代表。每个有选举权的公民均可被提名为人民代表候选人,但各级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被提名。选民会议、保共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中央和地方机关、或本选区1/5以上的选民,均有权提出代表候选人或联合提出候选人。人民代表对自己的选民负责。保共和其他社会团体或本选区1/5以上的选民可对代表提出提前罢免的提案,但人民代表可以对此提出申辩,国务委员会如在审查有关材料后认为符合法律,可在一个月内确定就罢免问题进行表决的日期。赞成罢免的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该代表即被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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