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国民议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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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国民议会工作条例》

保加利亚·《国民议会工作条例》

规定保加利亚国民议会的职权范围、活动原则与程序、及其机构的产生与分工的重要法规。1972年时曾经制定并且实施过。现行的条例是在1972年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补充后于1977年4月12日由保加利亚第七届国民议会第三次会议所通过的。共含7章:1. 总则; 2. 国民议会主席和副主席; 3. 国家最高机关的选举; 4. 常设委员会; 5. 工作程序; 6. 最高监督; 7. 国际联系。共为95条。它规定: 保加利亚国民议会根据宪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活动并安排自己的组织机构。新国民议会在第一次会议上按以下顺序选举产生最高国家机关: 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在同一次会议上,还要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复核委员会,由它向国民议会报告选举的合法性,并由国民议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如查明选举违法,则撤销选举。国民议会主席的职权为: 组织并主持国民议会的会议,向国民议会提出工作计划草案,签署国民议会通过的文件,协助各常设委员会工作,帮助人民代表开展活动; 组织国际活动等等。国民议会主席可委托1名副主席代行上述某些活动。应与国务委员会主席经常保持联系,协调常设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与活动。国民议会对国家机关的活动实行最高监督。国务委员会在其任期内至少向国民议会报告工作一次。国民议会可就个别问题要求国务委员会向它通报情况。部长会议每年上半年应向国民议会作包括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在其任内至少应向国民议会报告工作一次,国民议会在听取了这些总结报告后,可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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