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 苏联·赫鲁晓夫时期苏联政治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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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赫鲁晓夫时期苏联政治体制改革
从1954—1964年,历经十年,主要有两大特点: 一是在基本上不动中央集权体制的基础上,扩大地方权限; 二是以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原则改组党和政府机构。从改革进程来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54—1955) ,以精简机构,裁减冗员,调整干部队伍为主; 第二阶段 (1956—1961年夏) ,以反对个人迷信,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为主; 第三阶段 (1961年秋—1964年秋) ,以改革干部任期制和以按生产原则改组党的组织为主。赫鲁晓夫时期苏联政治体制改革,其内容大致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概括: 一、在坚持中央集权的同时,扩大地方权限。苏联在这一时期将中央部门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改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使地方获得较大的自主权。从1954年到1956年,赫鲁晓夫首先把近15000个企业由中央交给加盟共和国管理,中央部属企业仅留3/10,把斯大林时期的中央与地方管理企业的比例倒转了过来,为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奠定了物质基础。其次,经过苏共中央和部长会议的批准,苏联在1955—1960年不断扩大各部部长、地方领导人、企业经理、厂长直至公段长和工长的权力; 还批准各加盟共和国拥有对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基本建设、物质供应、劳动生产率、财政资金、银行贷款、劳动工资、工农业产品价格、运输费、劳务费标准等方面的决策权,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指标作出修改; 再者,扩大各加盟共和国和地方机构在政治方面的治理权,先后撤消司法部和内务部,将其职权移交给各加盟共和国; 撤消苏共十九大决定的、由苏共监察委员会派驻各共和国、边疆区和州的不受地方约束的全权监察代表; 把组织法院和诉讼程序的立法权以及通过民法刑法的权限划归各加盟共和国; 使地方苏维埃、工会和共青团有权监督劳动机关的活动; 等等。二、从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出发,改组政府机构。苏联在这个方面的主要作法有两条: (1) 根据生产区域的生产内容和距离生产现场的远近,决定废立行政管理机构。赫鲁晓夫按照上述原则在钢铁工业、煤炭工业发达的乌克兰设立钢铁工业部和煤炭工业部,在盛产石油的阿塞拜疆设立石油工业部,在有色金属的主要基地哈萨克斯坦设立有色冶金工业部; 还根据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简化行政和管理机构,紧缩编制,裁减冗员75万人之多。1957年,一次撤消了中央和各加盟共和国的140多个部。其中在全联盟的28个部中,只保留了航空、国防、无线电、造船、化工、电力等6个部。(2) 根据有利于地区企业协同生产、利用本地资源的原则,改革行政管理机构。赫鲁晓夫为了采取“比较灵活的管理国民经济的形式”,克服同一经济区内各部门之间互相扯皮的现象,1957年把各专业部和主管机关进行管理的组织形式,改为分区管理的形式,即变“条条管理”为“块块管理”,在全国按经济行政区设立105个国民经济委员会; 后来根据实践又将105个经济行政区,合并为47个经济行政区,设立了47个国民经济委员会。三、改革干部队伍的结构,规定干部任期,限制干部特权。赫鲁晓夫明确提出,必须淘汰那些只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不会解决经济问题的干部。为了做到这一点,他一方面把大批受过专门教育的科技人员派往基层,充实和加强第一线领导,另一方面大胆提拔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干部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从而使干部队伍结构有了很大改变。至1958年,85%以上的区党委书记和76%的农业区执行委员会主席受过高等教育或在高等学校肆业。至1963年,州和边疆区的工业党委书记中有98.6%、农业党委书记中有96.2%受过高等教育,其中大多数是专家,有很多副博士和博士; 一半以上的市委、区委工业生产党委书记受过高等或中等技术教育。赫鲁晓夫时期在改革干部结构的同时,还对党的干部任期制度实行改革。苏共二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在选举党的机关时,应遵守经常更换其成员、又保持领导的继承性的原则。根据条文,上至苏共中央主席团委员,下至区委成员连续当选不得超过三届,基层党的书记连续当选不得超过两届; 每次例行选举时,苏共中央委员及主席团成员至少更换1/4; 加盟共和国党中央、边疆区委会、州委会的成员至少更换1/3; 党的专区、市、区、基层党组织或支委会的成员至少更换1/2。通过这项改革,使党的领导队伍处于经常更新的状态,能使更多有知识、有能力的党员走上领导岗位。限制干部特权,是赫鲁晓夫时期对干部制度的又一改革。苏联在这一时期废除每月发给高级干部 (州委书记、中央委员、报纸主编等等) 的“津贴”,撤消各机关(最高机关除外) 的秘密疗养院和休养所网,限制研究所所长、部的司局长、工厂的副厂长等用公家汽车进行各种各样旅行的特权。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赫鲁晓夫时期在政治改革中反对个人迷信是符合苏联社会发展需要的,是符合苏联人民心愿的,也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在这方面具体做法有: (1) 反对个人专权,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赫鲁晓夫在1953年9月苏共中央全会上提出清除个人迷信,恢复 “党的领导的列宁主义准则”,取消中央第一书记个人专权的工具——“内务办公室”和 “特工局”,恢复政治局在确定大政方针方面以及书记处在领导日常工作方面的职能。在这之后,他又取消内务部军事法庭和内务部特别会议,废除中央和地方国家安全机关的一长制,削弱内务部的权力,并把在斯大林时期居于党和人民之上、成为个人专权工具的国家安全机关加以改组,将它置于党的监督之下。与此同时,赫鲁晓夫对斯大林时期形成的专靠国家机关管理的状况进行了改革,注意加强社会管理和群众管理,将国家机关的部分职能交给群众团体履行。(2)平反冤假错案,稳定社会,保证改革进行。早在1954年,赫鲁晓夫就建议成立调查斯大林在大清洗期间 “罪行”的苏共中央主席团调查委员会,并决定审查“个人迷信”期间所有政治犯案件。1957年6月,他通过苏共中央授权各地州一级党委,为二十大前因个人迷信破坏党的生活准则而被开除的党员查证恢复党籍。在赫鲁晓夫执政期间,数以万计在 “大清洗”中无辜受害的高级干部和著名文学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各阶层的人士被平反,恢复了名誉,并开创了不杀政敌的新风。这一系列措施,使赫鲁晓夫为推行改革的路线争得了人心,使在斯大林时期潜伏的不满得到了缓解。(3) 区分斯大林个人错误和斯大林时期体制的弊端,维护社会主义体制的根本方面。赫鲁晓夫在反对个人迷信的过程中,多次强调不能同意那些企图利用对个人迷信的批评来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攻击共产党的人,一再宣传: “个人迷信没有使党离开正确的列宁主义方针,没有改变、当然也不可能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 (《赫鲁晓夫言论》第7集第208页)在当时国内政治形势十分复杂、改革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赫鲁晓夫把国内各阶层对斯大林执政期间各种错误的不满,从根本制度上引开,在社会主义的前提下进行政治改革,这是应当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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