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新型议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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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新型议会制度

南斯拉夫·新型议会制度

在南斯拉夫是一直被采用的。作为国家机关的一般原则,但是,在建国四十多年来,它却经历了从传统的议会制到代表团的议会制的变革过程。在解放战争刚结束时,南斯拉夫进入了中央集权的国家主义时期。与此相适应,议会制的出发点,不是向资产阶级议会民主的发达机制演进,而是要发展源于革命需要的人民委员会制度,以便彻底废除剥削阶级的旧政权机构。根据1946年颁布的宪法,南斯拉夫在国家制度中设立了人民议会和部长会议。而部长会议的权限极大,在实际上排挤了人民议会的政治地位。它不仅是决定行政工作和行使政治权力的机关,而且其本身就是直接的权力机构。这种体制,基本上相当于当时的苏联体制。因此,人民议会仍然属于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还不是由劳动人民直接行使政治权力的机关。随着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变为社会所有制,随着社会主义自治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南斯拉夫逐步地建立起了现行的新型议会制。在这个过程中,南斯拉夫对议会制不断地实行改造,以体现和发展社会主义自治民主。1. 促进议会成为民主的代表机构,使之体现人民权力的真正统一。所谓权力统一,一般是指将权力的一切职能集中在一个机构里,使其成为权力所有职能的承担者; 与此相联系,它还要掌握影响其他机构的手段。2. 促进议会机构具有执行和管理的双重权力性质,使之成为整个权力的推动者。马克思在谈到巴黎公社时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 “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358页)遵照马克思的指示,南斯拉夫所致力于建设的议会机构,既是一个工作机关,又是一个立法和执行相统一的机关,从而彻底打破了资产阶级设立的三权分立的政权方案。3. 促进议会机构建立在代表团制基础上,使人民的意志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过去的议会机构,无论是一党制的,或者是多党制的,其民主性都是有限的,必然会造成一个集团或几个集团对政治生活的垄断,并且使执行机关的权力过大,从而把议会变成了简单的表决机器; 而南斯拉夫的新型议会,彻底走出了这种传统政治的窠臼。4. 促进议会代表的工作始终接受人民的指导和监督,不使决策大权落于少数人手中。在传统的议会制度下,通过民主的方式选出代表后,他们就会脱离选民自行其事,因为这些代表通常都是从属于各自的政治党派,所以容易使他们成为职业化的议会活动家,这样的选举制度就会成为由谁来行使国家权力和贯彻政策的手段; 而在南斯拉夫,选举始终是作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力和贯彻政策的有效形式。基于以上的认识,党和人民采取了有力的措施,所以使南斯拉夫议会制呈现出了崭新的面貌,表现出了与传统议会制不同的一些特点。第一,废除区议会、共和国议会、自治省议会、联邦议会之间的从属关系,实现了政治决策的非中央集权化。在南斯拉夫,发展社会主主义自治民主的过程,也就是实现政治决策非中央集权化的过程。早在1953年颁布的宪法中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要逐步废除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等级制关系,通过社会主义自治的措施,不断缩小行政机构在直接管理经济方面的权限。根据这一规定,南斯拉夫把国家的政治职能和管理职能分离开来,彻底摆脱了把国家的政治职能和管理职能相结合的传统方式,从而把议会从国家管理机关日益变为社会自治机关。这样一来,不仅在组织方面,而且在职能方面,议会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据此,1974年宪法进一步阐明,议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也是社会自治机关。由于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和社会主义自治的基础上,实现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力,所以使议会机构变成了职能统一的自治共同体。在这种自治共同体的活动范围内,具体地体现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 各个政治共同体,都具有进行自治的相对独立性; 2. 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各个政治共同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3. 各个政治共同体在职能方面,实行广泛的合作。因此,在南斯拉夫的区议会、共和国议会、自治省议会之间,不存在着传统的行政区划单位的概念。这样,就使得各个政治共同体的职能和权限,不再是从上级到下级传递权力的关系,也不是某种方式的 “权力分配”,而是最能满足于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者进行联合劳动的需要和利益的场所。第二,明确规定国家的政治职能、执行职能和管理职能的范围,使议会作为权力组织的统一机构出现。在南斯拉夫,议会制实行变革的重要一环,就是坚定地将国家的政治职能直接并入议会的权限之中。1953年宪法规定,废除直接作为管理国家机关的具有独立性的部长会议,建立作为议会组织机构内执行委员会来代替它,由这些执行委员会来行使议会委托的权力,负责实施法律、法令以及议会制定的各项政策,从而保证议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统治地位。这样,无论从性质上看,还是从职能上看,南斯拉夫以代表团制为基础的新型议会制度都集中了十分广泛的权力,而不再是 “橡皮图章”。在这种情况下,议会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行政机关必须对议会负责,坚决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条令和政策; 2. 议会要保证行政机关活动合乎宪法规定,有责任指导它们的工作; 3. 行政机关必须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汇报自己的工作。第三,要求议会活动必须代表以自治方式组织起来的全体劳动者的利益和愿望,使之在决策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社会主义自治的确立,使南斯拉夫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也使南斯拉夫议会制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一方面,南斯拉夫经历了一个过程: 1953年宪法规定,议会中设立生产者院,由在生产、交通、贸易等行业的劳动者中选举的代表组成,而通过他们在议会作决定时直接反映劳动群众的利益和愿望,这就打破了传统的代议制结构; 1963年宪法进一步规定,将议会中的生产者院、改为由经济、文化教育、社会保健等劳动共同体的代表组成的议院,从而扩大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直接行使管理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力; 1974年宪法又规定,在议会中设立联合劳动院,使议会机构建立在代表团制的基础之上。这些变革,克服了以下两个缺点: 一是由于选举制实际上存在着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各议院主要都是由领导层的代表组成,而脱离选举他们的劳动组织; 二是由于议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和工作方式上,仍然近似于一般的代议制机构,所以在决策过程中使劳动人民处于无能为力的状态。现在,通过自治基层组织的代表团和代表直接参加议会,并在其中积极活动,从而加强了议会机构同自治基层组织之间的紧密联系,能够使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及其自治基层组织在更大的程度上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生活的全过程。因此,爱·卡德尔指出: “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自治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政治制度。民主不应该是公民的一张权利的清单,而应该生动地体现在社会政治结构和社会实力之中,它扎根于相应的社会政治关系和社会意识形态,符合一定的生产关系,并得到国家机构的保证。” (爱·卡德尔: 《社会主义自治政治制度的发展方向》,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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