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联邦执行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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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联邦执行委员会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联邦执行委员会
由南斯拉夫联邦议会任命的集体执行机构,行使政府的职能,并对联邦议会负责。南斯拉夫宪法和法律规定,每届联邦议会组成的时候,都要选举产生联邦执行委员会作为自己的执行机构。执行委员会主席由联邦议会各院根据联邦主席团的建议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委员根据执行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候选人的建议和联邦议会选举和任命委员会的意见选举产生; 副主席由联邦议会根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建议,从执行委员会中选举产生。在联邦议会选举之前,都要通过充分的民主讨论和协商,通常是由劳动人民社会主义联盟首先提出候选人建议,然后由联邦主席团向联邦议会各院正式提出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候选人建议; 根据联邦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候选人的建议及联邦议会选举和任命委员会的意见,向联邦议会正式提出联邦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建议; 由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从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向联邦议会正式提出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候选人的建议。联邦执行委员会的成员数量,由议会根据执行委员会主席候选人的建议来确定。联邦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考虑到民族成分,所以宪法规定每个共和国都要有同等名额,自治省也拥有相应的名额。联邦议会的代表被选为执行委员会成员,则取消其在议会中的代表资格。联邦议会各院联席会议,根据联邦主席团的建议,有权解除执行委员会主席的职务。联邦议会根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建议和联邦议会选举和任命委员会的意见,有权解除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联邦议会根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建议,有权解除执行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执行委员会主席有权向联邦议会提出选举新的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建议。联邦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198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 每届任期满两年时,联邦执行委员会要向联邦议会各院提出关于社会生活一切方面的状况、贯彻政策、执行联邦法律和法令、自己的工作和联邦管理机关的工作的情况报告。联邦议会各院对联邦执行委员会所提出的报告进行专门审议,对联邦执行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评价,并决定是否对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表示信任。联邦执行委员会所有成员在任职期限内,都可以提出辞职的请求。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则整个执行委员会集体辞职或解职,再重新选举新的联邦执行委员会。联邦执行委员会所属行政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部门分别称为联邦管理机关和联邦组织。此外,联邦执行委员会内还设有若干个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咨询机构。工作机构有18个专门委员会和4个共和国间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是: 协调委员会; 核能委员会; 社会制度问题委员会; 社会计划和发展委员会;当前经济和社会政策委员会; 对外经济关系委员会; 社会政治和组织问题委员会; 外交委员会; 防御训练和社会自卫委员会; 南斯拉夫同经互会合作协调委员会; 南斯拉夫同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经济合作协调委员会; 南斯拉夫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合作委员会;同发展中国家经济关系委员会;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干部问题委员会; 预算问题委员会; 军备和军用设备的生产和流通委员会; 与宗教共同体关系委员会。4个共和国间委员会是: 共和国间社会计划和发展委员会;共和国间市场领域委员会; 共和国间财政领域委员会; 共和国间外贸和外汇体制领域委员会。办事机构有: 秘书总局和主席办公室。咨询机构有2个专业会议和7个专业咨询委员会。2个专业会议是: 联邦法律会议; 联邦经济会议。7个专业咨询委员会是: 南斯拉夫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委员会; 南斯拉夫同联合国援助儿童国际基金合作委员会; 南斯拉夫同国际卫生组织合作委员会; 南斯拉夫同联合国粮农组织合作委员会; 南斯拉夫防止海洋和内河水域污染委员会; 南斯拉夫贯彻联合国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宣言委员会; 南斯拉夫人类环境和空间治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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