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代表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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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代表团制
南斯拉夫·代表团制
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自治民主生活的政治基础。在这一基础上,南斯拉夫逐渐形成了一套法律和制度,保证了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来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权力。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享有的这些权力,具体是通过各级议会来行使的,而议会又是根据代表团制的原则组成的。爱 ·卡德尔指出: 代表团制度的真正意义,根本上在于劳动人民可以通过他们的不脱产的代表在议会里直接反映并代表他们的利益,也就是说,这些代表不变成职业性的政治代表。而代表制也是一种选举方式,尤其不是那种狭义的、传统的政治代议制的选举制度,而是一种直接民主的形式,换言之,代表团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议会通过他们反过来同自治的社会基础联系起来,并向这个基础负责。因此,建立代表团制的基础应该是由劳动组织和其他自治共同体构成的 (其中绝大多数劳动人民由于他们的地位而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劳动利益和社会利益) ,而不能是某种不可避免地会变成掌握社会实权势力操纵对象的抽象公民。按照代表团制的规定,所有基层自治组织的公民,都要以直接的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本单位参加政权工作的代表团,再从代表团的成员中选出代表参加各级议会。代表团和代表的产生,一般采取交叉选举的办法,使每个公民都能以三种不同的身份来行使自己这方面的权力:作为生产者,可以参加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或者劳动共同体的选举;作为消费者,可以在自己的居住区参加地方共同体的选举; 作为社会政治团体的成员,可以参加南共联盟、劳动人民社会主义联盟、工会、青年团、老战士协会等组织的选举。由这三方面选出的代表团和代表,首先组成区议会各院:联合劳动院,由联合劳动组织和其他劳动共同体选派的代表组成; 地方共同体院,由各地方共同体的代表团选派的代表组成; 社会政治院,由各种社会政治团体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也设三个院: 联合劳动院,一般由各区级议会的联合劳动院选派代表组成; 区议院要由各区级议会地方共同体院或由区议会所有的议院选出代表组成,社会政治院,一般由区级议会的社会政治院选出的代表组成。联邦议会只设二个议院:联邦院,由各区的自治组织、自治共同体和社会政治团体的代表组成,其中必须有一半是基层联合劳动组织的代表团推举的候选人; 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由各共和国、自治省议会选出的代表团组成,其成员仍然保留自己在共和国、自治省议会中的代表资格。在南斯拉夫自治民主制度下,代表团是一种常设机构。各级议会的代表,都必须经常地接受本代表团和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各级议会代表的工作,既要对本代表团负责,又要对选举他们的基层群众负责。因此,他们必须经常地联系本单位和本地区的群众,向群众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倾听群众的呼声,根据本代表团和基层群众的意见行事。为了保证代表们能够充分地听取代表团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各级议会一般都在事先将要讨论的问题交给代表,或者在报刊上公开发表,以便使他们有时间搜集情况,酝酿意见,确定自己的立场。参加各级议会的代表,都必须由基层的群众选举产生。高一级议会的代表,首先必须是基层代表团的成员; 若是在基层没有当选,任何人都没有资格担任高一级议会的代表。如果他们被基层群众取消作为本单位代表团成员的资格,也就同时失去了作为上级议会代表的资格,代表团的成员一般不脱产,他们生活和劳动在基层群众之中,这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各级议会的代表任期为四年,不得连续两次在同级议会中担任代表; 代表团的任期也是四年,也不得连续两次选为同一单位代表团的成员。这样做的目的 是为了让更多的人都能够获得管理国家政权和社会事务的机会。但是,他们若是在任期内玩忽职守,或者表现出没有胜任工作的能力,选民随时都可以加以撤换。选民不仅有权撤换个别成员,而且也可以撤换整个代表团。由此可见,实行代表团制有利于保证人民群众当家做主,防止少数当权者垄断社会政治生活。在南斯拉夫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不仅在各级议会机构中实行代表团制,而且在社会自治利益共同体和地方共同体里也实行这一制度。因此,在南斯拉夫的各个基层单位,一般要选举三个代表团,除了有一个代表团参加议会活动、管理政权事宜外,另外的两个代表团将分别参加教育、科学、文化等项社会事业和市政建议,公共福利等方面的社会生活的管理工作。各单位选派的代表,都要以自己的实际努力向劳动人民负责,并且要接受代表团和群众的监督。代表团不是劳动人民和代表之间的中介人,而是通过自己的有效工作,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自治关系。代表团制在南斯拉夫实行的结果,不仅使社会主义自治民主进一步制度化了,而且使人民群众和政治权力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可以参加管理国家事务,从而奠定了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基础。关于这一点,铁托论述道: “代表制决策的原则是我国新政治体制的实质。各个领域、各级社会决策的地方,不论是各级自治机构,还是各级权力机关均实行这一原则。代表制使得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能够真正成为社会上的占统治地位的政治、经济力量。通过代表团和代表,政治成为最广大的群众及其自治组织的直接实践。这是不同于那些把政治当作个别人或各政党上层及国家机器的垄断物的制度的” 。(《铁托选集 (1974—1980年) 》第398页。) 铁托在这里所说的 “那些把政治当做个别或各政党上层及国家机器的垄断物的制度,”有着许多明显的弊端。首先,在这种制度下,选民和由他们的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之间,存在着脱节的现象。因此,这种权力机构必然要脱离选民,可以不顾选民的意志和利益,独立地决定一切社会问题和规定各项政策。其次,在这种制度下,广大群众实际上是处于无政府状态。它的基础是以区域性的原则结合成为选举单位的选民。这样产生的选举单位,显然是由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极不相同的公民组成,所以不会产生公平的结果。再者,在这种制度下,通过所谓普选产生的代表或议员,不可能从根本上反映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因此,这样的代表或议员一旦当选,便有可能成为终身的职业性的政治活动家,而不再受广大选民的监督。南斯拉夫理论界认为,在当今世界的某些社会主义国家里,实行的仍然是这种制度。虽然这种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是同这样国家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内容相适应的。但是,这种制度并没有完全解决权力机构与广大劳动者相脱离的现象,反而使广大劳动者直接影响政治决策的可能性缩小。只有实行代表团制,才能克服上述弊端。从历史上看,代表团制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产物。它的思想原则,是从历史经验中获得启迪的结果,但在南斯拉夫实行起来却和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有着明显的不同,确实表现出了某些新颖之处: 1. 代表团制是实行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者的权力的有效形式,他们运用这种形式可以直接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会议,并通过议会对整个社会政策问题做出决定。这样,他们就直接地、而不是由别人以他们的名义来行使权力和管理社会事务。2. 从行政权力机构的形式和职能来看,也是取决于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因此,代表团制能够填平群众和干部、管理者和执行者之间的鸿沟,从而使它成为实现自治联合劳动范围和政治决策范围的直接联系的具体形式,进而能够使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者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出决定性的作用。由此可见,代表团制最深刻的本质在于,它直接地把劳动和管理统一起来,从而排除了行政机构在政治上独立化的倾向; 它保证工人阶级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居于统治地位,使权力不再是“以阶级名义掌握的权力”,而是作为阶级本身的权力。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学说的,也是符合社会进步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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