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南共联盟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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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南共联盟代表大会
南斯拉夫·南共联盟代表大会
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负责讨论和评价南共联盟在两次代表大会期间的活动和发展情况; 确定南共联盟在国内社会主义自治发展重大问题上的纲领性方针以及在国际方面开展活动的基本方针。这些方针涉及: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建立,国内社会经济的发展,联合劳动中社会主义自治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各族人民的平等和加强它们的兄弟情谊和团结的实现,全民防御和社会自卫的建立和加强,南共联盟的团结和它在组织、干部和行动方面的能力的提高,南共联盟的国际活动和国际主义合作,南斯拉夫的不结盟政策和它的独立、国际地位和声誉的加强。代表大会评价南共联盟各机构的工作; 制定、修改和补充南共联盟的纲领和章程; 选举南共联盟中央委员会、章程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代表大会在选出大会主席团之前,由南共联盟中央委员会主席团主席致开幕词和主持大会。召开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南共联盟中央委员会最迟在代表大会开幕前三个月作出,并规定代表大会的议程草案及其筹备的方法。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南共联盟章程确定的方式按盟员人数的比例进行。除上述代表外,再从共和国共产主义者联盟中选出同等名额的代表,从自治省共产主义者共盟和人民军南共联盟组织中选出相应名额的代表。选举代表的标准由南共联盟中央委员会专门决议规定。南共联盟各机构成员在代表大会上享有代表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但就自己机构的报告和解散自己的机构进行表决时除外。南共联盟各机构成员的候选人提名和选举的程序、名额、标准和方式,由南共联盟中央委员会决定和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出规定。各共和国、自治省共盟和人民军南共联盟组织确定多于选举人数的南共联盟中央委员会委员、章程委员会委员和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这些名单要提交南共联盟中央委员会,并由南共联盟中央委员会提交各共和国中央委员会、自治省委员会和人民军南共联盟组织的委员会征求意见和看法。经过这一程序之后,在各共和国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大会、各自治省共产主义者联盟代表会议和人民军南共联盟组织代表会议上,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南共联盟各机构成员候选人。然后,南共联盟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共和国共盟代表大会、自治省共盟代表会议和人民军南共联盟组织代表会议选出的候选人名单中选举南共联盟各机构成员。南共联盟中央委员会可以自己提议,或应一个共和国共盟代表大会、一个自治省共盟代表会议的要求,召开南共联盟非常代表大会。南共联盟中央委员会最迟应在提出要求后三个月内,并在事先征求各共和国共盟中央委员会、自治省委员会和人民军南共联盟组织的委员会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关于召开非常代表大会和筹备方式的决定。非常代表大会的议程和有关材料及文件草案的准备工作,由召开非常代表大会的倡议者提出建出并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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