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社会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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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社会自卫
南斯拉夫·社会自卫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社会的一种职能的体现形式,国内安全与防卫的基础。它是在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原则为前提,进行全面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条件下,1973年根据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的建议,在各基层单位组建的。根据1974年颁布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原则,社会自卫的职能是: 维护宪法制度; 维护劳动者的自治权利以及劳动者和公民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保护社会财产; 保障劳动者和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安全,以及社会自由的发展; 负责平时和战时的锄奸防特工作。1974年颁布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还规定了参加社会自卫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工人和其他劳动者、公民、联合劳动组织、其他自治组织和共同体、社会政治组织以及社会政治共同体都必须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以实现全社会性的自卫。社会自卫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自治组织形式,它的宗旨是使治安全社会化,并力主加强劳动者和公民在实现整个社会治安体系中的个人、集体的责任感。由此宗旨决定,社会自卫是整个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治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组织全社会的力量来维护国内的治安和秩序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借以达到制止和防范所有反对南斯拉夫及其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一切敌对行为。社会自卫主要是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范围之内。但是它又是与全民防御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也具有防范外敌的一切间谍行为和颠覆活动的作用,因为做好机关、团体以及其他事业、企业、居民区和城市的治安工作,是实行社会自卫的根本目的之一,所以区和地方共同体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实现社会自卫的过程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目前,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内,各单位、居民区和城市等都设立了负责社会自卫的组织机构。现在,南斯拉夫国内各地的治安和社会秩序都比较好,在这一国度生活的人们都有安全感,这与实行社会自卫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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