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历史 古埃及法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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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历史 古埃及法律简介

古埃及文化因坚持传统而蓬勃发展,其法律体系也遵循同样的范式。基本法律和法律禁令已经到位在埃及早前王朝时期(约6000-角3150 BCE),并会继续和发展,直到埃及被吞并罗马在30 BCE。埃及法律基于ma'at(和谐)的核心文化价值,这是众神在时间之初制定的。为了与自己、社区和众神和平相处,一个人所要做的就是按照 ma'at过一种考虑、正念和平衡的生活。

然而,人类并不总是体贴或谨慎,历史很好地说明了他们保持平衡的程度。因此制定了法律来鼓励人们走上理想的道路。由于法律建立在如此简单的神圣原则之上,而且显然遵守该原则对所有人都有好处,因此违法者经常受到严厉惩罚。虽然肯定有对犯罪嫌疑人宽大处理的案例,但有效的法律意见是,在被证明无罪之前,一个人是有罪的,否则,一开始就不会被指控。

古埃及的法律就像今天的任何国家一样运作:有一套商定的规则,由该领域的专家制定,司法系统权衡违反这些规则的证据,以及执行这些规则并将违法者绳之以法的警察。

在埃及司法等级的顶端是法老,代表众神和他们的神圣正义,在他之下的是他的维齐尔。

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与美索不达米亚文件(如《乌尔纳姆法典》或《汉谟拉比法典》)对应的埃及法典,但很明显一定存在过,因为在早期王朝时期就已经确立了决定法律案件的先例(约公元前 3150-约公元前 2613 年)在古王国早期(约公元前 2613-公元前 2181 年)的使用证明了这一点。这些先例随后被用于判断中王国时期(公元前 2040-1782 年)以及该国其他历史时期的案件。

法律体系的结构

即使他们的法律法规的细节未知,它所衍生的原则也很清楚。埃及古物学家罗莎莉·戴维 (Rosalie David) 对此评论道:

与其他古代文明相比,埃及法律为其制度提供的证据很少。然而,它显然受到宗教原则的支配:人们相信法律是在第一次(创造的时刻)由众神传给人类的,众神负责制定和延续法律。(93)。

在司法等级的顶端是国王,代表众神和他们的神圣正义,在他之下的是他的大臣。在埃及大臣有许多职责,其中之一是对正义的实际管理。维齐尔亲自审理法庭案件,但也任命了下级法官,有时,如果情况需要,他还会参与当地法院的工作。

法律体系最初是在个别地区(称为nomes)形成区域性的,由州长(nomarch)和他的管家主持。在旧王国时期,这些地区法院在国王的维齐尔的领导下得到了牢固的巩固,但正如大卫所指出的那样,以前存在某种形式的司法系统:

提供现存最早的合法交易的坟墓、石碑和纸莎草纸上的铭文可以追溯到古王国。它们表明,到这个日期为止,法律体系已经发展得很好,并表明这之前肯定已经进行了很长时间的试验。埃及法律与苏美尔人并列为世界上现存最古老的法律体系,其复杂性和发展状况与古希腊和中世纪法律处于同一水平。(93)。

地区一级的最早形式的法律可能相当简单,但在旧王国时期变得更加官僚化。即便如此,在这个时候,法官往往是神父,他们与他们的神商量以达成判决,而不是权衡证据和听取证词。

只是在中王国时期,才设立了专业法官来主持法院,司法系统以更合理、更可识别的范式运作。这一时期还创建了第一支执法、拘留嫌疑人并在法庭上作证的专业警察部队。

法律行政

管理该法的法庭是SERU(一组中的农村社区长老),在kenbet(在区域和国家一级法院)和djadjat(朝廷)。如果在村子里犯了罪,而 seru 无法做出判决,则案件将提交给 kenbet,然后可能提交给 djaadjat,但这似乎很少发生。通常,一个村庄发生的任何事情都由该镇的Seru处理。kenbet 被认为是制定法律并在地区(地区)和国家层面实施惩罚的机构,而 djadjat 对法律是否合法并根据 ma' 具有约束力做出了最终裁决。在。

总的来说,古埃及人在整个文化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似乎都是守法的公民,但仍然存在关于土地和水权的争论以及对牲畜所有权或某些世袭工作或头衔的权利的争论。本森指出如何:

埃及人每天都在排队等候向法官提供他们的证词或请愿书。有关此类事项的决定是基于传统的法律实践,尽管必须有可供研究的书面代码。(145)。

Bunson 提到的评委是 kenbet 的成员,每个区的每个首都每天都有一个会议。

维齐尔最终是最高法官,但大多数法院案件由下级法官处理。审理的许多案件都涉及一个家庭的族长或女族长去世后的财产纠纷。古埃及没有遗嘱,但一个人可以写出一份转让文件,明确谁应该接收哪些部分的财产或贵重物品。然而,当时和现在一样,这些文件经常遭到家庭成员的争议,他们将彼此告上法庭。

也有家庭虐待、离婚和不忠的例子。女性可以像男性一样轻松地起诉离婚,也可以就土地出售和商业安排提起诉讼。涉及不忠的案件是由两性提出的,对犯罪者的惩罚是严厉的。

罪与罚

不忠只有在所涉及的个人都犯了罪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妻子有外遇的丈夫可以原谅她,让事情过去,或者他可以起诉。如果他选择将他的妻子告上法庭,而她被判有罪,惩罚可能是离婚和截断她的鼻子或被烧死。一个被妻子起诉的不忠丈夫可能会受到多达 1000 下的打击,但不会面临死刑。由于核心家庭被认为是稳定社区的基础,通奸是一种严重的罪行,但同样,只有当涉及的人提请当局注意时,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邻居告发他们,才能通奸。

在埃及法庭上,被指控的人在被证明无罪之前都是有罪的,因此经常殴打证人以确保他们说的是真话。

其他领域似乎也遵循了相同的模式。为已故的亲人提供墓葬是家人的责任,如果他们没有时间,他们可以聘请其他人来做。这些替代者被称为ka-priests,他们会以一定的价格在坟墓中提供每日食物和饮料供品。只要一家人继续付钱,ka-priest就应该保住他的职位,甚至把它传给他的儿子。如果一个家庭停止支付,牧师可以简单地继续前进或可以起诉该家庭继续担任职位并拖欠工资。一个家庭也可能将 ka-priest 告上法庭,因为他没有履行他的誓言。

古埃及没有律师。警方和法官在法庭上审问了一名嫌疑人,并带了证人为被告作证或作证。由于普遍认为被指控的人在被证明无罪之前是有罪的,因此经常殴打证人以确保他们说的是真话。一旦有人被指控犯罪,即使最终被判无罪,其姓名也会被记录为嫌疑人。因此,公开羞辱似乎与任何其他惩罚一样具有威慑力。即使一个人的所有错误行为都被完全无罪释放,一个人仍然会在社区中被称为前嫌犯。

正因为如此,人们对一个人的性格的证词——以及一个人的不在场证明——如此重要,也是为什么假证人受到如此严厉的对待。人们可能会出于各种个人原因错误地指责邻居不忠,即使被告被判无罪,他们仍然会蒙羞。

因此,虚假指控被视为严重犯罪,不仅因为它使无辜公民蒙羞,还因为它质疑法律的效力。如果一个无辜的人可以被一个声称具有神圣起源的系统所惩罚,那么要么系统是错误的,要么是神的错误,而当局不想让人们争论这些问题。因此,假证人受到严厉处理:任何故意和明知故犯地向法庭撒谎的人都可能受到任何形式的惩罚,从截肢到溺水致死。由于这种情况,整体看来,似乎是千方百计地确定嫌疑人有罪,并给予应有的惩罚。

一般来说,如果罪行严重——例如强奸、谋杀、大规模盗窃或盗墓——则处以死刑或毁容。被判强奸罪的男子被阉割或截肢。凶手被殴打,然后被喂给鳄鱼,被烧死,或以其他令人不快的方式处决。窃贼通常会截掉鼻子、手或脚。大卫指出对杀害自己家人的人的惩罚:

杀害父母的孩子们经历了一场磨难,他们的肉被芦苇切掉,然后被放在荆棘床上活活烧死。然而,杀害孩子的父母并没有被处死,而是被迫将死去孩子的尸体抱了三天三夜。(94)。

系统的衰落

假证人的问题在文明的早期并不那么普遍,但随着埃及帝国的衰落和对规范埃及社会和文化数千年的观念的失去信心而变得更加频繁。在拉美西斯三世统治的后期(公元前 1186-1155 年),当法老似乎不太关心人民的福祉,而是关心他在宫廷的生活时,对马特至高无上的信仰开始瓦解。

公元前 1159 年在代尔麦地那( Deir el-Medina)举行的墓葬工人罢工是为社会服务了数千年的官僚机构瓦解的最明显证据。这些工人定期获得粮食、啤酒和其他必需品的报酬,因为他们生活在底比斯郊外的一个孤立山谷中——由政府决定——他们依赖政府。当工资未能到位时,工人罢工,官员们无法处理这种情况。

法老未能维护和维护 ma'at,这影响了埃及社会结构中自上而下的每个人。盗墓变得更加普遍——虚假证人也是如此——甚至执法部门也变得腐败。警察的证词被认为是完全可靠的,但在新王国后期,警察可以指控某人,让他们被判刑,然后从嫌疑人的财产中取走他们想要的任何东西。

拉美西斯十一世统治时期(公元前 1107-1077 年)的一封信讨论了两名被指控为假证人的警察。这封信的作者是一名军队将军,他指示收件人将这两名军官带到他家接受检查,如果被判有罪,将被淹死在尼罗河的篮子里。然而,将军小心翼翼地提醒收信人在夜间淹死军官,并确保他们“不要让当地的任何人发现”(van de Mieroop,257)。这种警示性警告以及其他类似警告是为了掩盖警察和其他官员的腐败行为。然而,再多的谨慎或掩盖也无济于事,因为腐败如此普遍。

在这个时候,被抓获并被定罪的盗墓者也可以通过贿赂警察、法警或法庭书记员,用他们偷来的部分财宝,然后再回去盗墓,从而摆脱监狱和判刑。本应宣判的法官可能反而充当赃物的围栏。本应体现和维护正义与平衡的维齐尔忙于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来充实自己。如前所述,本应维护整个文明基础的法老此时对自己的舒适和自我满足更感兴趣,而不是他办公室的职责。

此外,新王国的最后几年和第三中间时期(公元前 1069-525 年)的后续时代见证了法律体系回归旧王国的方法论,即就无罪或有罪向神咨询。阿蒙教通常是埃及最强大的教派,但此时几乎让王位的权威黯然失色。在第三中间时期,嫌疑人将被带到阿蒙神像前,由神做出判决。这是由一位牧师在雕像内部或后面完成的,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移动它以给出答案。显然,这种执行司法的方法允许许多滥用职权,因为现在案件由躲在雕像中的牧师而不是法院正式任命的法官审理。

尽管埃及在后期恢复法律和秩序方面会看到一些光明的时刻,但法律制度再也不会像新王国时期那样有效地运作了。在托勒密王朝(公元前323-30)恢复了实践和新王国行政司法政策-因为他们与那个时期的许多方面做了-但这些举措并没有持续远远超出了前两个标尺。托勒密王朝的后期只是漫长而缓慢的陷入混乱,直到该国在公元前 30 年被罗马吞并并成为他们帝国的另一个省。

参考书目

Bunson, M.古埃及百科全书。格拉梅西图书,1991 年。

David, R.古埃及生活手册。牛津大学出版社,2007 年。

Lewis, JE古埃及目击者的猛犸象书。跑步出版社,2003 年。

Shaw, I.古埃及牛津史。牛津大学出版社,2006 年。

Van De Mieroop, M.古埃及史。威利-布莱克威尔,2010 年。

Wilkinson, RH古埃及的完整众神和女神。泰晤士和哈德逊,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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