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干部轮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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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干部轮换制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干部轮换制

限制公职人员重新当选或被重新任命同一领导职务而实行的一种干部制度,也是南斯拉夫干部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1963年颁布的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对某些公职人员 (主要是各级领导干部) 实行轮换制,并将轮换制定为宪法的原则,各级代表机构和一切重要的公职都必须实行这一原则。各级议会和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及其他政府主要官员的任期均为4年,只有联邦议员和共和国议员以及执行委员会的一定成员,才可按一定的法律程序连续两次以上当选。1974年,南斯拉夫实行代表团议会制后,1974年颁布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和以后的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连续两次以上被选为同一自治组织或共同体代表团的代表。议会的代表和领导人,执行委员会的主席每4年选举一次,联邦主席团每5年选举一次,以上各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连续两次以上被选任同一职务,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各部委的第一把手及常务副职,每届任期也是4年,一般只能连续任两届。1963年联邦宪法允许由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宪法和法律将轮换制这一干部制度基本原则适用到所有的自治机关和公共职务上,并在实践中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在共盟和其它社会政治组织以及一些团体和联合会中,轮换制已被作为政治原则贯彻执行。1978年10月,共盟中央增设了任期1年的中央主席团执行主席一职,由主席团委员轮流担任。1979年5月,共盟中央主席团决定主席团书记实行2年任期制,但不得连任,此后社盟、工会、青盟、老战士协会等社会政治组织也相继分别实行主席一年任期制。主席由各自的主席团委员轮流担任。1980年5月以后,共盟中央撤销了执行主席和副主席一职,主席团主席实行一年任期制。联邦主席团主席和副主席一年一换,由主席团内各共和国自治省成员轮流担任。1981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联邦议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各议院主席也实行一年一换制度。目前,联邦一级的权力机关和社会政治组织以及其他一些群众团体和自治组织的主要领导人,都实行一年任期、定期轮换的制度。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情况不完全一样,但是,轮换制的基本原则对他们也都是普遍运用的。南斯拉夫党和国家认为政治机关的领导班子 “为首者”的一年制任期,比4年制任期更能使这些领导人以集体的方式工作,会更加有力地促使领导机关和领导班子内部关系的民主化,更有可能使他们的知识和才能在工作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并保障他们能够全面地考察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问题作出高质量的决定,更有利于阻止投机行为和专横行为,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及时发现和起用新干部。实行轮换制并不会影响党和国家领导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因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连续性稳定性并不是由个人来保证的,而且由南共联盟及其领导所确定的政策和领导干部的一致行动来保证的。干部定期轮换形成制度后,干部能上能下,能官能民,已经习以为常,成为领导干部自觉遵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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