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干部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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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干部任期制
南斯拉夫·南斯拉夫干部任期制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每届任期作出规定,到期即进行重新选举或重新任命的制度,也是南斯拉夫干部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任期制与轮换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轮换制主要适用于各种代表机构 (包括议会) 的代表以及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主要领导人。任期制规定了每届任职的期限,但未规定干部能够担任几届职务,它并不要求干部一定轮换,任职干部可以连续工作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南斯拉夫的有关法律规定,实行任期制的干部范围是: 党政机关中除了要求定期轮换的干部以外的领导干部 (包括副部长、司局长在内) ; 企业的经理,文教卫生和科研等部门的校长、院长、所长等领导干部以及集体业务领导机关的成员,等等。他们每届任期一般都为4年,只有少数企业事业单位为2年。任期届满后,必须重新选举或任命。执行委员会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与议会选举基本一致。每届新的议会产生新的执行委员会后,便重新任命政府各机构的负责人。副部长级和司局级干部由执行委员会任命,其他负责人由部长或委员会主席在征求本部门有关方面的意见后任命。企业事业单位的业务领导干部,有的是在招聘的基础上由工人委员会任命,有的则是由本单位的工作人员选举产生。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如果要重新招聘,一般要在届满前3个月内进行。任期制与轮换制一样,体现了领导职务的可变性,破除了终身制。任期制虽未限制领导干部担任同一职务的年限,但通过对领导干部的重新选举和重新任命,出类拔萃的干部将会继续留任,甚至担任更为重要的职务,相形见绌的干部将顺乎自然地落选,而不需由任何机关来撤销他们的职务。南斯拉夫规定不愿继续担任某一领导职务的人也可不再应聘或应选,以便能更充分地发挥他们的专长。实行任期制还便于将那些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员及时选入领导班子,有利十实现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和专业化,为革命和建设培养出更多的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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