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 苏联·苏联现行“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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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 苏联·苏联现行“社会政策”
苏联·苏联现行“社会政策”
苏联目前以解决阶级、阶层、民族、社会集团和个人之间的矛盾为宗旨,以“社会公正”为原则,以便更好地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与特殊利益的相互关系,加速社会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性措施。在苏联,“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行有两个先决条件: 一是必须彻底纠正勃列日涅夫提出的苏联“已建成发达社会主义”的错误论断,科学地评价当前苏联社会的发展状况; 二是必须突破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 “利益一元论”的旧观念,确定 “多元利益”的原则。戈尔巴乔夫指出,只有在关心人们各种不同的具体利益的问题上,才能最广泛和最明显地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人道主义本质及其同资本主义的本质差别; 社会主义利益的一致性不在于用社会整体利益去排斥特殊利益,而是在于不改变社会主义方向的前提下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苏共二十七大强调,在努力缩小阶级和社会差别的过程中,“只要存在这种差别,党认为在自己的改革中仔细地考虑各个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利益特点是具有头等意义的事情”。从而在理论上阐明了整体利益和特殊利益的辩证关系,确立了“多元利益”的原则,这就为“社会政策”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苏联现行“社会政策”的基本内容是: 一、坚持社会公正原则是社会成员利益得到实现的重要保证。苏共二十七大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公正的实质就在于充分体现按劳动分配的原则,严格执行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保障合法的劳动所得,鼓励多劳动多得,不允许怀疑那些用诚实劳动取得额外收入的人,同时要注意消除某些居民集团的低收入状况,防止贫富差距过大; 另一方面要根除非劳动收入的现象,禁止通过非法途径所得收入、滥发奖金和以权谋私等行为。戈尔巴乔夫指出,违反社会公正的原则势必要损害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同这种现象作斗争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职能。二、提高社会福利,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使之符合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如增加社会消费基金,建立发达的商业和服务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消费品和现代化的住宅,建立完备的医疗保健设施,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等。二是满足各种特殊的社会集团利益。主要是满足家庭在物质、精神诸方面的特殊需要,为教育子女、瞻养老人等提供方便,使每个家庭成员都得到全面发展; 提高妇女的地位,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就业、学习、生活等方面满足妇女的特殊需要; 充分满足青年对劳动、生活、文化教育、专业技能等方面的需求; 对老年集团和退伍军人集团提高优抚金额,改善其生活、医疗条件,为有能力者在就业、受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方面提供方便。三、既要克服阶级差别,又要承认这种差别,以便更好地协调全社会共同利益和各阶级特殊利益的相互关系。随着科技进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业劳动日益工业化,工农之间的劳动性质和生活方式的差别不断缩小,有助于消除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同时又必须注意到这种差别的存在,善于协调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使社会整体利益与阶级特殊利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四、既要促进各民族的接近,又要考虑到民族间的差异,以便协调整体利益和各民族特殊利益的相互关系。苏共认为,只要存在民族,就有民族差别,所以必须全面地考虑苏联社会的多民族性质,不要因为在解决民族问题上取得了成绩就认为民族利益已无问题。旧的民族矛盾和冲突解决了,还会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各级党组织和苏维埃一方面应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另一方面要注意各民族的具体利益,在一切有关民族政策和涉及到每个大小民族的利益和民族感情的问题上都要特别谨慎。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民族的特点,本着 “协调”的原则,尽可能照顾到各民族的不同利益。为了实现 “社会政策”,苏共二十七大提出了以“人民自治”为核心的 “全面地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设想,从而把实现这一政策的途径具体化了。这些途径主要有: 1. 全面改进人民代表苏维埃。首先要改进选举制度,保证选举的民主原则,真正把最称职、为人民所信赖的人选进苏维埃,并保证《代表地位法》的实施,使每个代表都能够切实行使自己的职权; 其次要扩大地方苏维埃的权限,使其在组织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协调本地区各团体、组织的活动等方面有更多的决定权; 再者要将苏维埃工作真正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使其能够更好地反映人民的意志。2. 使公民越来越充分地参与管理国家的工作。劳动人民及其集体和组织经常地、积极有效地参与解决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是实现人民自治的先决条件,所以必须提高公民直接参与的程度,提高居民对所通过的决定及其执行结果的了解程度; 对于最重要的法律草案和决定必须提交全民讨论和表决,并通过公民集会、选民委托、人民信访、宣传媒介及表达民意的一切手段来扩大直接民主。3. 提高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参与、监督作用,使其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社会团体和组织包括工会、青年团、妇女组织、劳动集体等。苏共二十七大特别强调工会在自己的活动中应把社会政策和劳动者的利益永远放在首位,指出工会的基本任务是全力协助人民增加财富,改善人们的劳动、生活与休息条件,捍卫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要进一步加强劳动集体对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影响,同时提高它们对解决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具体任务的责任。4. 加强人民的监督作用。苏共二十七大认为,把权力机关真正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有效手段; 而在监督的过程中,也有助于提高人民主人翁的责任感和政治成熟性。公民可以通过人民监督委员会、人民监督小组、人民监督岗、工会的社会检查机关和舆论工具等渠道对权力机关实现监督。5.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戈尔巴乔夫指出: 牢固的法制是民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坚持审判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改进司法工作,确立法律的权威性,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使法律切实发挥保障人民正当权益的作用。6. 扩大公开性。苏共二十七大指出,这不是方法问题,而是“原则性问题”和“政治问题”。因为,不公开就没有民主,就谈不上群众参加管理,所以应当使公开性成为不断起作用的制度。坚持公开性原则,有助于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损害劳动者利益的现象。总之,人民自治的实行将扩大公民的社会政治、经济和个人权利,并为充分实现这些权利创造良好的条件,从而使苏联人拥有表达和实现自己的公民意志和利益的一切可能性,享受到社会主义所赋予的全部好处。由此可见,人民自治是实现“社会政策”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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