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 苏联·苏联部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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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 苏联·苏联部长会议
苏联·苏联部长会议
苏联政府,苏联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苏联部长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和民族院联席会议上组成,其组成人员是: 主席1人,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各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国家委员会主席,以及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此外,苏联最高苏维埃可根据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的提名,把苏联其他机关和组织的领导人列为苏联政府成员。苏联部长会议主席人选由苏共中央提名,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主席职务可以连任,没有任期的限制。苏联部长会议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对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苏联部长会议有权决定属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权限内的、按照宪法不包括在苏联最高苏维埃和苏联最高苏维圾主席团职权范围之内的一切国家管理问题。苏联部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①保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文化建设实行领导,制定并实施措施以保证提高人民福利和文化,发展科学和技术,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巩固货币制度和信贷制度,实行统一的价格政策、劳动报酬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组织国家保险和统一的核算统计制度,组织对工业、建筑业、农业企业和联合公司、运输和邮电企业、银行以及其他全苏性组织机构的管理; ②制定当前的和长远的苏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苏联国家预算,并把它们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采取措施来执行国家计划和预算,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报告计划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③实施措施以保护公民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所有制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④采取措施保障国家安全;⑤对苏联武装力量的建设实行总的领导,规定每年征集服役的公民人数; ⑥在同外国的关系方面,对外贸易方面,苏联同外国的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合作方面实行总的领导,采取措施以保证履行苏联签署的国际条约,批准和废除政府间的国际条约; ⑦在必要情况下设立附属于苏联部长会议的管理经济建设、社会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事务的委员会、总局和其他主管部门。苏联部长会议根据并为了执行苏联法律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的其他决议,可发布决议和命令,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苏联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在苏联全国都必须执行。苏联部长会议有权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权限内的问题停止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决议和命令的执行以及废除苏联各部、各国家委员会以及所属其他机关的文件。苏联部长会议统一并指导苏联全联盟的和联盟一共和国的部、苏联国家委员会以及所属其他机关的工作。苏联部长会议负责批准苏联各部、各国家委员会和各主管部门的组织条例,批准其中央机关的组织结构,任命副部长和国家委员会副主席以及所属其他机关的正、副领导人,批准苏联各部和国家委员会以及所属其他机关的部务委员会成员和会务委员会成员,对他们的活动实行经常性的监督。苏联部长会议有权给予苏联正副部长、苏联国家委员会正副主席和所属其他机关正副领导人以纪律处分。苏联部长会议的常设机构是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团,由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组成。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团设有各种常设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临时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关。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团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处理苏联部长会议权限内的重要问题。苏联部长会议的地位、权限、工作组织、苏联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均由苏联部长会议法规定。苏联部长会议法于1978年7月5日由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根据苏联部长会议法规定,苏联部长会议主席领导苏联政府的活动,其职责是: 按照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委托,确定苏联部长会议人员组成,并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出有关建议; 向苏联最高苏维埃(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向其主席团) 提出任免苏联部长会议个别成员的建议; 组织苏联部长会议及其主席团的工作,并主持它们的会议; 协调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的工作; 保证苏联部长会议工作的集体议决制; 根据苏联宪法和法律,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苏联;在紧急情况下对国家管理的个别问题作出决定。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和副主席,根据职务分工,协调和监督苏联各部、各国家委员会和所属其他机关的活动,并按工作程序向它们发出指示; 预先审议各有关部委要提交苏联部长会议的建议以及决定和命令的草案。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空缺时,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的职务由他委托的一位第一副主席履行。苏联部长会议的任期与苏联最高苏维埃相同,1977年苏联新宪法通过以前每届任期4年,1977年苏联新宪法改为5年。苏联政府在历史上曾几易其名,1917年11月8日—1923年7月5日称为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人民委员会; 1923年7月6日—1946年3月14日改称苏联人民委员会; 1946年3月15日起改名为现在的苏联部长会议。著名苏联领导人列宁、斯大林、莫洛托夫、赫鲁晓夫、柯西金等分别担任过苏联人民委员会主席和苏联部长会议主席,现任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是雷日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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