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 苏联·苏联党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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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 苏联·苏联党政关系

苏联·苏联党政关系

作为执政党的苏联共产党和苏联政权机构之间的关系。苏共在70多年执政历史中,党政关系体制经过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一、苏联党政关系体制的形成时期。俄国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党掌握了国家政权。到1918年布列斯特和约签订以后,参与执政的左派社会革命党退出了政府,开始了布尔什维克一党执政的历史,从而使党政关系问题十分突出。俄共(布) 第八次代表大会决议(1919年) 指出: 俄国共产党应该在苏维埃中取得政治上的绝对领导地位。这就确立了党对苏维埃国家的重大政治、组织问题和全部政治经济工作的领导地位,同时也确定了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党的决议的原则。由于俄共(布)一贯坚持高度集中领导,从而在实践中就把党的这种领导强加到了国家身上,形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体制。它主要表现在: 1. 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是具体的、繁杂的,并且是行政命令式的,一切问题都从人民委员会搬到政治局讨论和决定。2. 各级党委都掌握着各级政府的决策权。中央政治局既是党的最高决策机关,又是国家的决策机关,决定党和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它每周举行2—3次会议,要讨论上百个问题。3. 党政领导班子的同一,即从中央到地方甚至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基本上是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样更从组织上保证了以党代政的体制。在进入和平建设期间,列宁已经看到了这种体制的弊端,认为它给经济工作带来了 “极其危险的后果”,从而开始了党政关系的新探索。列宁指出,党政关系的首要之点是党领导国家机关,党通过苏维埃政权行使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而不是直接对国家和社会发号施令。其次,党和苏维埃政权各有自己的职能,党不能代替苏维埃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列宁进一步指出: “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是象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经常的、往往是对细节的干涉。” (《列宁全集》第3卷第221页) 基于以上认识,列宁提出了改革党政关系的一些设想。这就是明确划分党政职权范围,取消党对国家机关具体工作的频繁干涉,增强它们的独立性;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应经常举行会议,应“分设各种小组和专门委员会”,“更严格地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它的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但由于列宁过早逝世,这些设想末能付诸实现。二、苏联党政关系体制的定型时期。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党政体制在斯大林主持党和国家事务时期得到了更大的发展,最后达到了定型的程度。斯大林时期党政关系的定型化主要表最高决策权集中在政治局。党中央成了大总管,事无巨细,大包大揽;各级地方党委会也是这样。2. 党的政策就是法律,党的机关代替了立法机关。从1931年起,联共 (布) 中央和苏维埃政府采用联合决议的形式进行领导,这些决议都取得了法律地位。3. 党代替行政机关处理一切行政事务,经济上、文化上的许多问题都要由党中央讨论、作出决定、交政府执行。就连企业设备更新、劳动力使用、肉类蔬菜供应、播种、收割等都要由党做出决议。从1934年起,联共 (布) 中央和各级党委都建立了专门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的部,这些部是与政府部门对口的。在党领导苏维埃的大前提下,党的部门就取得了支配政府部门的权力。这样,行政机关几乎没有独立决策的领域和权限,从而形成了这样的格局: 党发指示、作决议、任命干部,国家权力机关只是机械地通过法律,交政府行政机关执行; 党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政府行政机关不过是党中央的专门办事机关。三、苏联党政关系体制的改革时期。1953年斯大林逝世以后,赫鲁晓夫开始批判斯大林的个人迷信,揭开了苏联对斯大林体制反省和认识的序幕。赫鲁晓夫在党政关系上采取的重大措施,是变革原来按生产地区原则建立党组织为按生产原则建立党组织,把统一的党组织分为工业党组织和农业党组织; 把党的监察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合并为统一的监察机关。赫鲁晓夫在党政关系上采取的这一措施,并非按党政分开原则,而是着眼于强化党政合一来进行的,其结果使党政机关和经济组织的职能、权利和义务相互混乱、使党委会代替了经济机关。因此,勃列日涅夫上台后又恢复了统一的党委,他不仅强调党的全民性、先进性,而且强调党的阶级性,进一步肯定了党的领导作用; 同时又指出: 党要领导苏维埃活动,但并不取代苏维埃机关,而是分清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的职能。党的领导不是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对国家机关发号施令来实现,而靠的是政治威望和思想影响以及党员的积极工作来实现的。在此期间,苏联还通过立法把党和苏维埃的职能分别规定下来,使苏维埃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加强。党对苏维埃的领导方式有所改变,党不再直接通过法律性文件。但是,以党代政现象仍未解决。在党政职能划分上,虽然宪法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又富有弹性,仍为党包揽国家事务提供了可能条件。此后,安德罗波夫和契尔年科任职很短,虽然他们也提出了改革党政体制问题,但在实践上未能付诸实施。戈尔巴乔夫则明确地把这一问题提上了日程,并使在党政关系的认识上有所深化。首先,进一步认识到了党政不分的弊端和改革的重要性。戈尔巴乔夫在苏共二十七大报告中表示坚决反对把党委的职能同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能混为一谈,认为解决党政不分是加强党的领导,克服官僚主义,增强国家机关活力的重要途径。其次,进一步地阐述了党作为政治领导者的职能。他说: 党实施政治领导,确定总的发展前景,制定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和精神生活领域的主要任务,负责干部的选拔、配备和总的监督。第三,把党政分工置于社会主义人民自治的总方针下,特别注意提高苏维埃和各种社会团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戈尔巴乔夫把人民自治看成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发展的总方向,强调给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生产单位以较大的自主权。他在二十七大上指出: 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人民的无限权力。必须最大限度地利用苏维埃机构的能力,地方苏维埃应当对本地区生活的全部领域负起责任来。最后,提出了改进党的领导方式问题,主张按新方式工作,即在党内贯彻民主制原则,实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再靠行政手段,而靠说服和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来加强党的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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