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 苏联·苏联1936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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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 苏联·苏联1936年宪法

苏联·苏联1936年宪法

1936年12月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8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属苏联第二部宪法。它包括13章,146条。宪法分别规定了苏联的社会结构、国家结构、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国家管理机关、加盟共和国国家管理机关、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法院和检查院、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国徽、国旗、首都和宪法修改程序等。宪法第一条规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反映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的发展和巩固的新阶段。新宪法中确定了苏维埃国家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体系、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剥削而确立的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体系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 (全民财产) ; 合作社和集体农庄所有制 (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苏联宪法是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的宪法,它确定了各族人民联合的自愿原则,并规定苏联一切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在经济生活、国家生活、文化生活、社会政治生活等一切方面的地位完全平等。最高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除联盟院以外,还有民族院,后者的任务是对苏联各个民族的需要和利益给予特别的关怀。苏联是联盟国家,由各平等权利的苏维埃共和国按自愿联合原则组成。同时,每一加盟共和国均有自由退出苏联之权。由于苏联是联盟国家,因而有全联盟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有全联盟的法律、国民经济和国籍。宪法确认了苏联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是“劳动群众所有一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苏联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为: 苏联最高苏维埃,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边疆区、州、自治州、市、区、村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每届任期4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休会期间,由其常设机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苏联各级国家管理机关为: 苏联部长会议,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边疆区、州、自治州、市、区、村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苏联部长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 在其闭会期间对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苏联各级法院为: 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法院,州法院,自治州法院,市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州以上各级法院院长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市、区人民法院院长由本市、区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苏联总检查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其他各级检查长均由苏联总检查长任命或批准任命。斯大林在代表大会上作了《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他分析了从1924年通过的第一部苏联宪法起到1936年时,苏联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所发生的根本变化,详细地分析了新宪法的特点。该宪法已由1977年通过的宪法所取代 (见苏联1977年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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