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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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的国家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了4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这是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包括序言和4章共106条。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由于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整个社会生活极不正常的状态下制定的,因此存在许多重大错误,从内容到形式都不完善,全文删去了1954年宪法中的许多内容,除序言外仅有30条。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虽较1975年宪法是一个进步,但由于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宪法仍然不够完善,全文除序言外包括60条。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既总结了过去的经验,适应了当前社会的需要,又着眼未来,同时还借鉴了国际的经验,因此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长期基本稳定的社会主义宪法。1982年宪法全文包括序言和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4章138条。宪法总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地方。宪法规定国家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还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职权范围。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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