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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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简称“全国人大代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愿,来自人民,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全国人大代表受人民的委托,按期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他们可以向会议提出议案; 可以对提交给会议审查的议案进行讨论,参与表决,以多数票通过法律案,共同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可以向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特殊保护,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大代表在参加会议期间发表意见的自由受到特别保护。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此外,代表在出席会议,或者在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以物质上的便利。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大代表应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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