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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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几方面的职权: ①最高权力机关的组织工作方面的职权。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听取他们的情况反映,组织他们视察工作;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②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对于宪法、法律的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进行解释。③立法权。除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外,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修改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④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⑤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⑥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⑦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的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连选都可以连任,但是1982年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又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主要是举行会议,讨论决定各项重要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1次,由委员长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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