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 地方行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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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 地方行政组织
地方行政组织
清代地方行政组织为省、道、府 (直隶州、厅)、县 (散州、散厅) 四级。此外,还有与省大体平行的边疆特别行政区。
鸦片战争前,设18行省,后增台湾、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5省。最高长官是总督和巡抚,每一省或二、三省设总督,各自均设巡抚。他们都是皇帝的心腹。每省还设有提督学政一人,与督抚平行。督抚之下,设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各设使一人。布政使又称藩台,主管一省民政、财政、人事,按察使又称臬台,主管一省司法、刑狱,纠察,兼领驿传。
道设道员,各省无定员。道有分守道与分巡道,分守道专掌钱谷,分巡道专掌刑名,此外还有专职道,是主管一省某一方面事务的,如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河工道等。
府设知府一人,上隶于省,下督率所属州县官。全国有215府。州分散州 (属州)、直隶州二种,设知州一人 (又称刺史、州牧)。散州隶于府,辖区较县大,级别与县同,直隶州与府同级 (无属县),直属于省。
厅一般设在边远地区,分属 (散) 厅、直隶厅二种,设同知或通判一人。属厅隶于府,直隶厅与府同级,隶于省。
县设知县 (又称县令、县尹) 一人,是为临民官,主管一县政事。清代全国共有县1358个。
清代的基层政权组织是保甲。不论城乡,十户一牌,十牌一甲,十甲一保,各立长一人。每户门上挂一印牌,上写户主名和丁口数,并登入官册。户口迁移,需注明来往处所。佃户、雇工或附于牌甲之末,或附于本户之下,如有造反,实行连坐。还有与保甲制相表里的里甲制,系因袭明代,是专管赋役的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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