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法律内容及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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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清朝法律内容及司法体系

2、高中历史 唐朝和宋朝三大法司的区别和联系

清朝法律内容及司法体系

  清朝法律在“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在前朝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满足自身的特点及现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的法律内容和司法体系。> >   既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保障了满族贵族的统治地位,从而维护了清朝统治者进行封建统治的需要。> >   清朝仍沿用隋唐以来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但具体适用往往有一些改变。笞杖刑可折为板责,每10下折责4板,再除去不足5板的零数。> >   徒刑1至3年共5等,分别附加杖60至100,每等递增10杖。流刑2000里至3000里共3等,每等附加杖100。死刑仍为绞、斩两等,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种执行方式。立决属决不待时,立即执行。监候适用于罪行相对较轻的死刑犯,一般是留待秋后,经秋审或朝审最终裁决。> >   《大清律例》对适用立决或监候的罪名都有明确解释,对“杂犯死罪”也有一些变通处理,因过失杀人、误杀人及某些职务犯罪被判处死刑者,往往减等执行徒刑5年。> >   除以上法定五刑外,清朝还增加了一些法外酷刑,主要有充军、发遣、迁徙、枷号、刺字等。充军创立于明朝,重于流刑,是将罪犯发配戍边,分为2000里、2500里、3000里、4000里、4500里等。> >   发遣为清朝新增,又重于充军,是将罪犯发配东北、新疆、蒙古等边疆地区,充当驻防官兵的奴隶。迁徙是将罪犯强制迁往千里之外安置。> >   充军、发遣及迁徙等罪犯可以带家属前往服刑,不遇恩赦准许,终生不能返回原籍。> >   枷号是一种侮辱体罚性质的附加刑,主要适用于犯奸、赌博、逃军、逃流或窃盗再犯等罪,是让犯人带上重枷,在城门、衙门等公众聚集或来往之地示众。> >   枷重者达35斤,枷号时间由三五日至半年一年。刺字也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附加刑,主要适用于窃盗、逃军、逃流等罪,即在犯人的臂或面部刺以特定标记或发配地名、犯罪事由等。> >   清朝在继承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对刑罚适用制度有所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扩大自首适用范围。如康熙时的《督捕则例》鼓励逃犯“自回自首”,逃亡3次自首仍可免罪;时规定,在监犯人因故逃逸又自行回归者,按原罪名减一等处置。> >   二是加重处罚家人共犯。凡家人共犯奸盗杀伤之罪,不分首从,一律按首犯论处。> >   三是实行类推报批制度。清律对唐律的法律类推加以限制,规定“断罪无正条”者,虽可使用类推,但必须上报皇帝批准,不得擅自裁断。> >   四是化外人案件属地管辖。对化外人犯罪案件,清律放弃唐律分别适用属地、属人的原则,改为凡来降人犯罪者,依律拟断。> >   对于强盗罪,清律规定,凡是以强盗方式得到的财物,不分首从,皆斩;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侵犯城池衙门等行为,积至百人以上,不分得财与否,一律斩首示众;响马强盗,执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者,不分人数多寡,枭示;越城入室行劫,伙盗行劫官帑、漕船,粮船水手行劫杀人等,也都斩首示众。> >   在经济立法方面,清朝入关以后,鉴于明末赋敛无度导致农民起义的教训,明令废除“辽饷”、“剿饷”、“练饷”等“三饷”加派,并仿效明制编订《赋役全书》,于1657年颁布,开始建立清朝赋役制度。> >   《赋役全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土地、人丁的等级与数量;计算和确定田赋、丁银的数量;记载各地承办内廷及朝廷所需实物贡赋的种类与数量;确定地方所征赋税的分配与使用原则等。> >   康熙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转移速度的加快,农民人口大量流动,原来按人丁征税的赋役制度已难以保障。1712年下诏宣布,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定额征收丁银,今后再生人丁,永不加赋。> >   1716年,广东各州县率先实行“摊丁入亩”,把固定的丁银额按土地亩数平均分摊到田赋中,不再按人口征税。> >   至1723年,又将“摊丁入亩”之制推行到全国,从而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农民负担,废除了沿袭2000年的人丁税,削弱了农民的人身束缚。> >   1646年,帝下令废除明朝匠籍制度,将匠户编入民籍,与农民一体纳税当差,禁止官府以各种名义无偿役使手工业工人,使其获得了与农民相同的法律地位。> >   同时,放宽了国家对手工业的专擅垄断,除武器制造、货币铸造及宫廷所需重要物品由官府经营外,其他行业经过官府批准,并按规定纳税,都允许民间手工业者经营。> >   为了发展私营商业,清朝废除明末加征的各项税负,并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1667年又下令,禁止官僚贵族欺压掠夺商贾,以保护商人的合法经营。1686年,还曾建立牙行制度,由其代表官府监督商税的征收,管理市场物价,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   1757年清朝规定“一口通商”,这唯一的通商口岸就是广州。外国商船只能至广州港停泊交易,由粤海关对外国商船征收船舶税和货税,总称关税。> >   当时严格限制出口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凡马牛、军需、金、银、铜、铁、铅、锡、铜钱、硫磺、书籍、粮食等都不准出口,而允许出口的丝绸、茶叶、大黄等也严格限制数量。> >   此外,清朝还规定,在广州进行的中外贸易,必须通过官方指定的垄断代理商行“十三行”进行,由它充当外国商人的全权代理人,包销进口商品,代缴关税,采购各类出口商品。> >   十三行行商既是外商在华行为举止的保证人,也是中国官府与外国商人之间的中介人,外国商人的一切请求均由行商转达,而中国官府对外国商人的一切政令要求也由行商传达。十三行还在广州城外开设“商馆”,供外商作为来华贸易的办事处和住所。> >   以上诸项海外贸易立法,束缚了民间海外贸易的开展,阻挠了中外正常贸易的进行,影响了社会经济顺利发展。> >   在行政立法方面,在清朝行政管理体制中,皇帝仍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军政事务由其“乾纲独断”。> >   为了防止宦官专权和臣下结党营私,清律严禁宦官参与政治,严禁大臣交结朋党及内外官交结,犯者按“奸党罪”处斩。在皇帝之下,仿明制设内阁,代拟批旨,呈进奏章。> >   内阁大学士名额不定,康熙时多用满汉大学士4员,时6员,时增协办大学士一两员。内阁大学士为正一品,位列百官之上,但实权远不及明朝,仅仅具有上传下达的职权。> >   在内阁之外,还设有议政王大臣会议、南书房等辅政机构。雍正即位后,因西北用兵而设立军机处,取代传统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并侵夺了内阁的部分职权。军机大臣位高权重,只服从皇帝命令,是清朝君主专制极端化的标志。> >   内阁与军机处之下,沿袭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侍郎各二人,下置郎中、员外郎等属官。六部长官对皇帝负责,只能奏请皇帝颁发必要的诏令,无权向地方直接发布命令。> >   六部之外的院、寺、府、监均有较大裁并,九寺只剩下审理刑狱的大理寺,管理祭祀的大常寺,管理马政的太仆寺,以及管理典祀筵宴朝会的光禄寺和鸿胪寺;五监仅剩下掌国学政令的国子监;只有培养封建统治人才的翰林院仍维持明朝时的地位。> >   地方政权机关分为省、道、府、县4级。明朝临时派遣的督抚已成为固定的省级长官,握有地方军政大权,但必须秉承朝廷指示行事。布政使和按察使失去了明朝时行政上的独立性,成为隶属于督抚的分理地方民财和刑狱的两个机关。> >   省下设道,作为省的派出机构,负责联络省与基层的关系,由道员主管政务。道下设府,由知府主管行政、经济与司法等事务。> >   与府平级的机构有厅和直隶州。府下设州和县,州置知州,县置知县,由中央直接派遣。县下设有征收赋税钱粮的里甲和防范盗贼的保甲。> >   在职官监察方面,清朝基本沿袭明制,中央仍以都察院为监察机关,长官为左都御史。为了集中皇权,将六科给事中并于都察院。> >   六科给事中与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分别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纠弹,使监察机构实现了一体化。当时有科道官密折言事制度,将军机处以外的所有机关和官员都纳入监察稽违的范围之内。> >   1690年,康熙令左都御史为议政大臣,参与朝政决策,充分发挥科道官作为皇帝耳目的作用。地方则由省按察使派出的“分巡道”和省布政使派出的“分守道”分别对府、州、县官员进行监察,同时废除了巡按御史制度。> >   清朝的会审制度有所发展。除了从明朝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的九卿会审外,还制定了朝审、热审和秋审制度。> >   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绞监候案件。热审的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囚犯。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为是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   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   第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   第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3000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   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   第四,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   [旁注]> >   化外人 化外人即教化之外的人,古时指外国人。依据《唐律疏议》: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这一原则在明朝发生了变化,“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一律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   摊丁入亩 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我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对农民人身放松了控制。> >   牙行 是我国古代和近代市场中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评定商品质量、价格的居间行商。牙行一词始见于明朝。他们以经营牲畜、农产品和丝绸布匹等手工业品为主;也有居间包揽水运雇船的,称埠头。> >   十三行 清朝设立于广州的经营对外贸易的专业商行。又称洋货行、洋行、外洋行、洋货十三行。1685年开放海禁后,清政府分别在广东、福建、浙江和江南四省设立海关。粤海关设立通商的当年,广州商人经营华洋贸易二者不分。> >   斩绞监候 是清朝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者朝审再做判决。> >   [阅读链接]> >   清同治、年间,地方执法机构有个仁让公局,位于现在的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古安宁市中街偏东。根据有关文献记载,仁让公局在当时担负众多的社会管理职责。> >   当中包括:禁赌博、禁米店抬价、解劫匪、组织蚕业公司、暂停收谷等,解决不了的则呈交县署裁决。> >   仁让公局目前还完整保存有4通石碑,即禁挖蚝壳告示碑,禁牧耕牛告示碑、白鸽票花会公禁碑,即禁赌、四姓公禁碑,它们从侧面反映了仁让公局在基层政权管理中的职责。

高中历史 唐朝和宋朝三大法司的区别和联系

唐朝和宋朝三大法司的区别和联系

解答:

3、隋、唐中央司法机关

随着隋朝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其统一的司法机关体系与诉讼审判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隋朝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大理寺、(10)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机构.大理寺的正副长官为卿、少卿各一人,下置丞、主簿、录事、正、监、评、司直、律博士、明法、狱掾及其他属员若干人,他们分工负责各自的司法审判事务、法律培训教育及监狱管理工作.大理寺“掌决正刑狱”,(11)主要职责是审理中央百官的犯罪案件和京师地区徒、流刑以上重大案件,同时处理地方移交的各种疑难案件,死刑案件则须上报皇帝批准或由皇帝最后裁决.

刑部系合并前代二千石曹、三公曹、都官曹三曹职责发展而成,属于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其正副长官为尚书、侍郎,下置其他属员若干人.隋炀帝大业三年以后,曾改刑部为宪部郎.刑部除负责中央的司法行政事务外,还兼掌徒流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御史台仍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掌察纠弹劾” ,(12)主要职责是监察文武百官并纠举、弹劾其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负有审查监督大理寺、刑部等机关司法活动的责任.

为了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与执法水平,保证诉讼程序和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隋朝初年曾在大理寺设置律博士八人,主要从事法律教育与研究及司法人员培训工作;各州县也配备有律生,专门研修法律政令,并协助州县官审理案件.同时,大理寺及刑部还设有精通法律的职业明法官,朝廷每逢“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开皇五年,因始平县律生辅恩徇私枉法、构织冤狱,隋文帝愤怒地撤消了律博士、明法官及各州县律生.“自是诸曹决事,皆令具写律文断之”.司法机关判案决狱,必须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开皇六年,隋文帝又颁“敕诸州长史已下,行参军已上,并令习律,集京之日,试其通不”.(13)要求各级官员须认真学习掌握法律,并于赴京时进行严格考核.

唐朝的司法机关体系,基本沿袭隋朝.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仍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地方设置州、县两级机构,仍实行行政机关兼掌司法的传统体制.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设卿一人、少卿二人为正副长官,“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14)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地区的徒刑以上案件.但是,对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的判决,则要上报奏请皇帝审批.对于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或疑难案件,大理寺也有重审权.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设尚书、侍郎各一人为正副长官,“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复、关禁之政令”,(15)主要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地方各州县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同时兼管全国的狱政等司法行政事务.对于所复核的可疑案件,徒、流刑以下一般驳回原审机关重审,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是中央行政监察和司法监督机关,设大夫一人、中丞二人为正副长官,“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16)除对文武百官的行政监察职能外,其对司法方面的监察监督职责,主要是监督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刑部的复核活动.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往往也直接参与审理审判活动.

唐朝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采用特别审判程序,即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大夫等三大法司的长官,组成临时特别法庭会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地方发生的不便移送京师的重大疑难案件,有时也派三法司的副职或其属员前往当地进行审理,称为“小三司”.凡是经过会同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其审判结果一般要上奏皇帝最后裁决.

4、宋、元中央司法机关

两宋的司法机构包括各级审判机构、复核机构以及司法监察机构.宋的审判机构及其职权基本上是承袭了唐制,从中央到地方有一套审判体系,按不同审级确定了不同的审判权,根据犯罪对象又设有兼理审判机构和临时审判组织,使宋代的审判体系更加完整.

宋代初中央设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太宗淳化二年(991)“特置审刑院于禁中” 之后,大理寺的职权改变为“但掌天下奏狱”而“不复听讯”,也就是说大理寺成为只依法决断地方上奏案的慎刑机关.宋神宗元丰二年(1077)“复置大理寺”,凡京师百司之狱归于大理,流罪以下案专决,死罪案报御史台“就寺复审” .为避免大理寺在审判中出现失误,在大理寺设左断刑、右治狱两个系统,左断刑设三案、四司、八房,掌断天下疑案及命官、将校罪案的审理 .元丰6年(1083)又将左断刑分为断、议两司,凡断公案皆送议司复议.右治狱设左右司、驱磨、检法、知杂四案,掌决京师刑狱,并“专一承受内降朝旨重密公事及推究内外诸司库务侵盗官物”.宋代司法体制中,最为重要的建制是“鞫谳分司”,即审与判相分离.凡是审断案件,大理正先审核确当与否,论定后签印注日,再移送到议司复议,如有疑难,提出改正意见,正副长官再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审、判分离,对司法官是一种较好的制度制蘅,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腐败.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机构设置上看,尽管审、判分离制还不够完善,但的确是对传统司法制度的改进.沈家本称宋代“审、判二者且不能混合,司法、行政更无论矣.”元丰改制后,虽然恢复了大理寺的审判职权,但是奏裁重案和招狱,仍有皇帝指定朝臣组成临时的特别审判机构“制勘院”进行审理,由皇帝直接决断.

宋代的中央设御史台为监察机构,但是在刑事监察职能外,御史台还拥有重大疑难案件以及诏狱的审判权,同时也是法定的上诉机关.这个可以以下史料中看出,“群臣犯法体大者,多下御史台” ,“若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鞠”.

两宋的京师开封府和临安府的审判权由知府行使,京师审判的刑事案件都需要报大理寺审查,送刑部复核.但是在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下诏“罪至徒以上者,并须闻奏”,至此京师对杖以下罪有了判决权.

宋代除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法定审判机构外,还有一些其它的审判机构,如某些行政机关直接行使审判权,以及一些临时的审判组织.宋代对于军人犯罪的案件设有独立的审判机构,再枢密院作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拥有监督审判军人案件的权力.中央设有殿前指挥使司、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司(号称“三衙”)各设推事,主掌“勘鞠、取会、追呼诸军班诸般词状公事”,设“法司,检引法条” .京师禁军狱案归三衙审理,“自犯杖罪以下,本司决遣,至徒者奏裁” ,若是大辟案件,则要“送纠察司录问,呈枢密院审核进奏”.南宋时的军人案件,由三衙和江上诸军都统制司的后司审理,这是专门受理本军案件的军事司法机构.在外戍守的禁军案件,杖以下的由本路提刑司“准法决罪”,“徒以下禁系奏裁” .宋代的临时审判机构主要有“案议”、“制勘院”、“推勘院”三种,其中“案议”是宋代理断诏狱中的一种最高集议判决形式,主要在刑名有争和疑狱不能决时,朝廷召集宰相、谏官、御史、翰林学士、知制诰等高级朝臣集议于朝堂(称为“杂议”),以议定刑名和集议判决,具有审判的性质.“制勘院”是当地方遇有重大案件时由皇帝亲差法官前往案件发生地临近州县置院推勘,“凡一时承诏置推者,谓之制勘院” .“推勘院”是对大辟或品官犯罪翻异案进行复核,由诸路监司差派清强官在案件发生地的临近州军置院勘推.三司及户部则可参与财政赋税案件的司法审判.

宋代为了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控制,在强化刑事案件的复核之外还赋予了行政机构复核刑事案件的职权,使得宋代的行政干预司法显得更为的突出.宋代的专职司法复核机构有一个变化与复归的过程.宋代初是将刑部作为专职的司法复核机关,且为了加强刑部的复核职能,于太宗淳化元年(990)年在刑部增设“祥复官五元,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公遣鞫狱” .但是随着淳化二年(991)为了防止“刑部、大理寺吏舞文巧诋”,于刑部外又专门设置了一个复核机关即“置审刑院于禁中”,到淳化三年(993)下诏规定“大理寺所祥决案牍,即以送审刑院,勿复经刑部祥复”,至此到元丰改制期间刑部丧失了司法复核职能.元丰改制后又将司法复核职能归属于刑部,.

唐代边塞诗与宋朝边塞诗,都描写边塞生活、抒发爱国情怀,但细细对照阅读,却发现唐代边塞诗昂扬,宋代边塞诗凄凉.唐代边塞诗产生在盛唐时期,这一时期国家强盛,百姓殷实,遇边境祸乱唐王朝多能克敌制胜保住疆土.在唐代边塞诗人中,李颀可谓独树一帜.他的边塞诗善于通过将士的壮举,突出他们以身许国的豪情,其诗基调慷慨昂扬.即使

1、力度不同.宋强唐弱唐通过三省六部制将相权一分为三,松进一步分割相权,将统调兵权分离2、影响不同,三省六部制分工明确,提高了办事效率;但宋朝分割相权的措施造成了三冗两积的局面.

唐朝 政治上 在中央设立 三省六部制分割相权,在地方设立 道 ,州,县 三 级经济上 农业得到发展,长江下游出现曲辕犁 用于灌溉的筒车得到应用 商业不断繁荣,出现了夜市,水路商运发达文化上 和亚洲欧洲不断往来,不断进行文化交流.绘画艺术达到鼎盛阶段,代表人物是吴道子,唐诗是唐代文学的代表,有边塞诗人王昌龄,浪漫诗人李白

二府: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度支,盐铁,户部三司.这是宋朝的中央机构.宋朝的枢密院掌管军政,中书门下行驶行政权.尚书省、门下省是唐朝的三省六部制的机构,尚书省执行行政权,门下省负责审核封驳.唐朝时候的三省在宋朝没撤但是已经不参与政事.

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中书省掌管王言,即发布诏令; 门下省进行诏令的审核;尚书省统率六部,负责具体执行工作.而大政方针的制定,是由皇帝直接选取和各省掌管来协商,这些人俗称宰相. 这种体制保证了皇帝的意志得到执行,而又不至于一边独大,影响王权.宰相的生杀予夺也操纵在皇帝手中,所以说加强了中央集权,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强干弱枝

唐在中书令之下设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皆为要职.主要负责起草诏令.中书令在唐朝前期与侍中、仆射同为真宰相.宰相集议朝政的政事堂,初设于门下省,高宗死后,移至中书省.此后,中书令执政事之笔,有出令之权,遂居宰相之首.但是中书省到了唐代后期也大权旁落.北宋前期,中书省仅存空名,与门下省并列于皇城外两庑,所掌只是册文、覆奏、

一、课程标准了解明朝内阁、清朝军机处设置等史实,认识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二、教学目标〔知识与能力〕1、废行省、设三司;废丞相,权分六部.2、识记清初政治制度的变化;军机处的设置.3、了解明朝内阁制度形成的经过极其发展.4、理解内阁制与宰相制的区别.5、理解中国古代

隋:是承前启后的一个朝代,文帝与炀帝共在位三十八年.在这三十八年中,中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均有所巩固和发展.首先在政治方面,隋朝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机构,恢复了被废除多年的三师、三公、九卿的旧制.确立了三省、六部新制,增强了中央集权统治.通过制定《隋律》稳定了社会秩序.另外,开设了科举制度,为以后中国封

就是更活跃了唐朝有市坊界限而宋朝则取消了还有就是纸币的出现加速了经济发展 宋朝的经济繁荣程度可谓前所未有,农业、印刷业、造纸业、丝织业、制瓷业均有重大发展.航海业、造船业成绩突出,海外贸易发达,和南太平洋、中东、非洲、欧洲等地区50多个国家通商.南宋时期对南方的开发,促成江南地区成为经济文化中心.农业宋代大兴水利,大面

.路宋初力平群雄,疆域区划难以顾及,太宗因袭唐朝旧制,略事改革,分全国为13道:河南道、关西道、河北道、河东道、淮南道、江南东道、江南西道、陇右道、山南东道、山南西道、剑南东道、剑南西道、岭南道.但不久,在淳化四年(993年)把全国又合并为两京(东京、西京)10道;去陇右、山南东、山南西三道,并剑南东、西道为一

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度,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门下省封搏审议,就是看诏令能不能实行,不能的话就驳回,尚书省负责执行,六部归为尚书省,三省长官都是宰相,也就是相权一分为三.宋朝沿袭三省六部制,不过把中书省和门下省合二为一,称为中书门下省,又设置了枢密院,枢密院和中书门下省合成二府.加上尚书省称为

夏、商、西周、东周、春秋、战国、秦、西汉和东汉、蜀魏吴三国、西晋和东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北宋和南宋、元明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朝代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在共和制成立以前,中国最高的统治政体是以家族世袭为主的,当一个家族推翻统治家族即为朝代更替. 以下列出中国历史上所有主要的朝代: 1. 夏朝

初期三省,权利差不多.唐代三省制在建立不久就开始向二省、一省转变.宋朝,枢密院与中书省并称“二府”.权力分配.神宗元丰五年(1082年)改革官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太宰) · 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少宰) · 尚书省或中书省左右丞相 · 平章政事.也就是又一次加强了皇权.元代以中书省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

隋朝,隋文帝灭陈,杨广篡权,三证高丽修大运河下江都,天下大乱,群雄并起,杨广被宇文化及弑于扬州,宇文化及带兵回东都被窦建德所杀,李密起于瓦岗,李渊父子盘踞关中,王世充占东都,杜伏威占据江淮唐朝,最著名的事件非玄武门之变莫属,大唐有三次政变都是发生在玄武门,李二夺取政权,文治武功,贞观之治,李靖攻灭西突厥吐谷浑宋朝陈桥兵

哈!哈!哈!你说了三个朝代,还说早期,三个朝代的早期是隋及唐初.你是指三个朝代各自的早期吧.隋朝太短,隋末之人就是唐初之人.古龙小说没什么朝代.金庸没写隋唐故事,宋代故事有天龙八部、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即使最早的天龙八部也是北宋末期,对整个宋代来说,应算中期.所以你说的人不存在.

商朝商高宗武丁,姓子名昭,他统治期间被誉为武丁中兴,即位以后,商四出讨伐,征服了周围许多小国,扩大了领土,商朝达到全盛时期.周朝周成王姬诵和周康王姬钊,他们统治期间被誉为成康之治,中国西周初成王、康王的治世.史家称“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隋朝隋文帝杨坚的开皇之治,当时社会民生富庶、人民安居乐业、政治安

秦朝丞相是最高的行政官,秦国丞相之设始于秦武王二年,是年设左、右丞相,秦昭王三十二年,改相国,秦王嬴政未亲政时,以吕不韦为相邦,并置丞相昌平君,期间或左右二相并置、或设独相、或称相国.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定制置丞相一人,以李斯为之,秦二世诛李斯后,以赵高为相,因其为阉人而称中丞相.秦制,出任丞相的人均受封侯爵.汉朝皇帝对

唐朝.“贞观之制”1.唐太宗统治时期,政治比较清明,经济发展较快,国力逐步加强.因为唐太宗的年号是贞观,历史上把这一时期的统治称为“贞观之制”.2.武则天是我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她继承了唐太宗发展农业、选拔贤才的政策.人称她的统治“政启开元,治宏贞观”.第3课 “开元盛世”开元盛世:唐玄宗统治

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强盛,最繁荣,最发达,最开放的时代之一.李渊于618年建立了唐朝,以长安(今陕西西安)为都,后来又设洛阳为东都.其鼎盛时期的疆域西至中亚的里海与咸海;北越外兴安岭,贝加尔湖;东起库页岛,朝鲜半岛;南到越南.690年,武则天改国号为周,史称武周,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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