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历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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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首语:厌伴老儒烹瓠叶,强随举子踏槐花。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法律的历史分析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法律的历史分析

1.法律的历史和发展

一、法律发展的概念所谓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

其具体内容包括:首先,法律发展是依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而对法律运行所作的考察。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与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

再次,法律发展是法律由混乱、冲突到系统、严密、科学,从简单、低级到复杂、高级的不断上升过程。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和法律变性两者不断融汇渗透的产物。

二、法律发展的特征(一)从纵向关联上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二)从横向对照上讲,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与平衡性的统一。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依其特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种种解脱,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一)旧中国及日本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观点。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学说。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将法的发展史分解成依次递进的六个时期:一是图腾法即萌芽阶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纪法律;五是个人主义的法律;六是社会化的法律。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认为法律发展经历了如下六大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社会化阶段以及世界法阶段。昂格尔(R•Unger)将法的发展过程归结为三大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发展为贵族社会的官僚法;第二个时期是从贵族社会的官僚法转变为自由社会的法律制度;第三个时期则是从自由社会的法律转向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

2.法律起源的论述,及其研究意义

一、从古到今,许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法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主要有: (1) 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

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

(2) 暴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中国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就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 契约说〔古典自然法学者〕: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或更好地生活,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 发展说:具体包括两种: ① 人的能力发展说:随着社会的进化,人的能力有了发展,例如,火的作用,弓箭的发明等,财富有了增加,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 ② 精神发展说:黑格尔就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 (5) 合理管理说〔法社会学者〕: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说,如美国当代法的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① 生产力的发展、② 社会经济的发展、③ 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④ 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存在内在的一致和对应的关系,如神创说就与法的本质的神意论观点一致,是神学法学的主要内容;契约说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与法的本质的理性论观点紧密联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 ①生产力的发展、②社会经济的发展、③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④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一)根源·法产生的根源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原始社会的氏族联盟和氏族习惯就逐渐被国家和法所代替。法的产生有着经济的、阶级的、社会的根源,同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社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具体而言: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从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法的产生。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以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个人与集体浑然一体。利益基本一致使他们只需依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关系调整好了。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发生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产品的交换,逐渐促进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进而使得财富向少数人的积累,公有制因此逐渐地解体了。 后来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有制的解体,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

在这些所有制的背后,存在着各种不同利益的集团,其中在对抗性的所有制经济关系中,还存在着两个对抗性的社会利益集团——奴隶主阶级和奴隶。各个不同利益的社会集团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着保护一种所有制和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斗争,这就使社会的经济秩序陷入混乱之中。

如何才能调整这些经济关系呢?如何才能迫使广大劳动者——奴隶服从当时奴隶主所有制的劳动条件进行生产呢?靠原来的习惯显然是不行了。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社会各集团在毫无限制的冲突和争夺中同归于尽,于是就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一些特殊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以保护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限制甚至消灭那些不利于奴隶制发展的经济,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就是法。

可见,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以前,人们的关系是平等、互助的关系,那时的习惯也是符合氏族公社全体成员利益的,人们能自觉遵守。

后来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社制度的解体,私有制和阶级开始产生。私有制的发展促使私有者吸收更多的劳动者为其创造剩余产品,战俘不再被杀死而是作为奴隶保留下来,奴隶制开始萌芽了,随着个体劳动发展成为普遍现象,产生了个体家庭私有制和子女继承制,社会逐渐向两极分化:一些氏族部落首领通过剥削和掠夺而成为贵族和奴隶主,而广大自由民由于货币、高利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抵押的开始出现而沦为债务人,进而沦为奴隶,社会逐渐分裂为奴隶主与奴隶、贵族与平民。

3.法律的历史和发展

一、法律发展的概念

所谓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其具体内容包括:

首先,法律发展是依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而对法律运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与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

再次,法律发展是法律由混乱、冲突到系统、严密、科学,从简单、低级到复杂、高级的不断上升过程。

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和法律变性两者不断融汇渗透的产物。

二、法律发展的特征

(一)从纵向关联上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二)从横向对照上讲,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与平衡性的统一。

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依其特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种种解脱,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旧中国及日本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观点。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学说。

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将法的发展史分解成依次递进的六个时期:一是图腾法即萌芽阶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纪法律;五是个人主义的法律;六是社会化的法律。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认为法律发展经历了如下六大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社会化阶段以及世界法阶段。

昂格尔(R•Unger)将法的发展过程归结为三大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发展为贵族社会的官僚法;第二个时期是从贵族社会的官僚法转变为自由社会的法律制度;第三个时期则是从自由社会的法律转向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

4.《法律简史》心得体会

法制史学习心得范文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

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

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

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

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

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

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

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

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

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

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

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

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5.谁介绍一下法律的起源与发展从东西方法律的对比讲起

要想了解法的起源,就得追寻历史的轨迹,穿梭时空的隧道,去探寻人类社会初始的情况。

在那个人类发展史上的最早阶段,人类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工具简陋,个人的圣餐能力和生存能力不足以对抗自然灾祸和外族侵入,因此群居是原始人的唯一的生活方式,共同劳动和占有劳动所得。 平均分配和消费是原始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形态。

与这样的经济形态相适应,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划分和贫富差距。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氏族公社是原始社会中后期最基本的经济组织和社会单位。

就算氏族首领也没有任何特权,他也要和其他成员平等参与劳动和分配。受这种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制约,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他的秩序通过原始习惯来实现的。原始习惯是原始人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世世相袭,代代相传,成为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权威而有效的社会规范。

原始习惯一般以血缘为纽带,以属人为原则,依赖于氏族或者部落首领的权威、传统的力量和社会舆论保证实施,主要靠社会成员自觉遵守。 那么这种习惯怎么就被后来的法律所取代了呢?那就得记得马克思的一句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法律的产生同样离不了经济这个话题。正如波斯纳所说,“这些问题最终起源于劳动分工。”

这些问题包括法律的形成。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所以法的产生依赖于国家的产生。

而国家的产生是建立在原始氏族、部落不足以再调整内部的关系,原始社会组织的解体的前提下。原始社会组织的解体就是起因于由生产力发展和文明演进所引起的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的变化。

社会分工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是建立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原始社会,人们群策群力,群居群住,在岁月的磨洗中逐步提高了抵抗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

从狩猎采渔之中慢慢学会了种植圈养。农林部落和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原始社会在这样社会分工的变革中分离出了主人和奴隶,而从原部落首领摇身变成的主人当然享有社会分工的成果——剩余产品。

从而人类社会也开始有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在其后漫长的生活中,人们又慢慢学会了兽皮制衣,铁杵磨针,手工业与农业又开始了分离。

生产的不断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剩余产品数量增加、种类繁多,促使私有制度和“私有权观念”产生,剩余产品和私有制的出现必然会带来商品交换。不同质量的生产率,不同数量的剩余产品,使社会除了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差别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的差距。

交换的频繁和日益专业化促成了商人阶级的出现。商人阶级的横空出世引起了原始社会的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剩余产品逐渐增多与私有制出现引起分配不均,而商品交换的频繁也会增多彼此的碰撞和纠纷的产生。

这导致了原始社会更加严重的利益冲突和贫富对立,再加上大批新的、与氏族居民无关的外族居民的迁移和混住,原始氏族制度和习惯无论如何也适应不了这种新的形势了。 这种靠传统力量和社会舆论实施,成员自觉遵守的原始习惯已经过时。

在发展中的原始部落组织中,原为酋长、部落首领的人物逐渐变成了富有的作为剥削者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必然要制定代表他们意志的法律,利用法的强制性来约束被统治阶级的行为。他们或默认或确认或整理原来共同遵守的习惯为法律,只是这时的“习惯”还有原来的影子,但加上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有利于他们的规范。

这就是人类法律的雏形。这样逐步完成从习惯到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度发展过程。

在随后每当经济发展,社会变迁,矛盾突出时,法律就会略显滞后,捉襟见肘,所以此时法律都要修缮,这就是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通过法的历史类型的变迁,我们可以发现法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在性质和内容上依赖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而他的作用和生命力也取决于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

作为社会存在的生产关系的变动是发发展的直接动力和原因。背后的根源还是生产力的发展。

法的这种发展说明了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因此法的更替往往不是自发实现的,通常通过社会革命才能完成。

在这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法的作用,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立、改、废离不开国家的行为,国家的力量。 法律本身离不开国家,从属于国家。

6.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特点是什么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特点: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家庭本文,伦理法制;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无讼是求,调处息争;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不分”。

基本特征:

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法典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在以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同时:也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相关规定;

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扩展资料

历代行政法规

中国古代统治者也用法律作为管理行政机构和官吏的一种手段。历代都制定了一些关于行政机构设置、职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规。中国古代虽然把各种律令混合制订在一起,但唐以后也有单行的行政法典。

先秦夏代适应奴隶制的需要,随着权力机构的建立,产生了最初形态的行政法制。商代,“齐之以礼,齐之以刑”,礼法构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夏、商时期对政府机构的管理基本是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时期的《周礼》(亦称《周官》)中载有《六官》、《六典》之篇。《六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考工记》6篇。

《六典》即治典、礼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秦汉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加强了对政府机构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效律》等是关于职官建制、任免、铨选、考核之法;《内吏杂律》是关于京官政务之法规。

《行书律》是有关公文规定的法规;《傅律》、《田律》、《金布律》、《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关经济、手工业的行政管理法规,内容十分丰富,充分显示了统一封建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7.请简述法学的历史发展和重要贡献的人物

历史法学派的特征及其主要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 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

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 胡果:胡果最先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在对“历史性的”自然法理论表示赞同的同时,反对纯理论的自然法学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

他在《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中认为,由于法学家从事的是文科研究,并不进行任何实验,所以他们的一般性的思索对立法没有价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种法规、法律,不会顾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医生在开处方时,总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会顾及医学的一般原则一样。

因此,历史主义的个别化的观察方法与一般化的认识方法是对立的。基于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启蒙主义立法者对法发展的僭越。

他指出,“将自己的意见提供给统治者的法学家,一般而言,并不比同时代的其他人贤明多少。”他们试图将法纳入各种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谬的,法的本质之源是习惯法。

从现存的历史和比较观察中,必然导致出将来应发生的事情。而与此相对,自然法并不是追求正确的、合目的的事物的标准。

当然,在这一点上,胡果还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识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鸠在继承法国道德论过程中确立起来的经验主义立场上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批判。 萨维尼:系统论述历史法学派之基本观点的是萨维尼。

他通过对法的产生、法的本质和法的基础三个问题的阐述,表达了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萨维尼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

他指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

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停息的时候, 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识一样,总是在运动和发展中。“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

萨维尼认为,法的发展呈现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并表现为习惯法。第二阶段,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出现了学术法。

此时,法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学家手中一门特殊的科学。当然,能够促使该阶段法发展的法学家,必须是那种具有敏锐的历史眼光,又有渊博知识的人,而这样的法学家现在在德国还很少,所以,在德国还未具备开展统一立法的条件。

第三阶段就是编纂法典。但即使是到了此阶段,也要谨慎立法。

对法的本质,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在《现代罗马法的体系》中,萨维尼指出,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

在人类的早期阶段,法就已经有了其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在所有每个人中同样地、生气勃勃地活动着的民族精神,是产生实定法的土壤。

因此,对各个人的意识而言,实定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种同一的法。”这种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共同意识和信念。

因此,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和文法一样。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助人们揭示了“民族精神”,帮助发现了“民族意识”中已经存在的东西。

最后,萨维尼对法的基础作了阐述。他指出,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 习惯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

它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的法律。 在萨维尼看来,法律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和语言、风俗一样,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法律是民族意识的有机产物,是自然而然逐渐形成的。法律起源于习惯,习惯是法律最初的不成熟的表现形式。

法律是自发地渐进地演化而成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创造的产物。萨维尼这种法律观的哲学渊源是进化理性主义。

进化理性主义认为,社会、语言和法律都是按照演化的方式自然发展而成的,而不是由任何人依凭理性设计出来的,因而社会、经济、法律制度都不可能以演绎推理的方式加以重构。而建构理性主义基于对人类理性具有无限能力的盲目自信,主张一切社会、经济、法律制度都是由人类伟大的理性创造出来的,既然人类自身创造了各种制度和文明,那么人类也就能够按照理性设计随心所欲地对它们进行重构和改造。

萨维尼表面上主张一种消极立法论,认为法律犹如原野之草木,可以无需任何辛劳而生长,实质上其主旨在于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那种急功近利式的立法观念,强调制度设计之前的成熟的理论探讨。在立法方面,萨维尼始终对人类僭妄的理性持高度的戒心。

萨维尼花费了。

8.法律发展的一般历史过程是什么

这个网上可找不到啊,看看吧:

一、法律发展的概念

所谓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其具体内容包括:

首先,法律发展是依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而对法律运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与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

再次,法律发展是法律由混乱、冲突到系统、严密、科学,从简单、低级到复杂、高级的不断上升过程。

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和法律变性两者不断融汇渗透的产物。

二、法律发展的特征

(一)从纵向关联上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二)从横向对照上讲,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与平衡性的统一。

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依其特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种种解脱,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旧中国及日本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观点。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学说。

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将法的发展史分解成依次递进的六个时期:一是图腾法即萌芽阶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纪法律;五是个人主义的法律;六是社会化的法律。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认为法律发展经历了如下六大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社会化阶段以及世界法阶段。

昂格尔(R•Unger)将法的发展过程归结为三大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发展为贵族社会的官僚法;第二个时期是从贵族社会的官僚法转变为自由社会的法律制度;第三个时期则是从自由社会的法律转向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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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法律关系产生表现在下列方面:(1)刑罚关系。随着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对立和矛盾的加剧,出现了旨在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刑罚和刑法。同态复仇和承认“私刑”的氏族习惯被予以废除,代之以规定一般刑罚制度的法律

对中国古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及认识古代监察制度:中央设御史,监察百官,历朝沿用,但地方监察制有一些变化。(1)秦朝: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设监御史。(2)西汉:汉武帝设13州为监察区,设刺史进行监察,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