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承前启后――秦惠文王自立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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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第七节 承前启后――秦惠文王自立为王

2、汉朝历史 第七节 废除苛刻的刑法

第七节 承前启后――秦惠文王自立为王

  在秦的历史上,继秦孝公而为秦国国君的秦惠文王也是一位有为之君。 >   秦惠文王名驷,孝公之子,又称惠文君、文王、惠王,也被追称为帝。其于公元前337年即位,享国27年。 > >    对于秦国的发展而言,秦惠文王的政治历史作用是承上启下的。秦惠文王即位之初,为了缓和国内政治矛盾而诛杀了 商鞅,但是,他并没有废除商鞅制定的法令制 度,相反,在内政方面,他仍然坚持并完善以“客”为“卿”的用人制度,继续执行“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的原则,从而聚集了大批谋臣良将。尤其 为后世史家所称道的是,自 秦穆公以来的“求贤”、“纳客”举措,在秦惠王时期形成一项比较完善的客卿制度,对秦国以后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 >   具体说来,秦惠文王时期的客卿制度与战国之时“养客”和商鞅之时及之前的“用客”制度有很大不同,表现出秦惠文王在用人制度(仕进制度)上的改革意识和创新举措。 > >    我们知道,战国以来,各诸侯国为了富国强兵,争雄天下,都竞相养客。战国四公子中的齐之孟尝君、魏之信陵君、赵之平原君、楚之春申君,都因养有大量的宾 客而闻名天下。这些被养的宾客,又叫“食客”,他们或怀绝技,或有异能,或属罪徒,或为无赖,不分国别,无论良莠,成分比较复杂,而且无“特操”,大抵都 是为利而聚,乘势而往,所谓“君有势,我则从君,君无势则去”者比比皆是。据《战国策》、《吕氏春秋》等史籍载录,在这些“食客”中,亦不乏智能之士。如 《战国策·齐策》中所载的孟尝君所养之“食客”冯谖(xuān),就“焚市义”、“游说于梁”,为孟尝君营得“三窟”,不但使孟尝君得以恢复相位,为齐 王所重用,而且避免了潜在的政治风险,得以富贵永保。 > >   和其他六国相比,秦国的养“客”之举,似乎要严谨得多。据《商君书·境内》载, 并非每个富豪之家,都有养客的资格,要养客,必须有600户的地户和封邑,否则即为违法。除此之外,秦国还设有专门的粮仓,以供客用。由此可见,客在秦国 的社会地位要比其他六国高得多,已经有“官养”之实。 > >   正如孟尝君所养之门客,有无鱼之客、食鱼之客、车乘之客诸般等级一样,秦国之客 也有等级之别。一般说来,比较受重视并且给予较高礼遇的为之“上客”,反之为之“下客”。但无论是“下客”,还是“上客”都还是无官之人,由客而为“客 卿”,方为得官之人。而这一制度性的客卿使用流程,正是秦惠文王对秦政治制度的创新与贡献。 > >   秦惠文王的制度创新还体现在,他一方面继 续贯彻商鞅制定的军功授爵制,比如 张仪等拜客卿后,均以立下军功为主的功劳后才得以拜相,但另一方面,秦惠文王却在由客拜为客卿时,往往因客的一番政论而 授以官位,并以此作为仕进的另一途径,为智能之士提供了施展政治才能的舞台,拓宽了仕进之路。正因如此,以惠文王十年张仪相秦为标志,秦国出现了以客入仕 的高潮,大批异域人才进入秦国,秦国的高级官吏之位,更多的“出于客”。以张仪相秦为标志而形成的客卿制度,对秦以后的迅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人力资源保障 作用。黄留珠先生评价秦惠文王的这一举措时说:“它即是秦较早突破宗法制的茧缚,举用外人的传统特点的继续和发展,同时也是秦统治者不断总结仕进经验教 训,纠正军功取仕弊端的必然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秦惠文王的制度创新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 >   秦惠文王的政治历史贡献还体现在拓边开疆的对外战争方面,具体说来,秦惠文王的拓边开疆之功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 >    一、迫使魏献河西之地与上郡15县。公元前341年,魏国进攻韩国,韩国求救于齐国。齐国派田忌、 孙膑为将率军击魏救韩,孙膑使用“减灶之计”引诱魏 军,并在马陵(今山东省濮县)设伏,魏军中计,被齐军打败,损兵十万,主将太子申、庞涓战死,历史上把这次战役称为“马陵之战”。此战之后,魏国军力大大 削弱,而秦、齐两国军力日盛,与楚形成三强并立的对峙之势。公元前333年,秦惠文王任用魏国阴晋(今陕西省华阴东)人公孙衍为大良造,次年,魏国为讨好 秦国,主动把阴晋献给秦国,秦更名为宁秦,取得了东进的战略要地。公元前331年,秦公子率军与魏军作战,俘虏了魏军主将龙贾,斩首八万。次年,秦惠文 王继续发兵进攻魏国,历经数次大败的魏国军力不支,被迫把河西之地割让给秦国。 > >   公元前329年,魏国人张仪入秦为相。张仪任秦相后,一方面仍继续打击魏国,另一方面又利用魏国处境困难的局面,采取连横策略,诱迫魏国就范。 > >    公元前328年,张仪遣公子桑攻魏,取蒲阳(今山西省隰县),继而又归还魏国,接着,遣公子繇到魏国做“人质”,表示亲善。张仪在进行了一打一拉之后, 便亲往魏国,对魏惠王说:“秦之遇魏甚厚,魏不可以无礼于秦。”魏国只得把上郡15县(包括少梁)献给秦国,魏国由此失去了在河西的全部领土,连国都也不 得不迁到大梁(今河南省开封)。次年,秦国将少梁更名为夏阳(今陕西省韩城西南)。在获取魏国的河西、上郡等地后,秦国声威大振,公元前325年(楚怀王 四年),秦惠文王也就正式称王了。 > >   二、击败赵、燕、韩、楚、魏五国合纵伐秦。公元前319年,赵、燕、韩、楚等四国助公孙衍为魏相、 逐张仪而行“合纵”之策后,秦、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原来的友好相援而改为紧张对抗。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秦国自商鞅变法后迅速崛起,攻三晋又连 连得手,楚国已感到“秦,虎狼之国,不可亲也”,所以对秦国转而采取防范和对抗政策。公元前318年,楚等五国伐秦,楚怀王被推举为纵约长,但楚怀王领导 不力,各国又不齐心协力,秦军迎战五国之师于函谷关(今河南省灵宝北),五国的军队都不是秦军的对手,逐一被秦军击败。楚怀王 举棋不定和软弱无能的性格弱 点暴露无遗。秦惠文王瞅准楚怀王的弱点,对楚国采取文武两手,步步进逼,先取巴蜀,“得蜀则得楚”,从长江上游扼制荆楚,以震慑楚国;又使张仪诳楚,许以 商於之地600里而使楚“绝约于齐”,斩断了楚国与齐国的联盟,置楚国于孤立挨打地位。楚怀王利令智昏,果然中计,先绝齐而后又攻秦,结果被秦大败于丹阳 和蓝田,楚国从此一蹶不振,由盛而衰。

汉朝历史 第七节 废除苛刻的刑法

  西汉文、景两帝,全面推行与民休息的让步政策,致力于经济发展,注重人的道德思想教育。在轻徭薄赋的同时,又实行轻刑薄罚,废除苛法,使人知耻自重, 自觉遵纪守法。在宽松刑法下,百姓既在精神上获得一定解放,又在肉体上免遭摧残和羞辱,使人的才智尽可能地得到充分发挥,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 展,国家也从而得到安定。> >   自战国以来,随着地主阶级级的兴起,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独领风骚,受到普遍重视,各国纷纷任用法 家,变法图强,推动中国封建社会的进程,终于使秦国并吞六国,海内为一。但是,以秦始皇为首的统治核心,把法家思想极端化,使国家走进了死胡同,“专任刑 罚,躬操文墨”,法家政治主张与社会实践,皆达到历史的高峰,随之而来的便是从高峰上跌落下来,走向自己的反面,“天下愁怨,溃而叛之”,遂陷于绝境。> >   秦末大起义,既是广大民众反抗秦朝暴政的斗争,也是对法家思想的大扫荡,任何刻峭寡恩、专制独裁,在愤怒的民众面前都变得苍白无力,令后继的西汉政权时刻引以为戒,改弦更张,对人民让步。> >    先是刘邦入关后,首先宣布废除秦朝苛法,约法三章,以顺应民心,聚集反秦力量,壮大了队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简单的几条法规,可能包治一切, “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网漏吞舟之鱼”,使坏人逍遥法外。于是,“相匡萧何擦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部分地恢复 了秦法,甚至秦法中最残酷的“夷三族”之令,继续付诸实施,使“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同样是黥、劓、刖、宫、大辟五刑俱全,其严酷栏爱并不逊于秦 时。《晋书·刑法志》称:“萧何定律,除三夷连坐之罪。”但是,条令中没有的,并不等于客观上不存在,皇帝旨意就是法令,不受法律条文限锎。考于史实,吕 后称制元年,为笼络人心,缓和矛盾,曾宣布废除三族罪及妖言令,证明在吕后称制之前的两代,尚有夷三族之罪。妖言令即诽谤罪,凡不利于统治者的言论,都有 被定为诽谤罪之危险,轻者景官囚禁,重则杀头丧命,是一项阴毒莫测的法令。秦始皇曾以妖言诽谤的罪名,一次坑杀儒生460余人。西汉统治者虽多次宣布废除 此令,仅是一时一事的权宜之计,不可能彻底废除,直到汉哀帝即位后,还鲺布废除“诽谤诋欺法”。因此,法律的宽松或严厉,是受社会矛盾的缓和或尖锐所制 约,苛法的实行或废除,取决于社会矛盾,是统治者维护自身利益、表达意志的具体手段。> >   汉文帝即位时,西汉经:过二十多年休养生息,出 现“民务稼穑,衣食滋烦”的发展趋势,社会矛盾相对缓和,是以“刑罚罕用”。其一,在统治阶级内部,危害国家安定的诸吕势力被彻底铲除,皇权复归刘姓,政 权得到巩固。其二,各同姓诸侯王虽拥兵自重,独霸一方,但因各自忙于封国内部事务,积极储存力量,既不能直独与朝廷为敌,又形成不了联合对抗朝廷的力量, 同中央的矛盾处于潜伏时期。其三,朝中将相皆为旧时功臣,个人利益阜已得到满足,同朝廷已结成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休戚与共的利害关系,忠贞不贰地维护刘 姓天下。统治集团内都相安无事,天下自然和乐太平,成为汉文帝废除苛法、几致刑措的先决条件。特别是朝中握有实权的几位大臣,斗争经验丰富,遇事沉着果 断,尤其是对刘邦开创的西汉政权忠心耿耿,功劳显赫,在广大民众中很有威望和号召力,诸如厚重少文的右丞相周勃,善为奇谋的左丞相陈平,能征惯战的老将灌 婴,擅长律历计算的御史大夫张苍等人,皆经过秦末战争考验,遇事能以大局为重,不计个人得失,不尚空论,讲求实效。其“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不 唯独善其身,而且兼济天下,对巧舌如簧的辩士摒弃不用,故而其“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汉文帝置身这些三公九卿之中,不扶自正,欲走歧路而不能。良好的 用人环境,极有助于主观愿望的实施,使其能够做到政尚简易、躬修玄默、轻刑薄罚、务劝农桑。在上者能顺民心,居下者愿为效力,其政令举措无往而不胜。故 “吏安其官,民乐其业,蓄积岁增,户口寝息。风流笃厚,禁网疏阔”,“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措之风”,呈现出一度安乐祥和的历史瞬间。> >    先是文帝前元元年(前179),有感于法令严苛暴民,失于过当,召集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讨论废除收律、相坐法。文帝指出:“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 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不取。”但是,周勃、陈平却认为“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 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明确表示不同意废除收律和相坐法。接着文帝又对他们说:“朕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导之 以善者,吏也;既不能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未见其便,宜熟计之。”不仅坚持要改,并把法令不当的责任推到“吏”的身上。于 是,周勃、陈平不敢再坚持己见,一面表示同意废除,一面称颂文帝盛德: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召, 尽除收律、相坐法。此为文帝有轻刑之名的一项重要标志,然而很难废除,相坐法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只要封建社会存在,此法就不能废除。> >    汉文帝前元三年(前177),中郎将张释之以贤能见用,迁升廷尉,掌管刑罚大权,处理诉讼。由于张释之持法严正,秉公无私,就连文帝不合法规的干涉也敢驳 回,凡无真凭实据的疑案,一律从轻了断,故而使文帝外有轻刑之名。张释之出任廷尉不久,发生一起惊驾案,由其处理。案情经过:“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 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张释之接过此案后,亲自审理传问,行人回答:“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 听完行人诉说,张释之认为此人先听到避惊传呼,躲于桥下,而后触犯惊跸法令,按津当罚金四两,于是回奏文帝:“此人犯跸,当罚金。”文帝听后,很不满意, 要求严惩,怒冲冲对张释之说:“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甚不以为然,完全是打算重刑厚罚的面孔。张释之据理 相争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 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张释之极力维护法律尊严,使之取信于民。文帝被张释之说得无言以对,很久才说出一句:“廷尉当是也。”法律是统治 者制定的,统治者首先应遵法醇谨,执法公正。世风良莠,治安好坏,直接与统治者的执法有关,即使有好的法令,而不依法办事,也等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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