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武公三伐――杀三父行人殉首立郡县开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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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第七节 武公三伐――杀三父行人殉首立郡县开新制

2、汉朝历史 第七节 废除苛刻的刑法

第七节 武公三伐――杀三父行人殉首立郡县开新制

  秦武公是秦宪公的大儿子, 秦穆公的伯父,公元前697年至公元前678年在位。相比较而言,秦武公是秦国历史上战功卓著、政绩斐然的一位国君。 >    秦武公继位后,继续执行他的父亲宪公制定的建国战略,挥兵东向,伐戎扩土,拓展疆域。秦武公在继位的当年(前697),就发动了对彭衙(今陕西省白水 县)境内一支戎人(彭戎氏)的战争。彭戎是盘踞在关中地区的最后一支戎人势力,经过迂回作战,奋勇追击,秦武公终于把彭戎氏消灭在华山脚下。至此,秦人完 成了在关中驱逐戎人的历史使命,使关中地区的军事格局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变。 > >   公元前688年,秦武公不满足于已经全部占领关中平原的战 绩,经过短暂的休整,又回师西进,征服了盘踞在西方的(uī)戎(今天甘肃省水市南)和冀(jì)戎(今甘肃省武谷县南),在凯旋的路上,又一举摧毁 了位于平阳城以北的小虢势力。从此,秦武公在平阳完成了立国大业,在秦国统治范围内,割据势力基本上被消灭净了。自秦襄公以来,历经四代四公的艰苦创业和 军事斗争,使以雍地为中心的秦国的势力范围东至关中东部的华县附近,西达甘肃天水地区,给秦国争得了立国之地,拓展了秦国的发展空间。 > >    此外,秦武公在平阳还成功地平息了一场由三父等人导演的宫廷政变。前面讲过,代表守旧势力的三父等人在宪公逝后任意废立国君,先是废了武公拥出子继位, 后来他们又阴谋杀了出子再拥武公继位。这是秦人立国后第一次严重的宫室争夺权力的斗争,三父等人不除,很可能断送先公开创的基业。于是武公在荡平了东西部 的戎族之后,就作出了整肃秦国宗室纲纪的决定,他不但毅然决然地处决了三父等人,而且灭了他们的三族,为巩固政权,维护秦国的根本利益作出了重大贡献。 > >    如果从秦国的政权建设角度来看,秦武公的历史贡献不仅仅是开疆拓土,而是随着国家政权的巩固,疆域的扩大,在占领区不实行分封,而直接实行县制。《史 记·秦本纪》载:(武公)“十年,伐、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即在(今甘肃省天水)、冀(今甘肃省天水西,一说是今甘谷冀县)、杜(西 安市雁塔区杜城)、虢和郑(陕西省华县)地设立了县。“初县之”,意思就是最初开始实行县制。“县”即“悬”,《说文》曰“系也”。实际上,它还有 “边”、“远”之义。《淮南子·泰族训》“县烽未转”这句话的后面,就注有“县烽,边侯”四字,其中的县,就有边远的意思。《主术训》“其于御兵刃县 矣”,注云“远也”,也是用作“边、远”之意。由此可以看出,“县”在最初是指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的边远城邑,相当于我们现在的直辖市,由中央政府直接领 导。除这个特点而外,“县”在最初还大多指的是新开拓的领土。春秋之时,一些诸侯国每每在新占有的领土上设县,其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实施统治和保证领土安 全。所以,秦国县的设置,实际上是为适应征战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军政合一、军事性质极为突出的政权区划单位。 > >   秦武公实行县制的意义是在 于,这是一项力度至强、具有革命性意义的政治体制改革举措,它一举改变了秦国以往以“裂土”而封的形式解决宗亲勋贵内部争斗的方式。在秦德公以后,虽然也 有秦国贵族的内部争斗,但是都不以重新“裂土”为结果。个中原因,就是因为有了来自武公时代的县制,即政权形式中有了常设的中央与地方官员,征战得来的新 国土,不再是宗亲或功臣们的采邑领地;由秦国国君派出的官吏只是管理者,不是所有者,只有管理权,而没有所有权,权力集中到了中央政府,即国君一人手中。 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秦国的国家机器在秦武公时代已经基本建立起来,而设县制,可以看做这个过程完结的标志。秦武公的县制,开创了郡县制的先河,不仅对秦 国的国家管理产生了积极作用,而且对秦王朝的政治制度建设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 >   与实行县制同样在历史上产生重大影响的,还有兴起于秦武 公之时的“人殉”制度。秦武公卒于公元前678年,葬于平阳,从死殉葬者66人。人殉制度这时在东方各国早已成为历史,但此时才在秦国实行,说明秦国的奴 隶制实行得比较晚,社会进步的脚步要比东方各国慢得多;其次,秦武公实行人殉,还说明了秦人主动向中原文化学习,吸纳其社会礼仪制度文化,标志着秦人已经 在文化上走出了游牧文化圈,迈进了农业文化的门槛。

汉朝历史 第七节 废除苛刻的刑法

  西汉文、景两帝,全面推行与民休息的让步政策,致力于经济发展,注重人的道德思想教育。在轻徭薄赋的同时,又实行轻刑薄罚,废除苛法,使人知耻自重, 自觉遵纪守法。在宽松刑法下,百姓既在精神上获得一定解放,又在肉体上免遭摧残和羞辱,使人的才智尽可能地得到充分发挥,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 展,国家也从而得到安定。> >   自战国以来,随着地主阶级级的兴起,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独领风骚,受到普遍重视,各国纷纷任用法 家,变法图强,推动中国封建社会的进程,终于使秦国并吞六国,海内为一。但是,以秦始皇为首的统治核心,把法家思想极端化,使国家走进了死胡同,“专任刑 罚,躬操文墨”,法家政治主张与社会实践,皆达到历史的高峰,随之而来的便是从高峰上跌落下来,走向自己的反面,“天下愁怨,溃而叛之”,遂陷于绝境。> >   秦末大起义,既是广大民众反抗秦朝暴政的斗争,也是对法家思想的大扫荡,任何刻峭寡恩、专制独裁,在愤怒的民众面前都变得苍白无力,令后继的西汉政权时刻引以为戒,改弦更张,对人民让步。> >    先是刘邦入关后,首先宣布废除秦朝苛法,约法三章,以顺应民心,聚集反秦力量,壮大了队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简单的几条法规,可能包治一切, “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网漏吞舟之鱼”,使坏人逍遥法外。于是,“相匡萧何擦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部分地恢复 了秦法,甚至秦法中最残酷的“夷三族”之令,继续付诸实施,使“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同样是黥、劓、刖、宫、大辟五刑俱全,其严酷栏爱并不逊于秦 时。《晋书·刑法志》称:“萧何定律,除三夷连坐之罪。”但是,条令中没有的,并不等于客观上不存在,皇帝旨意就是法令,不受法律条文限锎。考于史实,吕 后称制元年,为笼络人心,缓和矛盾,曾宣布废除三族罪及妖言令,证明在吕后称制之前的两代,尚有夷三族之罪。妖言令即诽谤罪,凡不利于统治者的言论,都有 被定为诽谤罪之危险,轻者景官囚禁,重则杀头丧命,是一项阴毒莫测的法令。秦始皇曾以妖言诽谤的罪名,一次坑杀儒生460余人。西汉统治者虽多次宣布废除 此令,仅是一时一事的权宜之计,不可能彻底废除,直到汉哀帝即位后,还鲺布废除“诽谤诋欺法”。因此,法律的宽松或严厉,是受社会矛盾的缓和或尖锐所制 约,苛法的实行或废除,取决于社会矛盾,是统治者维护自身利益、表达意志的具体手段。> >   汉文帝即位时,西汉经:过二十多年休养生息,出 现“民务稼穑,衣食滋烦”的发展趋势,社会矛盾相对缓和,是以“刑罚罕用”。其一,在统治阶级内部,危害国家安定的诸吕势力被彻底铲除,皇权复归刘姓,政 权得到巩固。其二,各同姓诸侯王虽拥兵自重,独霸一方,但因各自忙于封国内部事务,积极储存力量,既不能直独与朝廷为敌,又形成不了联合对抗朝廷的力量, 同中央的矛盾处于潜伏时期。其三,朝中将相皆为旧时功臣,个人利益阜已得到满足,同朝廷已结成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休戚与共的利害关系,忠贞不贰地维护刘 姓天下。统治集团内都相安无事,天下自然和乐太平,成为汉文帝废除苛法、几致刑措的先决条件。特别是朝中握有实权的几位大臣,斗争经验丰富,遇事沉着果 断,尤其是对刘邦开创的西汉政权忠心耿耿,功劳显赫,在广大民众中很有威望和号召力,诸如厚重少文的右丞相周勃,善为奇谋的左丞相陈平,能征惯战的老将灌 婴,擅长律历计算的御史大夫张苍等人,皆经过秦末战争考验,遇事能以大局为重,不计个人得失,不尚空论,讲求实效。其“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不 唯独善其身,而且兼济天下,对巧舌如簧的辩士摒弃不用,故而其“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汉文帝置身这些三公九卿之中,不扶自正,欲走歧路而不能。良好的 用人环境,极有助于主观愿望的实施,使其能够做到政尚简易、躬修玄默、轻刑薄罚、务劝农桑。在上者能顺民心,居下者愿为效力,其政令举措无往而不胜。故 “吏安其官,民乐其业,蓄积岁增,户口寝息。风流笃厚,禁网疏阔”,“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措之风”,呈现出一度安乐祥和的历史瞬间。> >    先是文帝前元元年(前179),有感于法令严苛暴民,失于过当,召集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讨论废除收律、相坐法。文帝指出:“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 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不取。”但是,周勃、陈平却认为“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 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明确表示不同意废除收律和相坐法。接着文帝又对他们说:“朕闻之,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导之 以善者,吏也;既不能导,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于民,为暴者也。朕未见其便,宜熟计之。”不仅坚持要改,并把法令不当的责任推到“吏”的身上。于 是,周勃、陈平不敢再坚持己见,一面表示同意废除,一面称颂文帝盛德: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召, 尽除收律、相坐法。此为文帝有轻刑之名的一项重要标志,然而很难废除,相坐法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只要封建社会存在,此法就不能废除。> >    汉文帝前元三年(前177),中郎将张释之以贤能见用,迁升廷尉,掌管刑罚大权,处理诉讼。由于张释之持法严正,秉公无私,就连文帝不合法规的干涉也敢驳 回,凡无真凭实据的疑案,一律从轻了断,故而使文帝外有轻刑之名。张释之出任廷尉不久,发生一起惊驾案,由其处理。案情经过:“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 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张释之接过此案后,亲自审理传问,行人回答:“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 听完行人诉说,张释之认为此人先听到避惊传呼,躲于桥下,而后触犯惊跸法令,按津当罚金四两,于是回奏文帝:“此人犯跸,当罚金。”文帝听后,很不满意, 要求严惩,怒冲冲对张释之说:“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甚不以为然,完全是打算重刑厚罚的面孔。张释之据理 相争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 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张释之极力维护法律尊严,使之取信于民。文帝被张释之说得无言以对,很久才说出一句:“廷尉当是也。”法律是统治 者制定的,统治者首先应遵法醇谨,执法公正。世风良莠,治安好坏,直接与统治者的执法有关,即使有好的法令,而不依法办事,也等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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