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 波兰·《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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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 波兰·《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
波兰·《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
波兰部长会议主席在1984年7月22日批准公布了《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该文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誓词部分明确指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全力为促进波兰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发展而坚守工作岗位,永远忠于国家,为国为民服务,忠心耿耿地完成任务,履行职务时,遵纪守法和维护社会公正原则,以礼待人,尊重公民利益,保守国家和公务秘密。该文件还对国家机关人员职责作了详细规定,其内容是: (1)维护波兰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原则; (2) 树立增强社会主义国家力量和威望及其安全与防卫能力的共同责任感; (3) 坚决按社会主义的社会公正原则办事,并关注这些原则的彻底贯彻; (4) 把局部的和小团体的利益同整个社会的国家利益结合起来; (5) 维护国内安定、公共秩序和纪律,勇于同社会的败类,尤其是酗酒、寄生生活和投机倒把行为作斗争; (6) 爱护社会财富,反对铺张浪费和经营不善; (7) 认真而按时地履行公务职责,办好来自下面的委托; (8) 制定和严格遵守机关的工作秩序、准时、认真和遵守纪律; (9) 积极主动和讲求实效,消除因循守旧和旧官僚主义; (10) 遵纪守法,反对自私自利,反对派性和蛮横不讲理,反对滥用职权; (11) 尊重公民及其权利和法律上的平等,诚以待人,讲究分寸,客观而认真地研究和解决公民提出的问题、建议和指控; (12) 敦促公民遵守和执行国家的现行原则、准则和规章制度; (13) 支持公民在组织和团体中,在劳动和社会事务中发挥创造性和积极性; (14) 掌握和不断加深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全面的社会知识; (15) 工作内外均应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标准与社会共同生活的准则; (16) 言行一致,说到做到; (17) 以身作则,谦虚谨慎;(18) 维护机关和整个国家行政部门的良好名誉和社会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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