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 波兰·波兰宪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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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 波兰·波兰宪法法院

波兰·波兰宪法法院

监督和检查国家主管机关和中央机构制定的法规的合乎宪法性和合法性,处理国家最高领导者违宪或违法案件的专门法院。宪法法院是波兰近年来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和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为了对国家最高领导层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而设置的。1982年3月26日修改的波兰宪法正式确定了宪法法院的地位和任务,1985年4月29日颁布了《宪法法院法》,同年11月12日波兰议会正式选举和任命了12名宪法法院工作人员,波兰宪法法院宣告成立。宪法法院是波兰唯一的全体成员均由议会任命并只向议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的国家政权机构,它的性质虽然是法院,但却独立于普通法院体制之外,不受最高法院的领导。宪法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和10名法官组成,任期8年,每4年改选一半,不得连选连任。宪法法院成员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宪法。不经宪法法院同意,法院成员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宪法法院的任务是,裁决议会批准的法律和法令是否符合宪法,裁决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以及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颁布的决议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回答法律问题。宪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执行自己的审理程序,在一些情况下也借用普通法院的审理程序: 所有的案件,均须首先由院长指派的1名法官主持的法庭秘密会议上初审。当法院认为可以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理时,如果案件主要涉及立法文件是否同宪法相符的问题,案件将由5名法官组成的会议进行公开审理; 如果涉及其他方面的案件,通常由3名法官组成的会议进行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证人、总检察长可以参加。当事人对宪法法院关于提案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裁决可以提出控告,该控告由3名法官参加的秘密会议审理。特别复杂的案件,法院院长可以组织全体法官参加进行审理。宪法法院的诉讼程序是: 当宪法法院宣布某种法令同宪法不符或同立法文件不相符时,部长会议及其主席或国务委员会及其主席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建议重新审理,那么该提案至少要有7名法官参加审理或由全体人员进行审理,但这不是驳回起诉或复审,而是对重新提出的提案进行审理。宪法法院对审理的每个案件最后都要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涉及到同法律与宪法是否相符的问题,则议会得到裁决后,要对裁决进行研究并作出适当对策: 或者否定提案,或者对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如果涉及到其他案件,则裁决是最终裁决,有关政权机构要在3个月内对规定进行修改,否则宪法法院院长就将强行执行自己的裁决。象普通法院审理一样,每次审理工作完毕,法官团团长都要公布裁决结果及其理由。宪法法院自成立以来巳经依法审理了一系列重大案件,例如: 1986年5月28日,审理了政府发布的调整从国家购买住房者应承担的使用以及大、小修成本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是否合法的案件,这是第一个直接涉及10多万购买者及其家属在内的几十万本国公民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1986年6月16日,审理了民族复兴爱国运动根据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呼吁提出的关于商业和服务部把确定酒类销售点之数量的权力让给下级行政机构的做法是否合法的案件。1986年10月29日,审理了最高行政法院院长提出的关于商业和服务部是否可以依法把调整供应卡的登记工作转交给下级行政机构的案件。1986年12月4日,审理了部长会议关于在最高和中央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单位办公室就业的工作人员工资问题的。1986年第48号决议是否符合手工业经营和组织法的案件,等等。波兰宪法法院已经成为国家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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