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日本·1951年9月8日日本签署《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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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日本·1951年9月8日日本签署《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1951年9月8日日本签署《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日本签署该条约,确定日本与美国建立军事同盟关系的条约,简称《安保条约》。1951年9月8 日下午在旧金山美国陆军第6军司令部签字,1952年4月28日连同《旧金山和约》一起生效。这两个条约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战后,美国推行冷战政策。1950年6月发动朝鲜战争。美国重视日本的战略地位,认为有必要重新武装日本。但是若在《旧金山和约》中明文记载这一条,会造成外交上的诸多麻烦,为此,有必要另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该条约以《旧金山和约》中承认日本有权参加集体安全保障的条款作为依据,由前言和3条正文组成。它规定:美国有在日本驻军的义务;美国驻军目的是为维持远东和平与安全;美国有义务镇压由于一个或几个外国之煽动和干涉而在日本引起的大规模暴动和骚乱,美国驻军的具体驻防安排在《日美行政协定》中规定。后来,艾奇逊在致吉田茂首相的外交照会上又要求日本给予在远东参加联合国行动的联合国军以境内和境外的便利。吉田茂在复照中应允。《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与同期签订的《美澳新条约》和《美菲相互防卫条约》一起,构成美国太平洋军事战略体系。该条约使美国可以在日本无限期地驻军,构成日本从属于美国的法律依据。1960年1月19日《新安保条约》签署后,该条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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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日美缔结的军事同盟条约。1951年9月8日美日在旧金山缔结“和约”时,同时签订了此条约。其主要内容是:(1)日本允许美军无限期、无限制地驻扎日本,允许美国在日本设置军事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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