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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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7月5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施行。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又作了修改,共3章41条。第一章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审级制度,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其任务是: 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公共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辩护制、合议制、两审终审制; 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 (高级、中级、基层) 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它审判: 根据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理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并设审判委员会。第三章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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