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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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同月5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再次修改。修改后,共3章28条。第一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等。它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 总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人民,镇压敌人,惩罚犯罪,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并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法律,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于叛国、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对直按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审批逮捕,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监督侦察、审判活动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等等。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第三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等。人民检察院的上下级关系是领导关系; 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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