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县有朋设计的地方自治制度

Posted 选举人

篇首语:从某种意义来看,世间一切都是遇见,就像冷遇见暖,就有了雨;春遇见冬,就有了岁月;天遇见地,有了永恒;人遇见人,有了生命。本文由小常识网(cha138.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主要介绍了山县有朋设计的地方自治制度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文目录

1、山县有朋设计的地方自治制度

2、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山县有朋设计的地方自治制度

  山县有朋:山县有朋作为军人政治家,山县有朋的目标是在1890年开设国会之前防止政党势力发展到各个地方政府。

  山县有朋作为军人政治家,于1889年继伊藤博文、黑田清隆之后成为第三代首相。确立地方自治制度是山县有朋内阁第一大课题。

  评论家上杉慎吉评论道:“山县公将建立地方自治制度作为国家之根本,并为此作出了努力。应该说,与赫赫战功相比,他在建立地方自治制度上的功劳更大。”当时的地方自治制度与现在完全不同。

  山县有朋的目标是在1890年开设国会之前防止政党势力发展到各个地方政府,町村不被卷入中央政界的波澜,避免中央的波动波及市町村,妨阻国家运营,并将地方政权建设成为市、町、村民的精神涵养讲习所。

  为了让地方上的名门望族担任地方议会议员以防止自由民权思想和运动渗透到地方政界,山县有朋将世界上罕见的等级选举制度引入地方选举。

  根据政府规定,有选举权的人限定在满二十五岁男子、在当地居住两年以上并交付了两日元以上直接国税者。

  如果只是这种选举限制还不足大惊小怪,山县有朋主导制定的选举制度是在市级行政单位中实行所谓“三级选举法”,在町村中实行“二级选举法”。

  即把直接国税交纳总额三等分,然后将纳税人按交税额多少排序,当纳税累计额达到总额三分之一时划一档,处于这一档内的人为第一级选举人;下一个三分之一总额再划一档,这一档内的纳税人为第二级选举人;剩下的人为第三级选举人。

  第一级选举人是极少数,从这些人中选出市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二级选举人略多一些,第三级选举人占大多数,也分别选出三分之一市议员。

  在町村级行政单位选举中则分为两级。更有什者,一个郡中三分之二议员由各町村会间接选举选出,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大地主(拥有价值一万日元以上土地的人)间互助选举产生。

  山县有朋想通过这种方法把“老成踏实”之人安插到地方政界,山县有朋认为这些人重视社会秩序,热心地方公益事业,可以消除高唱“架空中央”论调和空谈国家大事的弊端。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以及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1)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相关参考

外国军事人物 山县有朋

   用军刀作后盾的武夫山县有朋(1838年~1922年)   日本幕府末期和明治、大正时期的军事家、政治家,两届首相,陆军元帅,近代日军的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

宋代统治者在地方行政制度上的高明设计

自秦统一以来,历代中央政府都面临一个大问题:如何有效地管理地方?因此历代在地方行政制度方面不断进行探索,不断创新。秦代的郡县制、汉代的州制、唐代的道制,宋代的路制、元代的行省制等都是在探索道路上出现的

新中国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精神,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

历史百科 中国古代的异地任职制度

中国古代的异地任职制度我国古代为防止官员结党营私等弊端,规定地方首长的属籍回避制与三年一届任满轮换制度,也即所谓的“仕宦避本籍”制度。中国是家族宗法制社会,家族极易形成强大的地方自治,从而对中央集权构

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区

南斯拉夫·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自治的基层社会政治共同体”。一个区包括若干地方共同体以及在其所辖地区的若干联合劳动组织、自治利益共同体。这些自治组织,是统一的自治制度的基础和工人阶级、全体劳动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理基础

(二)自治权的法治自治权的法源(或者法理学基础),是指自治权确立的法学原则,即为什么要确立自治权的学理根据。我认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的法理学基础:一是公平与正义原则;二是平等与自由原则;三是发展权

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建立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建立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南斯拉夫是最早抛弃苏联的传统模式,实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国家。它从1950年开始实行工人自治制度,1964年以后发展为社会主义自治制度,探索了一条适

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以铁托为首的南共联盟把马克思主义与南斯拉夫具体实际相结合,在50年代初期以后确立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模式。它的内容和特点是:一、在经济领域实行工人自治制度。工人自治即

新中国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就曾建立了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