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政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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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政历史论文

中国宪法的发展历史及启示论文怎么写

一、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宪法 这主要包括清末的立宪,北洋军阀和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对派制定的宪法。

自1900年义和团运动以后,国内情绪高涨,清廷迫于革命形势的迅速发展,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扯起制宪的旗帜。朝廷屡次派遣大臣赴日、英、德、法等国考察,以示其立宪姿态。

并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又于1911年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分析当时的局势我们不难看出,清廷此时立宪不过是场骗局,这些所谓的宪法大纲不过是清廷迫于当时局势,而打出“变法”、“立宪”的幌子,企图缓和国内矛盾,以求挽救其摇摇欲坠的统治地位。

然而清廷的这些伎俩毕竟挡不住历史的洪流,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清朝这个最后的封建王朝伴随着所谓的制宪一起土崩瓦解了。 北洋军阀的做法和清廷如出一辙,同样是迫于形势而玩起立宪的把戏。

辛亥革命以后,袁世凯军权在握,取得临时大总统的职位后,随即解散国会,而旨在限制其权力的《临时约法》遂成废纸一张。袁世凯为了掩人耳目,先提出《天坛宪草》,后又制定了《中华民国约法》。

这部直接由袁世凯授意下的《约法》极大的扩充了总统的权力,为其以后称帝做好了法律准备。然而历史已经不允许封建帝制的存在。

袁世凯称帝后不久,全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讨袁运动,袁世凯不得不撤销帝制,在国人一片骂声中羞愤死去。 1927年蒋介石叛变革命后也制定了一批伪宪法。

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根据蒋介石主持制定的“训政纲领”而制定的,其内容实际上是为蒋介石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提供合法根据。抗日战争时期,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执行“攘外必先安内”的政策,一方面对日不抵抗,另一方面变本加厉的对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进行疯狂围剿。

为了欺骗人民,以便继续维持其反动统治,国民党政府在蒋介石主持下起草了“五五宪草”。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单独召开国民大会,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

这一部宪法实际上是“五五宪草”的翻版,其内容以“五五宪草”为蓝本,内容上与孙中山的新三民主义背道而驰,实际是为维护其大资产阶级利益,本质上是一部反动宪法。 以上所述的三个时期的制宪尽管发生的时间不一样,制定的主体也不相同,但它们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为维护少数人的利益,代表着各自的集团。

这些宪法的制定,并没有给中国人民带来民主,相反,它们是作为革命的对立物出现的。这些宪法内容上一脉相承,形式上辗转因袭,但他们都属于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宪法。

二、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 前期以1898年君主立宪派领导的戊戌变法为代表,后期则以1911年民主革命派领导的辛亥革命为代表。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

一些有识之士怀着对民族沦丧的危机感,开始寻找出路。在此背景下,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知识份子提出了自己的宪政主张。

他们不停地上书,提出变法图强、建立君主立宪国家的政治主张。这对正处于傀儡地位的光绪帝来说则是一次良机。

他屡次召见康有为,共商变法大计,试图利用高涨的维新运动向慈禧夺权。然而在仍然强大的封建势力镇压下,维新运动以失败而告终。

不同于康有为的改良主义,孙中山主张学习欧美等国,实行共和宪政。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中国的资本主义有了初步发展,然而封建制度的束缚阻碍了民族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

于是他们迫切要求改革,以取得政治上、经济上的地位。在此背景下,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学习欧美宪政,建立共和制国家。

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结束了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为了确立革命成果于次年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根据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民主共和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用宪法形式,宣告民主共和国的建立。

然而思想的局限性决定了这部约法的最终失败。但对于《临时约法》的历史作用我们还是予以正确评价,正如毛泽东所说,“在那个时候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

以上两种尽管走的是不同的路——前者是改良主义,后者是开展反封建斗争以建立民主共和,但他们都是带有资产阶级性质,所以将之归为一类。 三、新民主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历史已经证明,软弱的民族资产阶级不可能完成反帝反封建的任务,而只能在具有革命彻底性的工人阶级组成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一条新的路线——新民主主义宪政路线。

新民主主义宪政是在革命斗争中兴起和发展的,是经过了历史考验的。1927年,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领会到只有枪杆子里才能出政权,随着革命的发展建立了各级工农民主政府。

日寇的入侵加深了民主危机,为了迎接革命新形势,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并最终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人民代表机关通过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首创。

而后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两个宪法性文件以及《陕甘。

我国宪法的历史

我国宪法发展历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有必要制定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

但由于种种原因,还不具备完善的制定法的条件,因此,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成了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根本大法。在建国初期,它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颁布的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部宪法,适应了当时具体条件,适应我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需要制定的。

它是“共同纲领”的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对于当时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动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到1956年已基本完成,相应地有些条文也失去了作用。然而以后并没有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修改。

1975年宪法,是在“文革”中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左”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宪法之中,这部宪法实际很难实行。

1978年宪法是粉碎“四人帮”之后,由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由于当时党的指导思想处于徘徊时期,这部宪法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它肯定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总任务,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总体看,1978年宪法并不完善。

由于1978年宪法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需要。因此,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决定,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

1982年11月2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草案,提请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决定。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四部宪法,是我国建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分宪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大,宪法要跟上时代的步伐。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针对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宪法对现代化建设的作用更切实际,更加符合当今的中国国情。

建国后中国宪政建设历程

当代中国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和发展 ——以1949 年以来宪法的变迁为视角 蒋传光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确立了新民主义社会制度,我国就开始了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

从共同纲领到1982 年宪法的颁布实施,其间历经曲折。1982 年宪法实施后,根据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已进行了四次修改。

通过我国宪法发展的历程,尤其是第四次修正案的提出,可以充分反映出我国对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已渐趋理性,在逐步走向成熟同时,也体现了与时俱进和不断创新的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曲折历程 (一) 从共同纲领到1954 年宪法 1949 年9 月,在全国还没有完全解放,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组织和领导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施政方针。

共同纲领规定了我国的国体与政体,人民享有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它还规定了相应的政权机关和经济、文化、教育、民族等各项政策的基本原则,从而确认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建立。

共同纲领是按照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宪政思想制定的一部临时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长期革命斗争的经验总结,是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硕果。它的颁布实施,揭开了新中国宪政史新的一页,成为建国初期全国人民共同遵循的大宪章。

但作为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也表现出一些与其过渡性特点相适应的历史局限性。 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三年恢复时期,国家的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家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比共同纲领更加完备的宪法。

1954 年9 月胜利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54 年宪法。这部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根本大法,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宪法内容既充分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要求,又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把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了一条清楚的前进轨道和一个明确的奋斗目标。

实践证明,1954 年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国家根本大法,它在国家生活中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以宪法为依据,开展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但这时的法制建设也存在着许多不健全、不完善之处。

1957 年以后,及至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时期,1954 年宪法遭到先被漠视、后被抛弃的命运,固然有复杂的政治、经济、传统文化和宪政理念等各方面的原因,但宪法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1954 年宪法没有规定保障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

此外,宪法的主要内容模仿了前苏联1936 年宪法。在当时的情况下,向前苏联学习是必要的,但“全盘苏化”式的模仿,使前苏联在斯大林时期的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及其他一些“左”的东西很容易被接受下来。

这样,宪政观念、宪法意识也就不可能在中国领导人的头脑里扎下根,所以一旦形势变化,在“左”倾错误支配下,人治思想抬头,法律虚无主义肆虐,中国的宪法和宪政首先遭到厄运,这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再者,1954 年宪法是确认性宪法, 是“历史经验的总结”[1] 。

它对新中国已经取得的宪政成果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而对新中国未来的宪政目标、实施步骤等,则规定得过于原则、宏观,因而不能为新中国的宪政建设提供指导,在迅速发展的形势面前,自然给人以过时的感觉。 (二) 宪政理论与实践的挫折与倒退 随着“左”的思潮日益泛滥“, 以阶级斗争为纲”上升为整个国家一切工作的指导方针。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最终导致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发动。 发动“文化大革命”的理论依据是曾被概括为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其核心就是,在无产阶级取得了政权并且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还要进行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

这个理论夸大了阶级斗争的严重性,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在这个理论指导下,再加上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推波助澜,出现了一股“打倒一切”的无政府主义狂潮,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大动乱。

在这场政治运动中,宪法和法律不宣而废,公、检、法机关被彻底砸烂,公民的权利遭到肆意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立法工作遭到彻底破坏。

当时维护社会秩序和进行社会管理,全部依靠中央文件乃至领导人的讲话和“两报一刊”社论等非法治手段,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党和国家遭到空前的浩劫。1975年宪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1954 年宪法实施后,由于“三大改造”任务的提前完成和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出现的新变化,使1954 年宪法规定的部分内容显得与现实情况很不适应,必须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相应的修改。1973 年8 月党中央决定筹备四届人大并修改宪法。

但。

试述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近代中国宪政建设制约因素的法律文化分析 宋四辈 近代中国曾开展过多次宪政运动,制定过众多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进行过多种宪政模 式的探索和建设,但最后都失败了。

从法律文化方面来看,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制约因 素主要有:“人治”传统的根深蒂固而“法治”观念的淡薄是观念因素;“民智未开” 、“保姆训政”等理论、主张的影响是思想因素;以军权统治为形式的独裁统治是政治 因素;宪政模式的频繁更替和脱离实际的选择是体制因素。总结和分析这些制约因素, 既有一定现实意义,也有许多重要启示。

Modern China has promoted constitutional movements many times,made many constitutions or constitutional documents,investigated and constructed var ious constitutional models,but at last all the above fail and are given up .Observation from the viewpoints of the law culture,the conditional factor s for modern China\'s 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mainly display themselves as:Owing to the tradition of \'rule of man\'is deep-rooted,so that the bl untness of \'rule of law\'is the sense factor;the influence of the doctrin es and thinking such as \'the people are still in naive stage\', \'nurse tutelage\'are the thinking factor;the dictator rule taking the military po wer rule as the form is the political factor;the frequent changes and th e choice separated from the facts are the system factor.It has certain pra ctical significance as well as many important inspirations to sum up and analyze the above conditional factors. 宪政是一种与君主专制相对立的民主政治。自从林则徐、魏源、郑观应等第一批睁眼 看世界的中国人把宪政思想及其理论介绍到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中国开始,近代中国也 曾发生了诸如以戊戌变法为表现形式的宪政运动,清末新政和变法中立宪派组织和发动 的以开国会、定宪法为内容的宪政运动,民国初年的精英和领袖们开展的以维护辛亥革 命胜利成果、巩固民主共和制度为核心的宪政运动,北洋政府时期发生的以建立“好政 府”、“废督裁兵”、“联省自治”为特征的宪政运动,国民政府时期由人权派发起和 进行的以人权保护为中心的宪政启蒙运动等。

也曾制定并公布或者起草了诸如《钦定宪 法大纲》、《十九信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记约法”、“贿选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以及“天坛宪草”、“五五宪草”等宪法 或宪法性文件、宪法草案。也曾进行了诸如君主立宪宪政、民主共和宪政、人民民主宪 政等宪政模式的探索和建设。

但是,历次宪政运动无论由谁领导,也无论规模多大时间 多长,最终都因破坏或镇压而失败。制定公布的宪法、宪法性文件和宪法草案要么主观 上不愿实施,要么客观条件限制不可能实施或者不可能很好地实施。

几种模式的宪政建 设要么失败流产了,要么没有条件而流于形式。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制约因素是多方面的,本文试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分析近代中国宪政建设的制约因素。

一、“人治”传统的根深蒂固而“法治”观念的十分淡薄是观念因素 以自由、平等、人权保护和法治为价值观的宪政理论是在西方文艺复兴、民主启蒙的 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是在欧美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成为现实并植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 济之中的,是对以等级特权、君主专制和赤裸裸的人身强制、经济掠夺为特征的黑暗野 蛮的欧美中世纪社会的否定。它既是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的旗帜、与封建势力进行斗争和 战斗的有力武器,又是资本主义宪政建设的信念和目标。

当然,资本主义的宪政建设由 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所有制决定,使其具有不可避免的资产阶级色彩和资本主义经济 剥削的特征,但其以自由、平等、人权保护和法治为价值观的宪政理论及其所包含的国 家与社会的理想治理模式,则是全人类善良本性的体现和努力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具有 切实的普适性。 在长达几千年的中国古代社会里,“由于中国传统文明起源条件、发展途径的特定性 和特殊性,农业经济结构的单一性,社会组织结构的宗法性,国家政治体制的中央集权 性,国家公权力的无限扩张性等方面的原因”所决定[1](P71),使得人们不仅不会产生 以自由、平等为内容的社会主流法律意识,不会重视以个人为主体的人的基本权利的保 护,而且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并长期存在的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模式、治国方略都是“人治 ”的。

循环往复的“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历史就是这方面的真实写照。“人治”是 指在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过程中,人与法相比较起决定作用的是人而不是法。

它的基本特 征是某一个人或者集团通常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权力与法律发生矛盾时往往是权力的地 位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低于权力。在立法方面一般表现为个人的命令(或诏令或手谕 等)本身就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可以补充法律、更改法律 、代替法律、废除法律,法律在以命令为形式的权力面前简直成了可供使唤的百依百顺 的婢女,掌权者则依其统治需要随心所欲地立法和废法而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

在行政 方面的表现一般。

中国近代史的宪政历程及其失败原因

一、历史困局下的无奈选择:宪政出场的历史语境 中日甲午战争,中国海军舰队——北洋水师——全军覆没,随后中国与日本签订了自1840年以来最不平等、赔款数额最为巨大的《马关条约》,连满洲贵族的老家东北也差点都保不住。

这立刻成为维新派要求实行制度变革的最新论据。早就在鼓吹维新变法的康有为梁启超们诱使人们相信:日本这样一个蕞尔小国而能战胜中国这样的泱泱大国的根本原因在于日本进行了明治维新,实行了宪政;中国要走出危局,只有迅速变法。

维新变法迅速成为社会上流传的各种救亡方案中最受人们欢迎的一种。 同时,宫廷政治斗争也在暗中影响着政治改革,改革派毫无保留地和皇帝站在一边,他们一致认为慈禧太后的“掣肘”是改革最大的阻力,只有排除了她在政治上的存在,改革才有可能进一步推进。

戊戌变法结束后,保守派官僚徐桐等人成为新的政治主流力量,除了京师大学堂之外,其他的改革措施一律予以废除。西方列强对戊戌变法暧昧的支持态度使慈禧太后十分恼怒,渐渐萌生对西方的敌意。

就在国内出现改革呼声的同时,日俄战争的结果再次加强了人们“宪政救国”的信心。按照当时人们的理解,正如当年战胜中国一样,小小的日本能够战胜强大的俄国的原因在于日本实行的宪政。

二、武装反清:革命派的活动 1894年,孙中山上书两广总督李鸿章请求变法,李不予答复。孙情绪低落,转而起程旅欧,归来后,与爱国资本家何宽在檀香山成立兴中会,开始准备策动革命。

三、反抗的行动:宪政改革的过程 早在1901年,梁启超就提出“派重臣三人游历欧洲各国及美国日本,考其宪法之异同得失……以一年差满回国”〔16〕的建议,但未被重视。 1905年,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归来以后,朝廷对日本的立宪君主制表现出很大兴趣,于是再派达寿等人到日本专程考察。

考察的结果是,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预备立宪”的上谕,诏示天下,表明立宪决心。1908年之后,国内立宪派加紧活动,意欲谋求速开国会,使政治加入了一个不稳定因素;在国外的革命者也一直都在准备起义,政治形势危急,但国家的政治权力却落到了更加“平庸无能”的人手中,这对改革而言自然是非常不利的。

载沣的无能和短视果然导致了“皇族内阁”和“铁路国有”政策的出台,这两个政策正是引发保路运动的导火线,而保路运动又恰恰是武昌革命的前哨。对于一个朝代来说,他们或多或少都应该承担一点历史责任。

毕竟,一个曾经兴盛而庞大的帝国最后是在他们手里结束的。作为一次“政治近代化的努力”〔19〕,清廷所遭遇的政治环境也是极其困难的,宪政的命运也就有些不幸了。

从这些改革的现实结果来看,改革不但没有缓解清廷岌岌可危的政治形势,反而诱发了许多先前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加上清廷在其他方面改革的失误措施造成的恶劣后果,使危机进一步加深了。前面提到的预备立宪计划引发的社会舆论的焦躁情绪,使人们往往处于冲动之中,任何一个小事件都可能在得不到控制的时候激变为针对政府的大规模抗议行动,从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咨议局的成立使社会精英们容易形成相当稳定的政治沙龙,经常性的讨论使他们有条件对于某一政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对政府的压力。 四、清廷的枷锁:宪政面临的现实环境 政治举措失当,政柄易人,这些都是一些技术上的原因。

一个庞大帝国的覆灭不仅是由这些造成的,也有内在复杂的社会、历史和政治原因。 五、尾论 “救亡压倒启蒙”〔31〕是中国近代历史的基本线索,任何社会运动都必须为“救亡”服务。

宪政也是一样,人们之所以能短暂地支持宪政就是因为他们认为宪政可以救亡。重新检讨这段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传统的社会和政治体制已经难以为继了,社会革命正在悄悄地进行中,相配套的政治革命必然到来,问题仅仅在于是以激烈的社会动乱和暴力实现,还是以温和的、渐进的改良方式实现。

如果清政府的宪政改革真的要取得成功,事实上也是一种政治革命,那么它必须打破既存的政治格局,实现传统政治体制向现代政治体制的转换。这种转换发生之后,皇帝是否保留都仅仅是一种象征,实质性的政治革命在历史中不可避免。

检省世界上比较成功的宪政国家的历史经验,人们往往忽视了一个历史事实:这些国家都是在经历了一次广泛的社会革命和思想启蒙之后,社会阶层分化已经趋于完成,人们崇信民主和自由这些现代性价值,社会公众对政府有比较强的政治认同,基层官僚体系在革命中受到整顿,有效率且与中央政府做了比较明确的权限划分,社会基本进入稳定时期,中央政府有能力和决心领导这样一场政治革命〔32〕。而中国晚清时期的现实情况与此恰恰相反:社会危机四伏,中央政府权威崩解,地方基层官僚体系中贪污成风且效率低下,人们对政府持普遍的不信任态度,革命正在酝酿和发生中,改革进程随时都有可能被革命打断。

实行宪政并不是化解既存的政治和社会风险的手段,而是在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历史时期以后,为了谋求长远的稳定而在制度上进行的政治变革。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宪政在这时普遍的被人们当成一种救。

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近代的“宪法”一词就是从日本引进的。

而日本19世纪后期兴起的自由民权运动,则给了中国人一个不同于西方的、国家主义的新视角。中国的立宪之路更与甲午战争、日俄战争两次战争经验密切相关。

人们从日本立宪而强大的事实中受到教益,产生了立宪的愿望,促成了20世纪初第一部宪法的出台。所以,日本很大程度上可以算作中国立宪之路的导师。

中国宪法序言第七段这样写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想试着从中寻找中国宪法发展之轨迹。

一 首先,我想简单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之前宪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文化本是偏重国家主义、主张一切和谐共存的。

在近代,中国遭遇了严重的民族危机,国家的存亡与富强成为最高的价值诉求。宪政思想随着列强的坚船利炮输入中国,乃是不幸的现实。

在对传统的热爱和对思想启蒙的渴望的矛盾中,国人逐渐觉悟出宪政的必要性:宪政是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振兴的一剂良药。 在这样的时代语境下,忽略了个人与国家利益上的不一致,预设了国家利益的优先性,并促使中国选择了以富强为最高价值法则的,民族国家本位的,共和主义宪政模式。

因此,国家利益代表者的统治就是合法的,民众对于增加国家利益以增加自身利益的关心,远远超过了对统治者如何统治的关心。宪法是作为推进社会进程的工具而被设计出来的。

救亡图强的诉求使得强大的政府成为必要,这恰与宪政所秉持的限权态度南辕北辙。正如张千帆教授所言,“国家主义情结是中国立宪最主要的动力,也是历次立宪运动最根本的局限性”。

由于宪法的产生和实施缺乏相应的条件,从1908年历史上首次规范君权并提及公民权利的《钦定宪法大纲》开始,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的宪法、临时宪法以及宪法草案就有十几部,宪法成为各派政治力量宣示统治“合法性”的“名器”,宪法文件虽层出不穷,宪政理念却难以落实。 二 宪政以稳定的政局为寄托,新中国的成立带来了宪法发展的契机。

然而,民族气质、历史逻辑以及意识形态,使得宪政仍旧不是一条朝发夕至的坦途。 (一)宪法的发展历程 1949年9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多部组织法,构建了立国的宪法基础。

从中国1954 年制定第一部宪法开始,先后经历了 1975,1978,1982 年三次全局性的改动,而七八宪法分别于1979 、1980 年经过修正,现行的八二宪法也经历了1988 、1993 年、1999 以及 2004 年的修正。主要宪法文件如下: 1、1954年宪法。

共同纲领虽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其规定却不符合共产党的政治、经济目标。在政权性质上,是一个由各方面人士参加的统一战线政权。

没有民选建立的政权机关,由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是由建国初期政治力量对比、经济条件和思想观念等因素决定的。

在各种条件具备后,第一届全国人大最终于1954年9月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该宪法吸收了苏联36年宪法和中国立宪史的经验,以及一些世界宪法惯例,带有明确的社会主义色彩和过渡性。

规定了人民民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司法独立原则,专设“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赋予人民更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五四宪法没有突出宪法的法律属性,强调宪法为政治服务。

在制度理念的建构上则忽略了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不一致的一面;且未对政治权力的运行加以明确界定和限制。 这部宪法几乎没有发挥作用。

正在发生的社会变革使其规定形同虚设,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它事实上失去了“合法性”。 2、1975年宪法。

1970年以后,修宪问题便被提出。社会上反对文革的思潮日渐壮大,为固化文革形态,第二部宪法于1975年通过。

这是一部无视宪法基本原则的文本,是对54年宪法的反动。它是阶级斗争为纲思维的产物,贯彻了权力至上、集中等理念,人民权利受到漠视,国家机构设置混乱,篇幅也仅有30条。

3、1978年宪法。1976年,文革结束,人们普遍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以及75年宪法的荒唐,于是匆忙通过了第三部宪法,宣示文革结束,适应新的形式。

这部宪法虽规定发扬民主,增加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进步不大,无法澄清一些重大理论是非,残留了一些“文革”的精神和制度,仍是一部过渡性的宪法。 因此,这部宪法一出台便与时代不甚合拍,随即对它进行了两次修改。

1979年的修改有: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政府;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县以下人民代表实行直选;扩大人大权力等。1980年则删除了对所谓“四大自由”的规定。

4、1982年宪法。即现行中国宪法,是以1980年前后的思想解放运动、改革开放为历史背景制定的,是四部宪法中较好的一部,体现了是对54宪法的回归。

规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保障和扩大公民基本权利,改进国家机构,促进民主化。 其最大问题在于对经济体制的规定过于详细、僵硬,于是不得不进行多次修改,如: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私营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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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新论》序文: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莫纪宏 【学科分类】中国宪法 【写作年份】1997年 【正文】 引文 宪政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是一种以宪法为基础的政治制度。

以建设宪政为宗旨的立宪主义原则最早起源于西方社会,但本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诞生和发展中国家开始走向现代化,宪政的概念具有了广义的内涵。社会主义宪政成为宪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宪政必然有别于西方社会传统意义上的宪政。

将西方社会所推崇的宪政原则原封不动地移植过来不仅在逻辑上难以成立,在制度和文化的整合形态中也是不可行的。因此,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与西方社会传统的宪政观相区别,社会主义宪政原则并不是建立在权力制约、抽象的人权保障以及政治与法律二元化的逻辑基础上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如何对国家机关的活动进行有效地法律监督以及如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本书基于此种基本认识,对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若干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全新的探讨,其意旨在弘扬社会主义宪政原则,并以此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文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依法治国这一提法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其内涵一直存有争议。

问题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这一原则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关系模式。笔者认为,随着对依法治国原则不断深入地研究,对依法治国的社会价值应该重新系统地加以考虑。

很显然,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依法治国原则的内涵在一点上是几乎达成共识的,即依法治国并不是将法律单纯地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而是将依法治国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价值来认识的。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用法治国家中“rule of law”原则 来揭示依法治国的含义比较妥当,而“rule by law”只不过是人治的另一种语言表 达。

在“rule of law”原则上达成共识,使得许多学者以为“rule of law”本身是一个确定性社会价值,结果以此为大前提演绎出来的依法治国模式层出不穷,并且许多法律原则已付诸实践。但从实际效果来看,依法治国原则并没有把现存的社会关系优化地组合起来,相反,新旧体制的矛盾冲突越来越突出。

有的学者从发展的角度来判定依法治国原则的实现程度,尤其是把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的主要功绩归结于依法治国,这一点,笔者认为,是应该加以重审的。因为在对法治未作成本效益分析之前,是不能得出依法治国是导致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唯一推动力这一结论的。

倒是越来越多的法律原则过度膨胀,使人们越来越难以找到依法治国中稳定的内核。 笔者认为,现在来重新考虑依法治国原则不能再停留在十几年前的讨论水准上。

因为十几年来法制建设的发展提供了诸多值得思考的现象,这就是法制投入产出率不高,法制的负面效应却表现得日益明显。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目前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独立发展的趋势很明显,权力的专有化功能越来越差。

权力的内涵在法制原则、法治精神的掩护下正变得越来越丰富。这里无需在法治和法制两个名词的异同上兜圈子,而是要注意在一个没有大前提的法律体系中运作,法律制度本身会变得越来越非理性化。

这些年来,立法、执法、司法应该在什么前提上起步、应该在什么条件下止步不甚明朗。结果各种法律体系的观念都具备了合理性,并且都有向深度方向发展的趋势。

对此,不由得令人产生一些担忧。 担忧之一是:民商法原则内涵的过度膨胀,使得主观权利客观化的过程简单化或者是消失。

很少看到有人站出来问一问各种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民商法原则的法理和法律源泉出自何处,原则成了不证自明的公理,可以无限演绎,或者直接用比较法上的证据来论证。不加限制的民商法原则的发展致使各个部门法的存在和发展日益划地为牢,体系日益庞大,内容各自为战。

一个越来越让人感到沉重的困惑就是:实践促使了民商法原则获得巨大发展,依法治国原则也需要民商法原则大步前进。 担忧之二是:一种不自觉的思维方式正在影响很多人,也就是说,谁也没有对 “为维护法律尊严而为”就是法治原则的体现这一貌似很理性的命题提出过深度质疑。

于是,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实施,必须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与此相适应,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多套各自独立成体系的法律监督制度,而且各自都陷入到“法治原则”的漩涡中难以自拔。

一些景象是值得认真思考的:国家权力机关为维护权力机关的法律地位,对各种法律纠纷的监督性介入;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权的权限没有明确界定;国家行政机关纷纷总结法律实践的经验,制定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大量的法律在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思路下沿着先条例、后法律的立法道路缓慢前进;国家司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日益淡化了立法机关立法的重要性等等。上述现象并不是没有法理论据而仓促出台的,许多都是在严谨细密论证的基础。

我国宪法的发展史

我国宪法发展历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有必要制定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

但由于种种原因,还不具备完善的制定法的条件,因此,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成了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根本大法。在建国初期,它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颁布的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部宪法,适应了当时具体条件,适应我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需要制定的。

它是“共同纲领”的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对于当时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动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到1956年已基本完成,相应地有些条文也失去了作用。然而以后并没有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修改。

1975年宪法,是在“文革”中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左”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宪法之中,这部宪法实际很难实行。

1978年宪法是粉碎“四人帮”之后,由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由于当时党的指导思想处于徘徊时期,这部宪法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它肯定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总任务,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总体看,1978年宪法并不完善。

由于1978年宪法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需要。因此,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决定,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

1982年11月2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草案,提请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决定。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四部宪法,是我国建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分宪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大,宪法要跟上时代的步伐。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针对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宪法对现代化建设的作用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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