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 古巴·古巴1976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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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 古巴·古巴1976年宪法

古巴·古巴1976年宪法

古巴现行宪法。1975年12月由古巴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批准,1976年2月15日经全民投票通过,于同年2月24日正式颁布生效。共含12章141条。它规定,古巴共和国是工人、农民、其他体力和脑力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劳动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权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古巴共产党是古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领导力量。古巴共和国的经济制度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为基础,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计划来组织、领导和控制国家经济活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古巴目前的经济成分包括: 国家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合作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主要是农牧业生产合作社)和个体所有制(小农和城市个体劳动者) 。国家保障个人或家庭拥有不用于剥削他人的劳动资料和工具的所有权; 承认小农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小农在经有关机构批准后有权出卖自己的土地; 国家有权通过合理价格优先购置这些土地。国家支持小农有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合作生产和个体生产,促进小农自愿加入国家的农牧业生产计划和组织,允许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农牧业合作社。国家对对外贸易实行垄断。该宪法还规定: 所有公民都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禁止种族、性别和肤色歧视。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结社、集会、示威等项自由权利。年满16岁的古巴公民即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当选为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代表须年满18岁。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是古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并监督其他权力机关的一切活动。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国务委员会。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大会休会期间,国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其日常事务。国家最高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共和国政府即部长会议。省、县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其常设机关是省、县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总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是国家检察机关,负责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执行。全面或部分地修改宪法,必须由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以2/3以上的多数票通过。如果全面修改宪法或修改宪法中关于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和国务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能的规定,或修改宪法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除由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外,还要进行全民投票,以多数票通过。宪法最后还规定了古巴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和国徽。该宪法的总体特点在于,它本着当时古巴所进行的体制化的精神,试图清楚地区分党、国家、政府、军队和群众组织的作用,但正如一位古巴学者所指出的,把几个机构 (国家、政府、军队) 的指挥权统一到一个人手里,实际上是将卡斯特罗的中枢作用通过宪法形式确定下来(冈萨雷斯:《党的代表大会》,第6页) 。或者如另一位学者所说,宪法是那些要求充分反映古巴革命进程体制化的人和那些仍想保持领袖超凡魅力这一特殊的人之间的一种折衷产物 (德拉奎斯塔: 《古巴宪法》,第29页) 。还有人认为,该宪法主要是以苏联宪法为蓝本的,并且统计数字如下: 该法32%来自于苏联1936年宪法,36%来自于古巴1940年宪法,18%受这两个宪法影响,但突出的还是苏联的影响。仅有13%的条款有些创新。(参见《七十年代的古巴》,第98—9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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